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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中小学校有序开展课后服务工作指明了方向。三年来,我国中小学课后服务发展迅速,不仅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同。但同时也面临教育责任边界模糊、操作标准和规范缺位的困境,以及如何平衡政治诉求、教育规律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提供高质量课后服务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破解当前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主要问题,是深化推进新时代课后服务的逻辑起点和实践基点。
中小学课后服务中的“学校—政府—家庭”关系再审视
从政策文本的视角来看,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民众教育满意度、获得感的民生工程。从法理和现有法律文本分析,中小学课后服务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非法律配置事项。其主要是由中小学校提供的非義务教育范围但又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一种教育延伸服务,属于“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畴,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本质特征。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种尝试,是少见的由家长主动表达诉求并被积极认可和回应的现象。
基于以上中小学课后服务中家庭、学校、政府的三者关系分析,在中小学课后服务中,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学校是课后服务的主要责任主体。中小学校理应顺应社会的发展积极主动承担课后服务责任,努力扩展教育服务工作的时空范围,充当好课后服务工作中的主力军。
其次,作为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主导,政府应健全完备的课后服务配套制度,特别是过程监督制度和统筹管理配套制度。同时,政府也要修订自身边界,发挥主导而非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市场、学校的合力,实现课后服务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市场与政府提供的课后服务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与活力。
最后,长期以来,学生放学后的活动安排从属于家庭的责任。从群体利益博弈的角度看,家长的诉求和期待经过政治性的转化成为教育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家长和学生无疑是其中获益更大的一方。基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非义务教育属性和准公共服务属性,应坚持家长学生自愿、不强制的原则,防止出现让全体学生加入学校课后服务的“一刀切”现象。区别于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接受政府提供补贴的同时,课后服务可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
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课后服务优质发展
中小学课后服务的功能和价值不应仅仅局限于解决家长接送难题、为中小学生提供“看护”服务,而应以育人为本质功能和价值承载。
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一项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教育工作,是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在推进课后服务的过程中,学校应以学生为本位,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致力于提供非教学、多模式、多样化的高质量课后服务。
《指导意见》规定,课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虽然课后服务主要是由中小学校提供的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一种教育延伸服务,但学校应避免将课后服务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严禁将课后服务演变为培训班、补课班,不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学校应借助校内外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习活动、社团活动、实践活动等课外活动。课后服务内容与形式的更新、拓展应符合学生多方面发展需要,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培养学生的各方面潜能,彰显课后服务的教育功能。
从学段上说,课后服务主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覆盖至学前阶段,无条件的地区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覆盖后再逐步推至学前阶段。从办学类型上说,主要面向公立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从特殊人群上说,优先安排小学低年级学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儿童,以及双职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单亲家庭的孩子等急需群体。
课后服务是个新课题。目前,我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质量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仍在探索中。在课后服务质量标准方面,英国制定了针对8岁以下儿童日间照顾与托幼的标准,包括师资配置标准、基础设施和安全标准等14个方面;在课后服务质量评估方面,美国规定提供课后服务的各级公立学校需要接受政府的年度审查;法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课后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可将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关闭。随着课后服务的普及,我国的课后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亟须建立。
构建协同治理机制,深化推进新时代中小学课后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建立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四位一体的中小学课后服务教育共同体,是深化推进新时代中小学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中小学课后服务的运行要协调好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四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学校组织、政府推动、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真正实现课后服务提质升级。
学校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中小学要统筹师资、开放办学,在政府主导下积极推动多方参与,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为课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同时,要将课后服务纳入发展整体规划中进行思考。另外,还要保障教师利益、加强学校管理,积极面对和解决课后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开展适切、多样和高质量的课后服务活动。
政府推动课后服务开展,既表现为制定政策,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展活动。政府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整合资源上,吸纳多元主体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管。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课后服务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如对教师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认定、实施补助和补贴,确立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等。政府应更多地赋权、赋能于学校,以进一步提高学校提供高质量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享受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需要对学校进行监管和支持,避免将学校责任无限放大,积极配合校方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予学校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并尽可能利用自身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课后服务不应是课后单一的学校服务,这项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需要多样化人员参与,包括社区中心、青少年中心、妇女儿童中心、志愿者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不仅有利于减轻教师的负担,还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课后服务工作协同合作局面,使我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教育公平和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周丽
中小学课后服务中的“学校—政府—家庭”关系再审视
从政策文本的视角来看,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升民众教育满意度、获得感的民生工程。从法理和现有法律文本分析,中小学课后服务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的教育教学任务”,非法律配置事项。其主要是由中小学校提供的非義务教育范围但又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一种教育延伸服务,属于“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畴,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本质特征。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一种尝试,是少见的由家长主动表达诉求并被积极认可和回应的现象。
基于以上中小学课后服务中家庭、学校、政府的三者关系分析,在中小学课后服务中,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首先,学校是课后服务的主要责任主体。中小学校理应顺应社会的发展积极主动承担课后服务责任,努力扩展教育服务工作的时空范围,充当好课后服务工作中的主力军。
其次,作为中小学课后服务的主导,政府应健全完备的课后服务配套制度,特别是过程监督制度和统筹管理配套制度。同时,政府也要修订自身边界,发挥主导而非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市场、学校的合力,实现课后服务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市场与政府提供的课后服务之间保持一种恰当的平衡与活力。
最后,长期以来,学生放学后的活动安排从属于家庭的责任。从群体利益博弈的角度看,家长的诉求和期待经过政治性的转化成为教育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家长和学生无疑是其中获益更大的一方。基于中小学课后服务的非义务教育属性和准公共服务属性,应坚持家长学生自愿、不强制的原则,防止出现让全体学生加入学校课后服务的“一刀切”现象。区别于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接受政府提供补贴的同时,课后服务可依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家长收取一定费用。
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课后服务优质发展
中小学课后服务的功能和价值不应仅仅局限于解决家长接送难题、为中小学生提供“看护”服务,而应以育人为本质功能和价值承载。
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一项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教育工作,是拓展学生学习空间、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在推进课后服务的过程中,学校应以学生为本位,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致力于提供非教学、多模式、多样化的高质量课后服务。
《指导意见》规定,课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虽然课后服务主要是由中小学校提供的与义务教育紧密相关的一种教育延伸服务,但学校应避免将课后服务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严禁将课后服务演变为培训班、补课班,不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学校应借助校内外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习活动、社团活动、实践活动等课外活动。课后服务内容与形式的更新、拓展应符合学生多方面发展需要,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培养学生的各方面潜能,彰显课后服务的教育功能。
从学段上说,课后服务主要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覆盖至学前阶段,无条件的地区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覆盖后再逐步推至学前阶段。从办学类型上说,主要面向公立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可参照执行。从特殊人群上说,优先安排小学低年级学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儿童,以及双职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单亲家庭的孩子等急需群体。
课后服务是个新课题。目前,我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质量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仍在探索中。在课后服务质量标准方面,英国制定了针对8岁以下儿童日间照顾与托幼的标准,包括师资配置标准、基础设施和安全标准等14个方面;在课后服务质量评估方面,美国规定提供课后服务的各级公立学校需要接受政府的年度审查;法国和澳大利亚相关政府部门对其课后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可将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关闭。随着课后服务的普及,我国的课后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亟须建立。
构建协同治理机制,深化推进新时代中小学课后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形成更高水平的人才培养体系”“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建立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四位一体的中小学课后服务教育共同体,是深化推进新时代中小学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中小学课后服务的运行要协调好学校、政府、家庭和社会四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学校组织、政府推动、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真正实现课后服务提质升级。
学校需要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中小学要统筹师资、开放办学,在政府主导下积极推动多方参与,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为课后服务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同时,要将课后服务纳入发展整体规划中进行思考。另外,还要保障教师利益、加强学校管理,积极面对和解决课后服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教育服务能力,开展适切、多样和高质量的课后服务活动。
政府推动课后服务开展,既表现为制定政策,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开展活动。政府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整合资源上,吸纳多元主体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并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管。政府应进一步完善课后服务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如对教师课后服务工作进行认定、实施补助和补贴,确立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等。政府应更多地赋权、赋能于学校,以进一步提高学校提供高质量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与能动性。
享受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需要对学校进行监管和支持,避免将学校责任无限放大,积极配合校方履行相应的义务,给予学校更多的支持和理解,并尽可能利用自身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参与课后服务工作。
课后服务不应是课后单一的学校服务,这项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需要多样化人员参与,包括社区中心、青少年中心、妇女儿童中心、志愿者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校内课后服务,不仅有利于减轻教师的负担,还能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课后服务工作协同合作局面,使我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教育公平和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