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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金诗》卷六任熊祥小传:“天会七年,金人取均州、房州,遂仕金为枢密院令史。”传下标注史料依据为《金史》卷一〇五本传与卷三《太宗纪》。笔者复核以出处,发现小传所述与史实不符。《金史》本传谓“金人取均、房州,熊祥归朝,复为枢密院令史。”《太宗纪》天会六年正月载:“拔离速入均州,马五取房州。”七年无金人陷均、房二州之记载,仅云“四月,蒲察、娄室取邡、坊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