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包工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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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09)6-0195-02
  作者简介:袁静(1975-),女,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
  
  2003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农家小院听到农妇熊德明对丈夫在外打工被拖欠工资的胆怯叙述后,亲自为熊德明主持公道讨薪水[1]。自此,一个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高潮拉开序幕。现在距离温总理替农民工讨薪已经过去6年,温总理当年说“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6年来,虽然房地产行业突飞猛进、一路高歌,但建筑行业打白条、拖欠工人薪水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2008年1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赋予了工人更多的权益,但当制造业的工人已经开始据此争取加班工资时,建筑行业却连1995年旧《劳动法》的工资按月发放的条款都难以贯彻。农民工们被产业资本肆无忌惮的伤害常常被忽视,于是发生了无数跳楼讨薪的悲剧,后来社会神经逐渐麻木,这些悲剧又演化成为大众闹剧,即所谓的“跳楼秀”[2]。
  
  1 建国后包工制度发展历程
  
  一般认为,建筑行业由于生产周期、产品地域性、生产过程受气候需求等多方面影响的基本特点,使得其无法像制造业一样完全实现机械化,从而保留了大量的活劳动,也就是劳动者,为了有效管理这些活劳动,就产生了包工制度。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可以“召之即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方便“挥之即去”。一言以蔽之,这种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包工体制是建筑生产的伴生物。
  但包工制度既不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孪生兄弟,也不是建筑行业特有的现象。事实上,在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中,包工制度曾经三起两落,其下的工人生活境遇也与今天截然不同。
  包工制度的第一次兴盛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从1949年到1957年,战后修复与重建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而专业的建筑公司却寥寥无几。以现有的组织资源为依托,各种承包用工体制应需而生,主要有四种:一是铁道部等专业部门组织内部人员成立了建筑企业,以自营或内包的方式开展建设;二是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的劳工来进行建设;三是以当年的工程兵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营企业,经改组重建后成立了专业建筑公司,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建设部管理,负责承包其余一些部委与企业的建设项目,通常称为“外包”;四是各地建筑工会组织社会上的未就业人员,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建筑合作社。
  这一时期,建筑从业队伍迅速壮大,截至1952年底,上述各类国营建筑企业职工达到99.5万人,而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合作社组织的职工人数发展到126万人。当时物资贫乏,但是这些工人基本上可以按月领到国家的口粮补贴,或者按时拿到计件工资。
  1958年到1962年期间,当各类国有建筑公司基本建设成熟后,上述各类承包体制被当作资本主義实践逐渐抛弃。政府将建筑项目纳入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下进行统一分配,1959年,包工制度被废除,工地甲方乙方被取消,同时计件工资制度被取消,工人按月领取报酬,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的保障。
  到了1962年,对“大跃进”经验的总结迎来包工制度的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复,企业内部设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续了8年,在1970年被再度废除。这时,国家撤销了“一委三部”,重建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经常费”制度,由国家按照大体相同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施工队伍工人工资和管理费。
  总之,1980年代以前,建筑行业中发展起来的用工形态还是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正式用工体制。到1980年,国有建筑企业雇佣职工482万,城市和农村的集体企业分别雇佣职工166万和334万,而私有建筑企业的职工大概只有4000到1万人。尽管缺乏正规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拖欠工资的事情却很少发生。在管理层与劳务层合为一体的体制下,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和分配,国家或地方财政为工人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于大多数工人而言,无论来自军队专业还是农村招募,一旦被国有企业聘为固定职工,便可与其他国企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配给。
  
  2 市场化下包工体制的变异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现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现代性话语的主导下,效率超越保障成为国家的首要关心。循着邓小平对建筑行业生产潜力的肯定,一系列市场改革举措被引入建筑行业中:重组现有管理体制、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建立竞价体制、提高管理技术等。1980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限制劳动用工的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改革之风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蔓延开来,到1981年,90%以上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重新引入了承包体制。
  1984年,承包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一系列正式的官方认可。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建设资金拨改贷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当中明确指出,“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渐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从此,工程承包与分包经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建筑工人的数量也急剧上升, 1985年达到 1728万 ,超过1978年的两倍。
  现代包工制度由此开始萌芽。一方面,国企的一些内部承包人开始从原企业独立出来,雇佣农村劳动力,成为最早一批的现代包工头。另一方面,农村的一些带工师傅也开始带本村人外出做工,形成另一批庞大的包工队伍。当时村民外出前都需要生产大队开介绍信,有些在打工期间向大队上缴一天一元的费用,俗称“黑包工”。
  1990年代左右,建筑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十一届四中全会确定了“两个转变”的改革基调后,新中国第一部《建筑法》在1998年3月出台,该法从施工许可证、从业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制度方面对建筑业从业规范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可是建设单位只管降低成本的做法,给非正式用工打开了利益空间。一方面,很多国有及改制后的建筑企业既不出工、又不出力,以提供挂靠的方式赚取利润;另一方面,包工头通过挂靠国有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再利用传统的社会关系从农村募集劳动力,构成建筑业的主力军。自此,农村青壮年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大量涌入建筑业的劳动力市场,成为半商品化的劳动力,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后,时常不能按时拿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3 包工制度的罪与罚
  
  包工头真的是工资拖欠的罪恶源头吗?如果没有了“黑心”包工头,工资拖欠问题还会存在吗?我们的回答是,包工头既不是唯一的源头,也绝不是最重要的,即使没有了卷款潜逃的包工头,工资拖欠问题也还会存在。
  诚然,包工头在工资的发放环节至关重要。但是,建筑工人能不能顺利拿到工资,关键不是看包工头会不会克扣工资,而是看他能不能垫付得起。很多情况下,包工头自己也是一个工资和利润被拖欠的对象[③]。有人形容说建筑业是一个“1亿拉动10亿”的行业,即对于一个造价10亿的项目而言,开发商只需投入最初的1亿资金,后面的9亿资金就可以由各级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大包工头、小包工头逐级垫付。“石家庄市某国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11月底曾经接到一个电话,说是石家庄某村拆迁之后要盖6万平方米的建筑,欢迎他们去投标。该公司去后发现,该村的建设项目只有两家建筑公司来投标,他们中标后双方谈判,对方说要该公司先垫资500万元,公司领导想了想,最后还是咬咬牙答应了;结果对方又说,房子要盖到10层之后再给公司钱,该公司一测算,房子要盖到10层还需要花费800万元,前期一共要花费1300万元才能有收益,况且收益是否确定还是个未知数,就拒绝了。”[④]可见,一个建筑项目启动与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资本逐级卷入的过程。
  一位从业多年的项目经理从资本运作的角度说,“包工头不能取消,因为包工头作为建筑公司与工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十分重要。”
  首先,包工头作为直接与工人打交道的“老板”,常常在工资拖欠时扮演着“减压阀”的作用。建筑工人将工资的领取权交给包工头,避免了单个公司与大规模工人之间的直接交涉,将一对多的支付关系逐级分解,化整为零,大大削减了大规模劳工联合抗争的风险;另一方面将劳资关系融合在熟人关系中,在情面和信任的双重作用下,进一步削减了工人反抗的可能性。
  其次,包工头作为工人追讨工资的直接对象,经常背负着“黑心老板”的罪名,成为上级建筑或承包公司在道德败坏方面的“替罪羔羊”。遭遇工资拖欠时,大多数工人首先不是追究建筑公司的责任,而是谴责包工头道德败坏或无能。当然,也存在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甚至雇佣打手欺压工人的情形。
  不难看出,在现代包工体制下,管理责任下放到包工头一级的做法将建筑工人推入了一种被遮蔽的劳资关系中。公司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藏在幕后,只有人与人之间的非正式关系浮在表面。大多数工人在提及自己的老板时,都会想到包工头,而弄不清楚哪家建筑公司是自己真正的雇主。到了工资拖欠的时刻,大多数人能够想到的追讨对象也是包工头。
  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劳资关系盖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工人的反抗;另一方面,遮蔽了的劳资关系像一剂慢性毒药,在资本贪婪地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腐蚀并破坏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
  回顾整个建筑业发展的历史,包工制度在建筑業内形成并非必然,也不是大家所认为的行业特色的产物。问题的本质在于资本累积形式的改变,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所发生的体制改革。包工制只不过是资本借来遮蔽劳动关系,掩盖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现代包工制是资本灵活积累的一种表现,但现代包工在资本面前的议价能力更弱,议价方式也更趋于暴力。
  
  4 以文明化解暴力
  
  近年来媒体频频报道建筑工人讨薪事件,从爬上塔吊寻求自杀的自我毁灭,到攻击项目部、殴打包工头的人身伤害,其中,“跳楼秀”经常见诸媒体。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非常明显的“暴力”色彩,但深挖下去,建筑工人“暴力讨薪”行为背后的根源却是潜藏的资本以及整个建筑体制施加于建筑工人身上的暴力。“暴力讨薪”事件提醒我们,经济的繁荣不应该再以肆无忌惮的社会伤害为代价。我们应该反思繁华背后现代包工制度的荒谬存在,应该反思它的建造方式是否文明和人性。
  我们认为,改变建筑行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需要充分调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有关部门管理与监督的力度,落实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
  首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强化监管功能,将取消包工制度、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立基地化管理等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若非如此,建筑行业非法的转包制度将继续存在,工地上的非法施工行为也将无法取缔。
  其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应该大力推行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筑公司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一方面减少劳务转包过程中的盘剥,另一方面增强工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目前,90%以上的建筑工人未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而且极少数签订的合同中只规定了约束工人的操作规范和日工资标准,只字未提工资的支付期限、工伤保险等有关工人权益的问题。如果超过90%以上的建筑工人还未签署劳动合同,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最后,全国总工会应该以身作则,建立好榜样。一方面落实工地上的工会组建工作,另一方面在建筑工人权益受侵、缺乏保护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提供援助。而现阶段,工地上的工人多没有工会组织,在权益受侵害时该由谁来支持和保护呢?我们看到,全国总工会今年已经启动“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其中有提供维权服务、生活帮扶、发展农民工会员等内容。[⑤]希望这种行动真正落到实处,取得效果。
  
  参考文献
  [1] 总理为农民讨工钱.新华网,2003年10月27日
  [2]男子屡屡导演农民工跳楼秀.长江商报,2009年5月28日
  [3] 小包工头:“跳楼讨薪”实属无奈之举.长江商报,2009年6月1日
  [4] 当“石家庄速度”遭遇金融危机.南风窗,2009年第12期
  [5] 全国工会“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启动.工人日报,20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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