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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从近些年报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有关著述中,可以看到人们对司法实践中破坏诉讼程序的现象,如违法取证、先定后审等问题予以关注;对立法中设置程序不够完备、科学的制度、条文,如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自诉制度、免予起诉制度等进行了广泛讨论。然而,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