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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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出解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再交涉义务能作为实现优化当事人地位、创造新的价值以及降低成本等诸多经济功效的制度性担保工具,但受制于再交涉行为特有的博弈属性以及再交涉结构固有的不均衡因子,再交涉义务无法抑制机会主义行动风险的产生以及矫正再交涉地位的落差.原理上通过联动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可治愈其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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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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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再交涉义务解决纠纷之自律性、协作性的价值理念,学理上普遍将其作为司法适用的前置程序规范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形成体系化互动.但司法实践的运用未对学理期待予以积极回应,需要对再交涉义务的学理定位重新作出解答.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再交涉义务能作为实现优化当事人地位、创造新的价值以及降低成本等诸多经济功效的制度性担保工具,但受制于再交涉行为特有的博弈属性以及再交涉结构固有的不均衡因子,再交涉义务无法抑制机会主义行动风险的产生以及矫正再交涉地位的落差.原理上通过联动后续司法介入效果可治愈其适用上的弊端,但考虑到法官信息偏差之现实困境,其无法对再交涉的过程与内容作出有效的法律评价.《民法典》视域下唯有对再交涉义务祛司法适用之限缩解释,将其纯化为倡导性规范,切断其与后续司法介入效果的适用关联,限制法官介入再交涉过程之法律评价,始能最大程度上保障法官有效完成当事人利益之公平分配的司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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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明洪武三年处州府小黄册的发现,不仅提供了明初浙东地区珍贵的人口、田土统计原始资料,更为研究该地区土地结构类型和科则问题提供了新的线索.文章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了明初处州府民田大致有民田、民地、寺观田和义塾田四类,且民田之数远多于官田,民田科则也低于史籍所载,并在不同都、里之间有所差异,同时呈现出倍数于最低科则的趋势.
王符《潜夫论·遏利篇》针对东汉中晚期社会上“释廉甘利”的社会现实,提出人们应当以“德义”为终极的追求,“富贵”寓于“德义”之中,反对“无德而富贵”“不义富贵”,过分地追求物质享受.他还从财富观念和教育理念两个方面,对儒家的义利观作出新的阐释.在君子的价值追求方面,他主张也当“重义轻利”,以社会责任为先,物质享受为次;在家庭教育方面,给子孙后代教以德义,引导其走上正途,比留下丰厚的家资更重要,故而适时地将钱财利禄施予需要帮助的人,防止盛极而衰,才是长久地保有富贵利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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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是蒋介石的劲敌,也是西安事变善后的主要对象.蒋介石欲收服中共,中共要联蒋抗日.双方不同利益取向却有共同的抗日诉求.抗日促使双方和谈,以达成共识.红军安置问题是双方谈判的重中之重,以此为中心,国共展开较量,围绕红军防地、人数、编制和领导权等进行博弈.蒋介石极力压制中共要求,中共借东北军和十七路军还未完全撤离西安,以及国内的抗日氛围,要求蒋介石满足红军改编条件.受国际博弈和国内政争影响,蒋介石在红军改编问题上时而妥协、时而强硬,中共有限度忍让同时对原则性问题坚决不让步,最终蒋氏不得不妥协,在人数和编制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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