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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课程设置应基于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原则和普适性与特色性结合原则进行。基于这些原则,环境法课程的体系应包括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能源法、环境法诊所课程和环境法专题研究课程。在大学本科、双学士、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教育阶段,应视情况开设具有不同侧重点、不同内容和不同深度的课程。同时,还应建立与环境法课程体系相呼应的教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