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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哲学上理性和经验的关系为基础来分析司法过程(即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判断)的性质。认为司法过程中理性以经验为对象,经验经理性抽象而成为观念,理性对观念的第二次抽象使其体系化为知识,所以理性和经验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并且理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得出结论:司法过程中,理性和经验也表现为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但理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