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乡关系的历史演变与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并最终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下走向统一和融合,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是一种地理范围的变迁过程,同时也是空间的重构和整合过程,代表了空间正义的实现方式。针对我国城乡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空间资本化、空间政治化以及空间的异化与分离等各种非正义问题,需要把空间正义的人本性、平等性、差异性和补偿性作为价值目标和原则,着力构建以人为本、共享共建的空间生产,积极扬弃资本逻辑,保障城乡空间权利的平等赋予,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关键词:城乡关系;空间正义;城乡融合;空间生产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0-0010-08
作者简介:吴国清(1963-),男,江苏张家港人,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研究所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农村发展;李强(1993-),男,河南信阳人,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农村发展。
作为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关系,城乡关系的演变逻辑和发展轨迹与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的城乡关系演变要经历从无差别的统一到城乡的分离和对立再到城乡的融合三个主要阶段,这是对城乡关系发展规律的经典概括。纵观我国城乡关系的演变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的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城乡的对立和分离,使得城乡之间在发展规划、资源分配、权利赋予等方面的非正义现象尤为突出,这种差异化、不平衡的空间发展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1],这是继“城乡分治”“城乡统筹”之后重构城乡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化的背景下,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对于破解我国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矛盾、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同时,这一深刻转变也与马克思城乡关系发展理论高度契合。
城乡融合发展不仅是一种地理范围的变迁过程,也是空间的重构和整合过程。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空间思想,空间作为一切生产和人类活动的要素,在资本利益的渗透和控制下,逐步由纯粹的经济性价值范畴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关系等各个方面,并由此造成了空间资源的分配不均衡、空间地位的不平等,而城乡对立的矛盾根源则来自空间生产异化为资本逻辑体系以及空间权利的秩序失衡。显然,马克思在对资本运动空间价值的批判中蕴含着深刻的空间正义思想。从马克思空间正义的理论视野研究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中的非正义问题及其有效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城乡空间关系演变的历史逻辑及其必然趋势[HT]
城乡空间关系的历史演变与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变革发展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空间生产方式的主导下,城乡之间以其资源要素聚集的巨大差异逐步由自然统一走向对立和分裂。另一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城乡关系必然也会伴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灭亡而走向统一和融合,这是人类对理想社会价值追求以及实现全体成员全面发展的题中之义。城乡空间之间由“正”到“反”最后再到“合”的发展趋势是人类社会演进的基本规律,同时也是唯物史观所探讨的重要议题。
(一)空间生产下城乡发展差异的历史逻辑[HT]
从人类社会发展脉络上看,城市和乡村作为两种基本的空间存在形态,其关系的动态演化与对立博弈建立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变革基础之上。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原始社会时期,农业劳动与手工业劳动之间相互交织,分工也只局限于简单的两性之间。因而,城市与乡村的差异化分布仅具有纯粹的自然空间意义,呈现出“城市乡村化”的关系特征。其后,在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更迭演进下,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空间交往范围的延伸与生产要素的规模集聚。以社会分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生产方式变革赋予了城乡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走向,“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2]520。同时,产业革命的深刻变化使得城市空间的功能和面貌得到彻底改变,并沦为“资本主义大工业所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的空间集结体、劳动力集中和流动的市场,特定区域内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聚集体”[3]。一方面是城市的文明与繁华带动农村逐渐摆脱了封建社会的愚昧状态,另一方面却是私有制下的城乡对立和分工剥削,导致一部分人成为“城市动物”,另一部分人成为“乡村动物”。对此,马克思指出:“城市已经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受和需求的集中这个事实;而在乡村则是完全相反的情况:隔绝和分散。”[4]城乡分离的尖锐矛盾由经济维度逐步扩展到社会、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最终使得农村沦为城市的附庸,造成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
在迈向现代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城乡之间在产业分工、聚集模式上的结构性差异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下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对于中国的城乡发展问题而言,应当看到,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之“现实”除了上述这种必然性的非体制差异外,还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体制规制和权利逻辑有关。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外部资本封锁、内部一穷二白的恶劣发展环境,为了快速推进工业化建设,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只能通过城乡分治、以乡援城,集中有限的资源来全力推进工业化建设。为此,政府建立了一套包括粮食统销统购制度、户籍制度以及人民公社制度等管理体制来分隔城乡的二元经济体制,保障工业化原始資本积累的有力推进[5]。这种工业化导向的发展战略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后造成了工业对农业、城市对乡村的过度剥夺,形成并固化了中国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
(二)空间融合是城乡关系演变的必然趋势[HT]
城乡空间的分野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大分工作用下的结果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系统性变革及私有制基础不断被消灭,城市与乡村必然走向融合发展的理想状态,这是人类理性选择和实践探索的规律性认识。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发展来看,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厚为推进城乡空间融合奠定了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时为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综合,即农业和工业在它们对立发展形态的基础上的联合,创造了物质前提。”[6]另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2]556。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这种内在的不可调和的冲突必然导致其走向自身的否定,最终被公有制所取代,进而彻底瓦解城乡对立的矛盾根源,城市与乡村将走向融合统一的真正共同体中。
从城乡内在关联来看,空间融合是实现城乡发展现代化、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空间融合是解决大城市病、提高城市空间品质的重要途径。城市作为人口、资本、信息、物质等资源的重要聚集场域,在主导着空间生产、享受繁华生活的同时,却承受着巨大的人口、资源、环境以及交通等压力,日益限制着城市的高质量发展,而且还会引发诸多社会冲突。城乡空间融合能够有效引导城市资源要素向乡村转移,推动城乡之间的普惠共享,进而破解大城市的发展难题。另一方面,空间融合是提升乡村价值、释放乡村活力的必然要求。推进空间融合能够有效转变城乡之间资源要素的单向流动所导致的乡村“失血”严重与活力不足,发挥城市在资本、技术、信息以及管理等方面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协调发展。同时,乡村具有生态供给、文化涵养、情感依归等一系列的价值和功能,通過城乡空间融合,能够实现组织创新与要素引进,有效激发乡村活力、放大乡村价值[7]。此外,城乡空间融合是“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2]的现实条件,是一种合乎人性的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有在城乡融合的空间共同体内,“人们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它使人逐渐摆脱‘城市人’与‘乡下人’等不合理社会关系的束缚,向着‘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能获得无数社会关系规定性的方向发展”[8]。总之,城市和乡村是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两个重要主体,推动城乡空间融合发展是满足人们多样化、高品质的美好生活追求,提升人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
推动城乡空间融合是中国构建理想城乡关系的必然选择,这既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诉求,同时也具有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所积累的物质基础。从制度优势上来看,社会主义中国以马克思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导向和科学指南,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本质要求,超越了资本主义狭隘的发展逻辑。在引入、利用资本的过程中,既充分发挥资本“文明”在助推现代乡村转型、密切城乡联系的积极作用,又有效规避资本盲目追逐利益、扩大城乡鸿沟的“野蛮”方面,通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以夯实城乡平等共建的制度优势。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共享发展、和谐发展,在城乡基本权利、发展机会上,坚持以平等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两者的优势互补与空间互融。从物质基础上来看,经历4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与城乡产业结构的双向互动为城乡关系的重构奠定了物质条件。与此同时,依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中国注重城乡融合发展由“促增长”向城乡地域发展平衡、城乡产业发展协调、城乡居民收入均衡等“保质量”层面上转变,努力打造“城乡命运共同体”。
二、城乡空间融合的正义建构原则[HT]
空间正义以批判空间资本化和空间政治化为中心,以空间资源的平等共享、空间权益的合理有效为指向。作为城乡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空间正义的建构需要城乡之间秉持人本性、平等性、差异性和补偿性的价值原则,并将其贯彻到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中,以此来消弭资本逻辑的负面效应以及政策制度的设计缺陷,矫治城乡空间的非正义发展。
(一)城乡空间正义建构的人本性原则[HT]
空间的人本性关注人在空间环境中的主体能动性及其价值的实现。作为社会关系和社会身份的存在场域,“人的主体性不仅受到空间的制约,而且空间反过来也生产着人的主体性”[9]。一方面,文明要素的不同密度聚集造成了城乡鲜明的优劣等级之分,在发展次序与空间地位轻重的背后则是城乡居民之间生存条件和发展权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资本逻辑宰制下的空间生产极大地压制了人的主体性价值,造成了人的个性与本真的严重扭曲,并使人异化为“单向度的人”。
空间正义是一种城乡空间发展的价值导向,应然地蕴含着人对于空间功能的伦理诉求,要求以大写的“人”及其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根本观照。首先,城乡空间的首要功能是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定位于人性化、福利和服务事业,而不是机械化和利益”[10]。通过消除空间占有和空间使用的不平等,推动空间发展的多元化、差异化以解决人类需求与空间发展的矛盾关系,把人的自由与平等发展作为空间发展的根本动力[11]。其次,整个城乡空间的资源要素充裕、自由地流动,全体成员根据自身的内在特质与发展愿望同等地获取、使用和支配社会资源,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最后,城乡空间突破狭隘的产业分工与地域约束,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价值结构自由地选择劳动方式与劳动内容。以分工的自由化、专业化取代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分工强制化、固定化,使劳动者享有独立自主的劳动价值,“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2]189,从而摆脱了对物的依赖,实现自我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城乡空间正义建构的平等性原则[HT]
平等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基本理念,同样也是城乡空间正义的首要价值目标。在马克思看来,“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2]。这既是由个体平等地享有空间权益所决定,也在于空间自然属性的基础性要求。对于城乡空间来说,不同的发展功能蕴含着同等的价值目标,需要给予平等的空间关怀。在此基础上,城乡空间正义的平等性原则应包含空间价值平等、空间权利平等和空间要素平等。一方面,城乡空间之间在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上的外在性差异并不代表其内在价值本源的不同,也并不意味城市对乡村的空间压迫和空间剥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聚落形态,城与乡同等重要,有着平等的空间价值,其要求在于能够规避空间资本化逻辑的隐形作用,促进城乡之间的协同进步。另一方面,政治权力对于空间的形塑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主导作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乡之间有所偏重地形成中心与边缘结构,呈现出意识形态的政治特性。空間权利平等强调政治权力要满足正义的诉求,以公平配置和公正规则赋予城乡平等的发展权益。最后,空间要素交换嵌于城乡关系发展之中,并对城乡空间正义的建构有着直接作用。可以说,“平等地占有或拥有空间资源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13]。空间要素平等则要求打破体制机制的藩篱,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平等、自由地流动,增强城乡之间的联动性、互促性。
(三)城乡空间正义建构的差异性原则[HT]
按照其内在含义来讲,正义“一是指所得与所付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14]。这实质上包含了正义的两大原则:平等性和差异性。在城乡空间发展的过程中,平等是其“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差异则是“充满活力”的动力源泉,如果只讲平等而忽视差异,则会压抑社会的发展动力,最终造成普遍的倒退;而只重视差异、崇尚差异,同样会造成城市对乡村的压迫和剥夺,导致城乡空间发展的两极分化。因此,平等性和差异性是建构城乡空间正义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另一方面,一定的、合理的差异性有利于促进城乡空间进步的积极性,体现社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一个社会的创造性与活力程度,在于差异度与流动性。……差异大则激励程度相对大,活力显强;反之,差异小则激励程度轻,活力减弱。”[15]差异性原则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城乡空间发展的社会现实以及主要矛盾,尽可能保护并维持城乡发展利益达到某种平衡与协调状态,使其处于有限差异与合理差异之中,而不是通过“对抗性”的方法简单粗暴地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异性问题和矛盾。当然,城乡空间的差异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程度和结构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并最终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充裕下逐渐消灭,彼时城乡发展将真正走向自由、个性的共荣状态。
(四)城乡空间正义建构的补偿性原则[HT]
城乡空间正义的建构不仅要求在发展起点和发展机会上予以平等对待,更需要根据空间发展能力的差异进行相应矫治和补偿。在实际中,城市往往以其巨大的空间生产优越性牢牢占据着资源配置和政治权力的中心,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乡村空间的剥夺与侵占。因此,正义需要更多地关注和保障弱势空间的发展权益,通过补偿价值来促进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可以说,“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意志的约束”[16]。总之,补偿性原则要求城市的发展不以侵害乡村的空间权益为前提,当为了“整体利益优先”而不得不暂时侵占乡村空间应得的权益时,空间主导者就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偿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这既包括政治上的政策倾斜,如重视弱势乡村人群的生存、就业、福利保障以及人本关怀等基本权益,为其提供相对公平的发展机会和条件;还包括经济上的价值补偿,运用再分配等调节机制促进发展成果的空间共享,推动整合资本、技术、信息以及管理等城市先进的空间要素,更好地惠及乡村社会发展。
三、我国城乡空间正义缺失的问题审视[HT]
“城市化和空间的生产是交织在一起的。”[17]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一方面,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参与空间生产中,推动了我国社会生产力以及城市化的强劲发展,但又带来了资源要素的空间分配不均,造成城乡发展的对立与失衡,从而使得空间沦为资本增殖的重要工具。另一方面,政治在我国城乡空间发展规划以及资源配置中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无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还是随后的以GDP为导向的政绩发展观,抑或是传统的“市管县”行政体制等都无疑阻碍了乡村发展,加剧了城乡之间的分割与对立[18]。在空间资本化和空间政治化的双重逻辑作用下,城市的空间扩张与繁荣往往以牺牲乡村发展权益为代价,乡村空间被挤压并逐渐走向衰败。城乡空间之间这种差异化、不平衡发展的现实是不可持续的,同时也是非正义的。
(一)城乡空间资源的非正义分配[HT]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对乡村资源的非正义剥夺。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的方式向城市输送了大量社会资源以支持工业化及城市的优先发展。“在经济上,城市经济严重剥夺乡村经济,从1954—1979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源约为4500亿元”[19],这种厚此薄彼的资源分配差异造就了城乡二元的社会发展现实。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政府户籍管制的放宽,城乡之间的地理与经济差异被再次放大,诸多自然与社会优势资源在开放性、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机制下自发地向基础设施完好、投资利润较高的城市空间转移,而乡村空间由于产业结构原始单一、发展基础较为薄弱,自然处于资源供给的边缘地位。以乡村劳动力资源的外流为例,2008—2019年,我国农民工的总量由225亿增长至29亿,增长了近29%,城市以其大量的劳动用工需求以及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凭借比较优势吸引着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和乡村人才的大规模涌入,这些优质的劳动力资源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反观乡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失不仅直接制约了乡村经济的发展水平,还进一步弱化了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能力。使得乡村空间[JP+1]呈现出“老龄化”与“空心化”的衰败趋势。此外,城乡空间资源的非正义分配不仅体现在对优质资源的剥夺上,还体现于非公正的环境配置,在城市化发展的中后期,为了解决环境污染、垃圾围城等“城市病”,提升城市的生活品质与空间价值,却将各类高污染、高风险以及高耗能产业向乡村转移和集聚,造成了乡村空间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破坏。
(二)城乡空间权利的非正义赋予[HT]
城市作为中国的经济增长极与治理绩效的“度量衡”,在空间权利上自然受到政策与制度设计的偏爱,而乡村则处于服务城市发展的从属地位,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城乡之间难以平等地共享发展权益。与此同时,乡村空间权利的挤压与剥夺直接导致农民政治主体地位的下降和政治利益的边缘化,最终造成城乡之间在政治层面的空间断裂。以土地权力为例,由于城乡土地性质不同,在城市化的空间扩张中,那些毗邻城市周边、开发成本较低、生态良好的乡村土地不断被城市发展所蚕食,通过征地、拆迁等方式以较低的价格标准实现乡村土地的性质变更,农民则由于在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有效的诉求渠道,被迫以“支持者”和“奉献者”的角色服从政治权力的安排,加之土地补偿、就业安置等一系列保障机制的不合理、不健全,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群体的“内卷化”,沦为城市化的附庸与牺牲品,这种非正义的土地权力严重侵害了乡村空间的发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乡村耕地面积的减少以及传统农业产业的收入受限,那些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的农民则大量地向城市转移以求获得体面的就业与发展机会。但是,囿于长期固化的城乡分割二元户籍制度、酬薪分配制度以及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体制差异,进入城市的农民难以享受到与城市人口同等的教育、医疗以及公共服务等空间权利,市民化道路困难重重,这种差别化的身份对待进一步加深了城乡之间的空间隔阂。而乡村空间的侵占又使得农民群体逐渐失去了原本的保障和退路,面临着“回不去的乡村与融不进的城市”的两难境地。
(三)城乡空间生产的异化与分离[HT]
我国城市化建设虽一路高歌猛进,但因资本和权力的不完善性导致城市空间生产的异化与分离。这种异化的城市空间生产意味着现代繁华城市的表征应当是摩天高楼的堆积、车水马龙的簇拥、昼夜不分的喧嚣等。故而,城市本真的多样性文明与人类个体的多元化需求逐渐淹没在这些“千城一面”的造城运动中。同时,对物质和利益的追求加剧了人们之间的心理隔阂与行为冷漠,以至于在现代城市生活下感到迷茫、无助以及价值观的扭曲。此外,那些生活在边缘空间的弱势群体由于难以融入主流社会,逐渐产生出对社会关系的疏远以及对集体价值认同感的排斥,呈现出原子化、碎片化的疏离状态,这种“自愿性隔离”造成了不同阶层之间的异化与对立,其背后则反映出城市空间正义的严重缺失。正如福柯所强调的:“空间生产通过隐蔽的权力规训和控制着主体的行动,在直接的意义上造成了主体居住空间的分异与隔离。”[20]
对于乡村空间生产而言,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转换为城市提供建设用地指标,一味地赶农民上楼、拆除大量农民宅基地,这种操之过急的做法不仅忽视了农民上楼居住的经济能力,也有悖于农民的传统生活习惯,从而导致农民抵触事件频发,也加速了传统乡村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断裂。同时,伴随着大量自然村的快速消亡,其背后所承載的历史文化与精神寄托也逐渐消亡,更是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价值损失。
四、空间正义的重塑: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的实践指引[HT]
针对我国城乡发展所呈现出来的空间资本化、空间政治化以及空间异化与分离等各种非正义问题,必须坚持把空间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着力构建以人为本、共享共建的空间生产方式,以合理有效的空间资本和空间权利分配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空间生产原则,促进城乡人本价值回归[HT]
以人为本的空间生产原则是破解城乡空间非正义问题的关键,具有人本关怀的价值意义。新时代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把对人的发展、人的尊重与人的关怀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核心追求,努力提升人民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一是在城乡空间发展规划上,首先应摆脱纯粹资本市场的基本价值立场,推动城乡发展由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硬实力向更加兼顾人文环境、生态质量、幸福指数等软实力的方向转变,打造有温度、有质感的人居环境,使人真正融入和享受到现代文明。同时,在立足自身历史底蕴和地方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与合理挖掘城乡空间所蕴含的文化符号、文化资源,大力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以共有的文化记忆提升人们的空间归属感和自豪感。
二是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不断提升城市空间的人本关怀。通过积极破除各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约束和不合理的隐性规则,消除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身份隔阂,使其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同时,树立开放包容的治理理念,广泛组织和引导进城农民有序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体系中,通过构建平等协商、公正透明的民主管理方式,增强进城农民参与空间生产的知情权与话语权,使其真正实现“进得来、留得住、有尊严”。
三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其原有乡土风貌与生活方式,保持乡村本土环境的原真性,防止乡村景观的过度商业化和城市化。同时,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治理改革,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为乡村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乡村文化是乡村发展的灵魂力[JP2]量,是亿万农民的精神家园,提升乡村空间价值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发挥乡村文化在维系乡情乡愁、涵养道德文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1],将乡村打造成为集现代文明与人文气息为一体的活力空间。
(二)秉持共享共建的空间发展理念,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发展[HT]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共享发展为原则,需要把城乡作为一个统一、开放的整体进行统筹规划,使城市的发展建立在良性、可持续的空间扩展基础上,并通过反哺乡村的形式,解决城乡空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一是建立城乡共享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城乡空间发展规划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统筹布局,完善能源、信息、交通以及仓储物流等方面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步伐。同时,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共享机制,促进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均等化发展,以城市的优质公共资源推进乡村公共服务建设在“质”和“量”上提档升级,使城乡居民共享现代文明成果。
二是建立城乡共享的要素投入与发展机制。通过加快人才、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的体制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与共享发展。一方面,建立城乡人才共用、技术共享机制。积极鼓励并创设多种渠道引导城市优质人才、技术向乡村转移及开展帮扶。例如,以开展合作办学、教师轮换以及“互联网+课堂”等多种形式促进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形成城乡教育资源共用、教育理念共享的均衡发展格局。另一方面,建立城乡数字信息应用和共享机制。通过统筹城乡数字信息资源建设,改善农民数字素养,激发乡村数字活力,以加大城乡数字信息的联结力度、扩宽数字信息的服务范围,从而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在互联网信息方式以及数字化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鸿沟,推动数字乡村与智慧城市的协同并进[22]。
三是建立城乡共享的产业融合与发展机制。相对于城市而言,乡村拥有更多的土地、劳动力以及良好的生态环境资源,鼓励并引导城市相关产业与资本对乡村资源进行社会化利用,能够提高乡村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城乡共建共享的产业融合发展机制。通过深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破除集体建设用地参与城乡生产要素融合的制度障碍,充[JP2]分调动城市资本、技术与农村土地、劳动力的融合,发展现代化的农业、畜牧业以及养殖业等产业园区,创新产业融合形式,开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等,形成城乡共享的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和新业态。
(三)积极扬弃资本逻辑,推动资本下乡赋能乡村空间生产[HT]
生产服从于资本逻辑是造成城乡空间分离、正义缺失的根本原因,这要求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既要充分利用资本在推动空间生产的正向方面,又要对其负面性进行批判和限制,防止资本的自我增殖与扩张渗透到城乡空间生产的各个方面。为此,一方面要健全资格审查与重点监管机制,正确引导资本从城市进入乡村。一是坚决防范和取缔那些假借农业生产名义,进行下乡圈地套取财政补贴甚至通过改变土地用途来获得土地增益的投机资本;二是积极引进既适合乡村发展特色、满足耕地保护要求又促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开发类资本,当然也要防范这类资本可能被转变为炒作土地的投机性资本;三是鼓励和扶植那些低参与和低收益的农业产业资本,推动乡村开发与农业产业开发捆绑、结合起来[23]。另一方面,资本下乡应当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形式入股经济合作组织,共享土地增值与农业增长所带来的红利。与此同时,推动资本下乡并使其真正扎根于乡村社会形态之中,还要充分尊重乡土社会的空间结构。这种围绕农民经济生产、社会交往以及人情文化的高度互嵌网络对于资本的落地生根与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24]。只有以农民为主体,建立利益共享、情感共融的共同体,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下乡对乡村社会的“外部性”,更好地振兴乡村、发展农业、造福农民。
(四)转变政府治理机制,保障城乡空间权利的平等赋予[HT]
解决我国城乡融合发展中空间结构和制度供给上的非正义问题,关键在于破除城乡空间权利的不平等,这不仅需要政府关注物质利益领域的分配正义,更需要在充分审视和尊重我国城乡空间差异性与复杂性的基础上保障制度和权利的分配正义。
一是加快制定公平正义的城乡发展规划和制度供给。一方面,统筹城乡发展要坚持以城带乡、城乡一体的发展战略,健全城乡空间生产、分配和消费等权利融合的体制机制,不断推进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基于城乡发展环境与发展基础的差别,要立足自身的区位特征和资源禀赋,坚持合理分工、突出优势、相互激励的原则,更加强调城乡空间发展的多样性、合理性与竞争性。二是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变革。努力破除传统“市管县”的行政体制障碍,鼓励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推进“省直管县”的实践和探索,以扭转长期以来空间资源的分配差異以及行政管理层级过多与僵化,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的发展活力与空间利用自由。三是充分尊重和综合城乡各方面的利益表达与诉求。通过发展和完善民主协商与听证制度,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以及充分的机会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和管理之中。同时,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利益整合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的空间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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