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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这盘大棋中,金融决策层又落下一枚新子。
据《财经》记者了解,从2013年7月中下旬开始,银监会开始了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试点,该业务基于其主导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试点银行包括国开行、四大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等。试点初期,银监会出于稳妥考虑,有意控制资产转让的规模,目前试点机构资产流转的规模大多在1亿元左右。
银监会已经草拟出相关规范征求意见,而流转平台也正处在试运行之中。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拟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须在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在合格的流转平台完成交易流程。
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和登记系统被称为“全国银行业金融资产转让登记系统”。据悉,该流转平台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下进行登记和交割。
在7月发布的“金十条”中,国务院就有“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财经》记者了解到,银监会随后开始就盘活存量的具体方法向专家们征询意见,但最终可行的比较少,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是其中之一。因为考虑到国务院有明确要求,且之前已经准备多时,所以上线速度很快。而与此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新一轮试点也将启动。
商业银行的利润取决于三个核心指标,即杠杆率、息差和资金周转率。目前由于资本充足率和贷存比的限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受到制约。同时,利率市场化又缩窄了息差。因此,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金周转率就成了银行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贷款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卖出不同,目前信贷资产流转的试点仍倾向于单笔转让。因为打包转让会冲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同时对中债登的登记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交易结构设计带来不确定因素。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就是将信贷资产打包,对现金流进行重新构造后进行转让,若本次试点允许进行信贷资产的打包转让,则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会对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造成极大冲击。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已经进行了三批试点,市场已经熟稔了操作流程。然而由于破产隔离、资产处置和税收减免等规定尚未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从业务试点到成为常规业务尚有一段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信贷资产流转就成为了银行转移资产出表、盘活资金的初级版本。在信贷资产流转中,由于贷款并没有进行相关包装,而是直接买卖,加之一对一交易,其操作更为简便,交易结构设计也更加明晰。
为了配合信贷资产流转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创新部拟就了《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初稿)》(下称《初稿》),并正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在《初稿》中,银监会对信贷资产流转作出了界定,即“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出让方,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债权和其他受益权,经集中登记后,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转让给除出让方外的受让方业务活动”。
目前,信贷资产流转参与主体包括出让方(原债权人)、受让方、债务人、信托公司(在信托受益权流转中有参与)、流转平台等。在实操层面,出让方与交易平台之间、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通过主协议、流转协议、贷款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建立联系。如果有信托公司参与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中时,出让方和信托公司还会签订信托协议。对于试点阶段的法律文本,银监会要求不准修改。
信贷资产流转交易需要遵循“先登记、后交易”的原则。出让方在交易前,应在集中登记系统中办理信贷资产登记,然后方可通过流转平台向市场交易成员披露包含交易标的情况和交易价格的信息。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主要的问题是信贷资产的标准化,而标准化的问题又在于定价。《初稿》规定,转让双方可采用协商定价、拍卖定价、集中竞价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协商定价的方式。
信贷资产流转不仅能够盘活存量,也是对影子银行进行“招安”的“妙招”。
《初稿》扩大了信贷资产流转中受让方的范围。《初稿》规定,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商业银行依法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理财计划。其他机构拟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应向银监会提出书面资格申请,经核准后,也可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
据《财经》记者了解,银监会推出信贷资产流转平台除了盘活资金存量外,也意图通过其将影子银行转移的信贷资产纳入监管范畴,并为非银监会监管的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持有的信贷资产提供一个公开化、阳光化、规范化的交易平台。
这就意味着,理财计划、其他非银监会监管的机构,未来和银行合作时不必再“躲猫猫”,可以直接通过受让信贷资产的方式,来为信贷项目提供融资,而与此同时,银监会的相关报备要求,也使得这些融资活动未来均会出现在监管当局的“监控雷达”上。
信贷资产转让早已有之。早在2010年,央行就曾在上海外汇交易中心设立贷款转让平台,但是该平台交易一直清淡。而与此同时,各地挂牌交易平台的交易也并不活跃。一位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交易主管称,交易不活跃的原因有二,一是具体制度尚未建立;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受让方无法获知出让方转让资产的真实信息。
此番银监会为信贷资产流转建立专门平台,并厘清相关细则,亦是为克服之前阻碍信贷资产转让的种种弊病。
事实上,早在2010年,银监会就曾发布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但102号文要求较为严苛:比如信贷资产需整体转让、受让方要对接盘资产重新做尽职调查等等。这些规定在银行业界人士看来过于繁复。
与102号文相比,《初稿》将信贷资产转让规定为三种主要方式:即“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和“信托受益权转让”。不同转让方式所对应的出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这就给了参与方以选择权,大大简化了信贷流转的程序。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债权附属的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委托进行贷后管理。
“债权收益权转让”无需通知受让方,原债权附属担保也并未转移,但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具贷后管理协议,这构成出让方对受让方的单方承诺,保证受让方得到因债权而享有的收益。
“信托受益权转让”则为信托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受益权转让前,出让方作为委托人已经将贷款债权设立信托,并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方取代出让方成为信托项下受益人,受让方和信托公司构成信托项下受益人和受托人法律关系。
“出让方将坏资产卖出怎么办?”不管在信贷资产流转,还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这种担心始终存在。
堵不如疏,为了防止风险而不允许资产出表已经越来越难。银监会最新公布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44.24万亿元。迅速扩张的资产背后,是对资本的急切需求,但市场显然已经不支持银行业再次大规模融资。
如何能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审慎地开展相关试点,成为了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从《初稿》来看,监管机构试图通过将信贷资产结构分级、制定出让方当年信贷资产流转限额等方式来控制风险。
一位参与试点的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在出让方与转让平台签订的主协议中,有一个结构分级的规定,比如出让方的债权是1亿元,受让方受让8000万元,出让方还要保留2000万元。银监会强制性要求出让方保留信贷资产的5%-20%。
《初稿》规定,初始出让方留存其转让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债券受益权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笔信贷资产交易标的未偿本金总额的5%,留存或受让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债权受益权的剩余期限。除此之外,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偿本金及应收利息等收入应全部转让。
这种结构分级的设计有利于保持信贷资产的质量,防止出让方的道德风险。这种机制已体现在了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上,这些项目基本采用标准化的证券形式,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三个-四个层次,产品期限一年-三年占较大比重,基础资产多为个人抵押贷款和优质公司贷款,而发行人通常会持有一定额度的次级资产。
同时,监管机构对出让方每年能够出让的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定。
《初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信贷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明确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方式和规模。但任一商业银行当年信贷资产流转净卖出贷款和贷款对应的债券受益权本金总额不得超过银监会规定的限额。银监会根据国家信贷管理政策、市场信贷流转需求等因素,制订当年信贷资产流转限额。
在信贷资产流转试点迅速启动的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四轮试点也有望在近期启动。《21世纪经济报道》称,银监会正筹备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约为2000亿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从2013年7月中下旬开始,银监会开始了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试点,该业务基于其主导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试点银行包括国开行、四大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等。试点初期,银监会出于稳妥考虑,有意控制资产转让的规模,目前试点机构资产流转的规模大多在1亿元左右。
银监会已经草拟出相关规范征求意见,而流转平台也正处在试运行之中。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拟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须在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在合格的流转平台完成交易流程。
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流转平台和登记系统被称为“全国银行业金融资产转让登记系统”。据悉,该流转平台将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下进行登记和交割。
在7月发布的“金十条”中,国务院就有“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财经》记者了解到,银监会随后开始就盘活存量的具体方法向专家们征询意见,但最终可行的比较少,信贷资产转让平台是其中之一。因为考虑到国务院有明确要求,且之前已经准备多时,所以上线速度很快。而与此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新一轮试点也将启动。
意在盘活存量
商业银行的利润取决于三个核心指标,即杠杆率、息差和资金周转率。目前由于资本充足率和贷存比的限制,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受到制约。同时,利率市场化又缩窄了息差。因此,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金周转率就成了银行业改革的必由之路。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将贷款打包成证券化产品卖出不同,目前信贷资产流转的试点仍倾向于单笔转让。因为打包转让会冲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同时对中债登的登记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对交易结构设计带来不确定因素。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就是将信贷资产打包,对现金流进行重新构造后进行转让,若本次试点允许进行信贷资产的打包转让,则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会对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造成极大冲击。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之前已经进行了三批试点,市场已经熟稔了操作流程。然而由于破产隔离、资产处置和税收减免等规定尚未落实,信贷资产证券化从业务试点到成为常规业务尚有一段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信贷资产流转就成为了银行转移资产出表、盘活资金的初级版本。在信贷资产流转中,由于贷款并没有进行相关包装,而是直接买卖,加之一对一交易,其操作更为简便,交易结构设计也更加明晰。
为了配合信贷资产流转的试点工作,银监会创新部拟就了《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初稿)》(下称《初稿》),并正在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在《初稿》中,银监会对信贷资产流转作出了界定,即“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出让方,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债权和其他受益权,经集中登记后,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转让给除出让方外的受让方业务活动”。
目前,信贷资产流转参与主体包括出让方(原债权人)、受让方、债务人、信托公司(在信托受益权流转中有参与)、流转平台等。在实操层面,出让方与交易平台之间、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通过主协议、流转协议、贷款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建立联系。如果有信托公司参与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中时,出让方和信托公司还会签订信托协议。对于试点阶段的法律文本,银监会要求不准修改。
信贷资产流转交易需要遵循“先登记、后交易”的原则。出让方在交易前,应在集中登记系统中办理信贷资产登记,然后方可通过流转平台向市场交易成员披露包含交易标的情况和交易价格的信息。
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主要的问题是信贷资产的标准化,而标准化的问题又在于定价。《初稿》规定,转让双方可采用协商定价、拍卖定价、集中竞价和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定价方式。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主要采取的是协商定价的方式。
招安影子银行
信贷资产流转不仅能够盘活存量,也是对影子银行进行“招安”的“妙招”。
《初稿》扩大了信贷资产流转中受让方的范围。《初稿》规定,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商业银行依法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理财计划。其他机构拟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应向银监会提出书面资格申请,经核准后,也可作为信贷资产流转的受让方。
据《财经》记者了解,银监会推出信贷资产流转平台除了盘活资金存量外,也意图通过其将影子银行转移的信贷资产纳入监管范畴,并为非银监会监管的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工具所持有的信贷资产提供一个公开化、阳光化、规范化的交易平台。
这就意味着,理财计划、其他非银监会监管的机构,未来和银行合作时不必再“躲猫猫”,可以直接通过受让信贷资产的方式,来为信贷项目提供融资,而与此同时,银监会的相关报备要求,也使得这些融资活动未来均会出现在监管当局的“监控雷达”上。
信贷资产转让早已有之。早在2010年,央行就曾在上海外汇交易中心设立贷款转让平台,但是该平台交易一直清淡。而与此同时,各地挂牌交易平台的交易也并不活跃。一位城商行金融市场部交易主管称,交易不活跃的原因有二,一是具体制度尚未建立;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受让方无法获知出让方转让资产的真实信息。
此番银监会为信贷资产流转建立专门平台,并厘清相关细则,亦是为克服之前阻碍信贷资产转让的种种弊病。
事实上,早在2010年,银监会就曾发布102号文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但102号文要求较为严苛:比如信贷资产需整体转让、受让方要对接盘资产重新做尽职调查等等。这些规定在银行业界人士看来过于繁复。
与102号文相比,《初稿》将信贷资产转让规定为三种主要方式:即“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和“信托受益权转让”。不同转让方式所对应的出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这就给了参与方以选择权,大大简化了信贷流转的程序。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原债权附属的担保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根据受让方的委托进行贷后管理。
“债权收益权转让”无需通知受让方,原债权附属担保也并未转移,但出让方应向受让方出具贷后管理协议,这构成出让方对受让方的单方承诺,保证受让方得到因债权而享有的收益。
“信托受益权转让”则为信托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法律保障。信托受益权转让前,出让方作为委托人已经将贷款债权设立信托,并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方取代出让方成为信托项下受益人,受让方和信托公司构成信托项下受益人和受托人法律关系。
审慎把控风险
“出让方将坏资产卖出怎么办?”不管在信贷资产流转,还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这种担心始终存在。
堵不如疏,为了防止风险而不允许资产出表已经越来越难。银监会最新公布数字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44.24万亿元。迅速扩张的资产背后,是对资本的急切需求,但市场显然已经不支持银行业再次大规模融资。
如何能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审慎地开展相关试点,成为了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从《初稿》来看,监管机构试图通过将信贷资产结构分级、制定出让方当年信贷资产流转限额等方式来控制风险。
一位参与试点的信托公司的内部人士表示,在出让方与转让平台签订的主协议中,有一个结构分级的规定,比如出让方的债权是1亿元,受让方受让8000万元,出让方还要保留2000万元。银监会强制性要求出让方保留信贷资产的5%-20%。
《初稿》规定,初始出让方留存其转让的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债券受益权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笔信贷资产交易标的未偿本金总额的5%,留存或受让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或贷款对应的债权受益权的剩余期限。除此之外,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未偿本金及应收利息等收入应全部转让。
这种结构分级的设计有利于保持信贷资产的质量,防止出让方的道德风险。这种机制已体现在了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上,这些项目基本采用标准化的证券形式,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三个-四个层次,产品期限一年-三年占较大比重,基础资产多为个人抵押贷款和优质公司贷款,而发行人通常会持有一定额度的次级资产。
同时,监管机构对出让方每年能够出让的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定。
《初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信贷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明确开展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方式和规模。但任一商业银行当年信贷资产流转净卖出贷款和贷款对应的债券受益权本金总额不得超过银监会规定的限额。银监会根据国家信贷管理政策、市场信贷流转需求等因素,制订当年信贷资产流转限额。
在信贷资产流转试点迅速启动的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四轮试点也有望在近期启动。《21世纪经济报道》称,银监会正筹备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约为2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