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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侵权纠纷相比,环境侵权纠纷具有专业性、侵害权益复杂性、纠纷当事人特殊性等特征。兼顾环境侵权纠纷的特殊性,保证环境侵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应当建立专门环境诉讼制度,提高环境侵权纠纷的一审管辖级别至中级人民法院;并实行环境侵权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可对水污染侵权纠纷进行集中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