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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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昆山反杀案 正当防卫 刑事责任
  一、昆山反杀案的案情概括说明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了—起因交通摩擦伤人致死案。昆山市公安机关调查结果表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轿车(经检测,刘海龙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乘载刘某某(男)等人行至昆山市震川路,与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于海明险些发生碰撞,于是双方产生了争执。经旁人劝解,双方情绪逐渐冷静,状况有所缓和,但刘海龙突然情绪爆发,下车对于海明进行推搡、踢打。持续穷追猛打几个回合后,刘海龙又回到自己的宝马车中拿出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多次用砍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腿部、腰部等关键易受伤部位。在不断击打过程中刘海龙甩脱了砍刀,于海明趁机抓住砍刀,并对刘海龙进行捅刺,7秒内共砍击5刀。刘海龙在事发后被及时送进医院,但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过法医严格地查验以及调看现场监控视频,警方认定刘海龙一共被砍5刀,其中一刀刺伤了左腹部,导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剩下的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等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最终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进行刑事拘留,关押于昆山市看守所,随后该案在互联网上发酵并引发广泛关注。
  二、昆山反杀案的司法认定结果
  2018年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以及昆山市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是正当防卫,因此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随后昆山市公安局撤销了该案件。江苏省检察机关以此为例进行了以案释法,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刘海龙的行为是持刀行凶,而于海明对正在进行行凶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于海明的捅刺追砍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刘海龙的伤重而亡,但因其防卫的正当性于海明并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昆山市公安机关撤销此案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于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结论,我十分赞同。下面我将具体论述此案中涉及到的正当防卫的问题。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防卫意思、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限度。
  所谓防卫意思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主要由防卫认识、防卫意志两方面构成。防卫认识也可以称为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本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防卫意志也称为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具有及时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
  所谓防卫起因是指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受害者正面临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此行为要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的特点。“不法性”主要是指存在不合乎法律的侵害行为,它不仅包含犯罪行为,也包含一般违法行为,同时不法侵害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现实性”指的是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法侵害没有存在的现实性,而是行为人自己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并进行所谓的防卫,就属于假象防卫的范畴;“客观性”是指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虽有故意、过失以及意外事件的可能,但是对于其不法行为的客观性上是不受影响的。
  所谓防卫时间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防卫要具有适时性。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防卫,属于事前加害;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属于事后加害。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不适时防卫手段,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造成了不法侵害。防卫时间开始标准是个人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不法侵害常见的样态是具有紧迫性。
  所谓防卫对象是指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所谓防卫限度是指防卫的方法必须不能超过防卫的限度而造成重大伤害,对于其界定必须要同时满足相对性、必要性两个条件。所谓相对性,指的是我们对一个事物进行衡量的时候,会根据事物改变其衡量标准,导致衡量事物的结果出现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应该以相对性的眼光去看待这一案件;所谓必要性,指的是达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具体到正当防卫上,则要明确其必要因素和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方可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所谓无限防卫权指的是在正当防卫的范畴内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并且不需要对其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负有刑事责任。作为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公民权利,公民可以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
  四、昆山反杀案中形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分析
  (一)于海明的防卫意思
  于海明的防卫意思是为了阻止醉酒驾驶的刘海龙侵害自己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并出于保护自己生命权不被侵害的考虑进行了反击举措。本案中,两人先是发生交通摩擦事故,经过调解且事件趋于稳定后刘海龙突然情绪爆发跳下车对于海明进行踢打与推搡,虽然有旁人进行劝解拉架,但刘海龙仍然对于海明持续追打,此后更是从宝马轿车中拿出了属于违禁品的长砍刀,对于海明的颈部、腰部和腿部进行了严重地击打与刺伤。在刘海龙用锋利的砍刀持续击打受害人于海明的过程中,于海明一定感受到了劉海龙的行为给自己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且刘海龙还在不问断地进行着侵害自己生命的行为。由于刘海龙在砍刺过程中出现砍刀意外甩脱的情况,于海明意外地夺得了砍刀,并且在争夺中对刘海龙进行了捅刺,反击的过程持续了7秒之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刘海龙是案件的引起方,他首先做出了威胁于海明生命安全的侵害行为,在此情况下于海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生命权进而使用偶然夺得的砍刀进行了反击,于海明具有明确的防卫意思。   (二)于海明的防卫起因
  警方调查显示,于海明和刘海龙先是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争执,后来经过旁人劝解矛盾已经基本得到了缓和,基本上不会有其他侵害双方权益的事件发生。但是刘海龙又突然到车上拿砍刀击打、砍刺于海明,按照其当时的攻击行为和攻击程度,于海明的生命安全已經受到严重威胁。因此于海明的防卫起因明显是因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行为。
  (三)于海明的防卫对象
  本案的当事人主要是于海明和刘海龙二人,刘海龙是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其用砍刀对于海明进行了持续不断地击打、砍刺,严重威胁到于海明的生命安全,于海明的防卫行为只针对刘海龙,因此本案的防卫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四)于海明的防卫时间
  本案中于海明的防卫时间属于正当防卫的反击时间范畴,即于海明在刘海龙进行攻击的过程中意外得到了砍刀,随即利用对方的砍刀做出了自己的反击行为,保证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被继续侵犯和威胁。于海明的反击行为是在刘海龙的攻击行为正在进行时做出的,既不是在刘海龙攻击自己之前也不是攻击行为实施结束之后做出的,不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情况。如果于海明在刘海龙进行攻击之前先进行了攻击,那么于海明就会首先成为过错方,当然也不会有这一正当防卫案件的争执了。
  (五)于海明的防卫限度
  对于本案中于海明的防卫限度,我认为是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因为面对着刘海龙猛烈的攻势,又考虑到砍刀的锋利程度和长度等因素,于海龙若能得到反击机会肯定会生发出保护自身不被再次侵害的心理,其防卫程度一定要达到不被刘海龙继续侵犯为止,而在激烈的打斗现场,这个防卫程度显然不是固定存在的。在于海明要保障自己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对于自己的防卫行为会给刘海龙带来怎样的损害,这是不确定的,有可能使刘海龙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我们不应苛求于海明在面对刘海龙强势持刀侵害的紧急情况下,还能够准确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所以我认为于海明出于本能的保护意识,其在案发现场所作出的反击手段和反击时长,无论是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其防卫限度都是合理的。
  刘海龙跑向宝马车后于海明继续进行追击砍刺的行为是不是防卫过当了,是不是超过了防卫限度?我认为这并没有超过防卫限度。因为刘海龙跑向自己宝马车的目的是什么,包括于海明在内的其他当事人都不清楚,其下一步会做出什么性质的行为每个人也不清楚,有可能是逃跑保命,也有可能是从车中拿出另一把锋利的砍刀继续进行攻击,这些不确定的结果都会促使于海明合理作出追赶、砍刺等继续防卫行为,因为他要时刻警惕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被再次侵犯。而于海明又进入宝马车中把刘海龙的手机装入自己的口袋中(于海明称是为了防止刘海龙打电话召集人员进行报复),在警方到达后又将其主动交给警方的行为证明了于海明当时的考虑是真实的、也是合理的,这是在遭受生命威胁的攻击后做出的尽可能保护自身安全的正确合理反应。
  综合以上两点我认为于海明的防卫限度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此案发生时的惨烈、紧急程度我们局外人很难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只有身在其中的当事人才能体会到那种紧迫感、压抑感,因此对于于海明反击行为的反击程度以及造成的反击结果我们都应该给予最大程度地包容,这也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合理的原因。再综合于海明的整个反击行为来说,不管是防卫意思、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限度以及防卫时间,都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我认为按照正当防卫进行案件定性是合理的。
  五、昆山反杀案形成的影响分析
  昆山反杀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也造成了极强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界来说,昆山反杀案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案例中,对分析正当防卫问题发挥了其独有的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长久以来司法领域对于防卫限度的把握方式,使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了更为明晰的评判标准,给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指引方向;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昆山反杀案的正确处理,深深地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价值取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社会大众不必担心在未来一旦发生类似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更有信心,从而对倡导法治环境和稳固民心也产生了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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