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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里约奥运会上首次设置了专门解决奥运会兴奋剂案件的反兴奋剂部门(Anti-Doping Division,ADD),并将其定位为一审仲裁机构。作为相互独立的仲裁部门,ADD与AHD(临时仲裁庭)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名单的确定、仲裁庭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程序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官方语言、裁决期限等方面有着相似的规定。但ADD作为一审仲裁机构的定位使得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有无“穷尽内部救济”的限制,能否直接将案件移送至CAS总部裁决,临时措施的方式,裁决的最终效力等方面。从异同中依然可以看出CAS仲裁体系遵循一般法律原则的适用,如程序正义原则的认可;同时也坚持对具有体育专业特色的新原则的创设,如绝对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等。因此,法律基本原则和体育专业规则的交错适用和创设是包括体育仲裁规则在内的全球体育法的主要构建模式。
关 键 词:体育法;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临时仲裁庭;仲裁规则;里约奥运会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8)01-0074-08
Abstract: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Rio Olympic Games, CAS set up a special department called ADD (Anti-Doping Division) to specialize in solving Olympic doping cases, and orientated it a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first instance. As mutually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ADD and AHD (Ad Hoc Division) have similar stipulations in terms of arbitration court composition, arbitrator panel determination, arbitration court discretionary discretion, way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procedure participants, official language and ruling period etc. However, the orientation of ADD a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first instance mak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divisions mainly embody in the followings: if there is an “internal relief exhaustion” limitation; if the cases can be sent directly to the CAS headquarters for ruling, way of ad hoc measures, final effect of ruling, etc. From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it can still be seen that the CAS arbitration system follows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legal principles, such a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rocedure justice principle, and in the mean time, adher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principles with sports specialty features,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 etc. Therefore, the cross applic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basic legal principles and sports specialty rules is the main mode of establishment of sports arbitration rules included global sports law.
Key words: sports law;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Anti-Doping Division;Ad Hoc Division;arbitration rule;Rio Olympic Games
當前,体育比赛成绩除关系运动员个人及其所代表国家、集体、团队的荣誉外,还关涉巨大的经济利益,体育行业在整个世界贸易额中约占3%~6%,体育纠纷已成为法律纠纷的重要议题[1]。各类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内的体育仲裁机构的从无到有,可谓是体育运动全球化语境下最有意义的发展。CAS作为体育仲裁领域最主要的权威机构,有着比较规范的仲裁体系。CAS针对不同案件性质采取专业分工,区分一般仲裁程序、上诉程序、专案仲裁。上诉仲裁部门主要受理对国家体育仲裁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等做出的决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临时仲裁庭是CAS最有特色的专案仲裁部门,通过向大型国际赛事派驻临时仲裁庭解决比赛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CAS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在奥运会设置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AHD),审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相关的各种争议。 6 ADD与AHD间的案件移送
《ADD仲裁规则》并未就ADD与AHD之间的案件移送做出规定,但是在帕维尔·索济金、俄罗斯帆船协会诉世界帆船联合会和IOC案件中,ADD仲裁庭根据瑞士法律原则和瑞士联邦法庭要求,认为虽然没有管辖权的法庭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庭合乎正义价值需求,但此移送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CAS在里约奥运会设置的两个相互独立、各自成一派的仲裁机构间。仲裁庭同时引用IOC的观点,认为没有规则规定可以将ADD案件移送至CAS总部或AHD,CAS的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在申请程序、期限要求等方面。虽然《体育仲裁规则》第S20 规定CAS普通仲裁部门与CAS上诉仲裁部门之间案件移送的情况,但是显然还没有就ADD与AHD之间案件移送予以规定。不能把ADD与AHD之间移送规则的空白认为是一种缺失,而援引《体育仲裁规则》第S20认为两者之间可直接移送案件,因为根据《ADD仲裁规则》第21条之规定,AHD已经被清楚地定位为ADD的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应处于对一审裁判进行监督的位置,一审机构和上诉机构之间无法直接移送案件,否则有损一审机关独立裁决之嫌。此外,AHD与ADD之间没有案件移送机制并不影响任何申请人同时向 ADD和AHD提交同一申请的权利,这样可以确保至少其中一个机构对案件拥有管辖权[16]。
7 裁决前的程序
《ADD仲裁规则》第15条主要对仲裁前的程序和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听证权为基础,在程序正当和裁决公正的逻辑限度内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仲裁庭对是否采纳或排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具有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该条款还对裁决前的一些程序进行了规定,如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补充证据的提出、缺席听证的规定等。对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或最迟在听证会开始时提出。仲裁庭应在所有有关文件送达各当事人后尽快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通知附在传票上,以便送达运动员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仲裁庭还可以邀请有关的NOC、IFs或其他与有关的、不是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当事人应在听证会上出示他们所掌握的证据,仲裁庭应立即听取各方当事人所列的证人证言。如果仲裁庭认为已充分了解情况,运动员或任何其他相关人员放弃举行听证会,仲裁庭可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立即作出裁决。《ADD仲裁规则》并不完全禁止当事人在听证会之后提出新的补充证据,但仲裁庭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要根据以下方面的考量:(1)时间限制。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需在仲裁决定做出前提出;(2)原因限制。该证据未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原因是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不能是当事人为了造成“证据突袭”而故意隐藏证据,这需要提出方给出证据以证明其理由的合法性;(3)相关性要求。要求新提出的补充证据与争端的解决是相关的、必要的,这需要仲裁庭做出价值判断。此外,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聘请专家证人,就某些较为专业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类似于《AHD仲裁程序》和《体育仲裁规则》相关条款要求,《ADD仲裁规则》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出席听证会,不影响后续程序的进行,不妨碍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做出裁决。
8 裁决及上诉权
比赛机会转瞬即逝,运动生命极其短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让时效性在体育仲裁案件中显得非常重要,兴奋剂案件对时效性的追求更是尤为突出。《反兴奋剂条例》第8.2.3条要求ADD必须给予及时和合理的裁决。ADD仲裁庭做出裁决的时间限制与AHD仲裁庭要求一致,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必须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做出裁决,时间点从听证会结束时开始起算,或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从证据交换阶段结束时起算。当然,案件情况有所差异,就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24小时的时间限制可适当延长。《ADD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仲裁时限的延长是非常例外的情况,需要由ADD部门主席做出是否有必要延长时限的决定,延长时限之考量主要基于案件的具体性质、裁决的紧迫性、认采证据的难易程度和待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仲裁庭可以在奥运会期间先就已经确认的部分予以裁决,剩下部分可在奥运会期间外予以认定。即便裁决时间延长至奥运会期间外,仲裁庭也应在合理期间内做出裁决。为保证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将由同一仲裁庭对分阶段做出裁决的案件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将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对仲裁程序的剩余部分做出合适的程序性指示。程序性指示通常是一份较短的通知,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急迫性和复杂性,公布下阶段开庭审理时所需的文件,或规定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文件的期限,或是公布下次听证会、庭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关于程序性指示次数的问题,虽然《ADD仲裁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在IOC诉托马斯·泽林斯基一案中,该案仲裁庭发出4个连续的程序指示来处理不同程序性事项,可从中推断出仲裁庭可以多次发布程序性指示[17]。虽然《ADD仲裁规则》和《AHD仲裁规则》都将仲裁时限规定为24小时,但是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AHD仲裁庭可在做出最终裁决和将案件移送至CAS总部之间进行选择[18]。哪些案件应由AHD自身决定,哪些案件又应移送至CAS,虽然《AHD仲裁规则》并未明确,但一般认为证据充分、事实较为清楚,做出的裁决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和正常预期的案件,应由AHD予以裁决;而需移送至CAS的应是案情复杂的、确有移送之必要的案件。当然24小时的时间限制并不适用于移送案件,若案件余下部分继续由AHD审理,则同样应保持AHD仲裁庭的组成不变。
如果仲裁组织为仲裁庭,则最终裁决由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为准,如果未形成多数意见,则由仲裁庭主席作出,由此可见仲裁庭主席的权力无疑得到进一步增强。裁决以书面形式做出,除了裁决结果外,还需要附上简短的裁决理由。ADD主席在裁决书颁布前对其进行审查,当然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以保证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裁决自由和裁决独立。裁决一旦做出,必须立即通知各当事人以及所有有关各方。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裁决书的被通知方主要有IOC、运动员(或其他人)、相关NOC、相关IF、独立观察员代表和WADA。《ADD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先签发执行令,并在之后发布裁决理由。《反兴奋剂条例》规定,ADD仲裁的所有案件,其裁决结果必须向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发出通知,这些组织享有上诉权。在收到裁决书的21天内,当事人有权向AHD或CAS提出上诉。ADD程序与AHD程序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仲裁決定通常具有终局仲裁效力,当事人只能根据《瑞士国际私法》(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简称瑞士PILA》第190条第2款之要求,通过提出动议来撤AHD销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反兴奋剂条例》规定,ADD裁决书一般都将被公开披露,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则对案件进行有限制的披露或禁止披露,在此,可以看出IOC在充分权衡未成年人利益和打击兴奋剂行为后做出的利益取舍[19]。 对最终被裁决触犯反兴奋剂规则的当事人,ADD的制裁权限仅限与奥运会比赛相关的处罚,如取消奥运会参赛资格、撤回奥运会奖牌、驱逐出奥运村,涉及到与奥运会比赛无关的所有后续制裁将主要由相关运动项目的IFs决定。如里约奥运会ADD受理的IOC诉吉尔吉斯坦举重运动员伊扎特·阿尔提克夫(lzzat Artykov)一案,仲裁庭裁决:1)伊扎特·阿尔提克夫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2.1条,确认违规;2)取消伊扎特·阿尔提克夫在里约奥运会的比赛成绩,没收奖牌和奖金,清除比赛积分;3)驅逐伊扎特·阿尔提克夫出奥运村;4)撤销其奥运会运动员认证。最后,仲裁庭还特别指出,关于该名运动员于奥运会外的管理责任交由国际举重联合会(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简称IWF)进行后续制裁[20]。类似的裁决事项可以参考IOC诉波兰举重运动员托马斯·泽林斯基案,IOC诉巴西自行车运动员克莱伯·拉莫斯·达席尔瓦(Kleber Da Silva Ramos)案。
不可否认的是,CAS仲裁体系对全球体育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体育运动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AHD亦是历史上最成功的解决国际大型比赛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机构。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以来,AHD一直致力于为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参与者提供一个快速、高效和自由的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包括AHD在内的CAS仲裁体系的过往经验,ADD的设立和《ADD仲裁程序》的不断完善,ADD也将逐步构建一个新的判例体系,这必然会不断影响甚至改变体育界对仲裁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IOC授权下成立的ADD,可以视为国际体育界在提高兴奋剂检测独立性、加强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公正性的方向上迈出重要一步。就我国来说,“依法治体”背景中的体育仲裁制度,更需维持最低限度之程序正义,当前应尽快构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提升体育裁判水平,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WILLIAM M,ANTONIO R. Sport arbitration[J]. The European,Middle Eastern and African Arbitration Review,2013:15.
[2] IOC. Olympic Agenda 2020[EB/OL]. [2017-03-02].
https://www.olympic.org/olympic-agenda-2020.
[3] 张淼. 奥林匹克峰会5项提案旨在升级世界反兴奋剂体系[EB/OL]. [2017-03-02]. http://www.sport.org.cn/
jdxw/2016/1009/132944.html.
[4] Pavel Sozykin
关 键 词:体育法;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临时仲裁庭;仲裁规则;里约奥运会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8)01-0074-08
Abstract: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Rio Olympic Games, CAS set up a special department called ADD (Anti-Doping Division) to specialize in solving Olympic doping cases, and orientated it a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first instance. As mutually independent departments, ADD and AHD (Ad Hoc Division) have similar stipulations in terms of arbitration court composition, arbitrator panel determination, arbitration court discretionary discretion, way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procedure participants, official language and ruling period etc. However, the orientation of ADD a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f first instance mak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divisions mainly embody in the followings: if there is an “internal relief exhaustion” limitation; if the cases can be sent directly to the CAS headquarters for ruling, way of ad hoc measures, final effect of ruling, etc. From the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it can still be seen that the CAS arbitration system follows th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legal principles, such as the recognition of the procedure justice principle, and in the mean time, adhere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principles with sports specialty features, such a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rict liability principle, etc. Therefore, the cross applic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basic legal principles and sports specialty rules is the main mode of establishment of sports arbitration rules included global sports law.
Key words: sports law;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Anti-Doping Division;Ad Hoc Division;arbitration rule;Rio Olympic Games
當前,体育比赛成绩除关系运动员个人及其所代表国家、集体、团队的荣誉外,还关涉巨大的经济利益,体育行业在整个世界贸易额中约占3%~6%,体育纠纷已成为法律纠纷的重要议题[1]。各类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内的体育仲裁机构的从无到有,可谓是体育运动全球化语境下最有意义的发展。CAS作为体育仲裁领域最主要的权威机构,有着比较规范的仲裁体系。CAS针对不同案件性质采取专业分工,区分一般仲裁程序、上诉程序、专案仲裁。上诉仲裁部门主要受理对国家体育仲裁机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等做出的决定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临时仲裁庭是CAS最有特色的专案仲裁部门,通过向大型国际赛事派驻临时仲裁庭解决比赛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CAS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在奥运会设置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AHD),审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相关的各种争议。 6 ADD与AHD间的案件移送
《ADD仲裁规则》并未就ADD与AHD之间的案件移送做出规定,但是在帕维尔·索济金、俄罗斯帆船协会诉世界帆船联合会和IOC案件中,ADD仲裁庭根据瑞士法律原则和瑞士联邦法庭要求,认为虽然没有管辖权的法庭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庭合乎正义价值需求,但此移送规则不能直接适用于CAS在里约奥运会设置的两个相互独立、各自成一派的仲裁机构间。仲裁庭同时引用IOC的观点,认为没有规则规定可以将ADD案件移送至CAS总部或AHD,CAS的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在申请程序、期限要求等方面。虽然《体育仲裁规则》第S20 规定CAS普通仲裁部门与CAS上诉仲裁部门之间案件移送的情况,但是显然还没有就ADD与AHD之间案件移送予以规定。不能把ADD与AHD之间移送规则的空白认为是一种缺失,而援引《体育仲裁规则》第S20认为两者之间可直接移送案件,因为根据《ADD仲裁规则》第21条之规定,AHD已经被清楚地定位为ADD的上诉机构,上诉机构应处于对一审裁判进行监督的位置,一审机构和上诉机构之间无法直接移送案件,否则有损一审机关独立裁决之嫌。此外,AHD与ADD之间没有案件移送机制并不影响任何申请人同时向 ADD和AHD提交同一申请的权利,这样可以确保至少其中一个机构对案件拥有管辖权[16]。
7 裁决前的程序
《ADD仲裁规则》第15条主要对仲裁前的程序和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和情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听证权为基础,在程序正当和裁决公正的逻辑限度内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例如,仲裁庭对是否采纳或排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具有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该条款还对裁决前的一些程序进行了规定,如管辖权异议、听证程序、补充证据的提出、缺席听证的规定等。对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异议,必须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或最迟在听证会开始时提出。仲裁庭应在所有有关文件送达各当事人后尽快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通知附在传票上,以便送达运动员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仲裁庭还可以邀请有关的NOC、IFs或其他与有关的、不是诉讼当事人的实体。当事人应在听证会上出示他们所掌握的证据,仲裁庭应立即听取各方当事人所列的证人证言。如果仲裁庭认为已充分了解情况,运动员或任何其他相关人员放弃举行听证会,仲裁庭可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立即作出裁决。《ADD仲裁规则》并不完全禁止当事人在听证会之后提出新的补充证据,但仲裁庭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要根据以下方面的考量:(1)时间限制。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需在仲裁决定做出前提出;(2)原因限制。该证据未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原因是基于正当合法的理由,不能是当事人为了造成“证据突袭”而故意隐藏证据,这需要提出方给出证据以证明其理由的合法性;(3)相关性要求。要求新提出的补充证据与争端的解决是相关的、必要的,这需要仲裁庭做出价值判断。此外,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聘请专家证人,就某些较为专业的问题提出参考意见。类似于《AHD仲裁程序》和《体育仲裁规则》相关条款要求,《ADD仲裁规则》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出席听证会,不影响后续程序的进行,不妨碍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做出裁决。
8 裁决及上诉权
比赛机会转瞬即逝,运动生命极其短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让时效性在体育仲裁案件中显得非常重要,兴奋剂案件对时效性的追求更是尤为突出。《反兴奋剂条例》第8.2.3条要求ADD必须给予及时和合理的裁决。ADD仲裁庭做出裁决的时间限制与AHD仲裁庭要求一致,在奥运会比赛期间,必须在受理案件后的24小时内做出裁决,时间点从听证会结束时开始起算,或在没有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从证据交换阶段结束时起算。当然,案件情况有所差异,就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24小时的时间限制可适当延长。《ADD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仲裁时限的延长是非常例外的情况,需要由ADD部门主席做出是否有必要延长时限的决定,延长时限之考量主要基于案件的具体性质、裁决的紧迫性、认采证据的难易程度和待解决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最为重要的是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仲裁庭可以在奥运会期间先就已经确认的部分予以裁决,剩下部分可在奥运会期间外予以认定。即便裁决时间延长至奥运会期间外,仲裁庭也应在合理期间内做出裁决。为保证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将由同一仲裁庭对分阶段做出裁决的案件进行审理,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将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以便对仲裁程序的剩余部分做出合适的程序性指示。程序性指示通常是一份较短的通知,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急迫性和复杂性,公布下阶段开庭审理时所需的文件,或规定各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文件的期限,或是公布下次听证会、庭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关于程序性指示次数的问题,虽然《ADD仲裁规则》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在IOC诉托马斯·泽林斯基一案中,该案仲裁庭发出4个连续的程序指示来处理不同程序性事项,可从中推断出仲裁庭可以多次发布程序性指示[17]。虽然《ADD仲裁规则》和《AHD仲裁规则》都将仲裁时限规定为24小时,但是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AHD仲裁庭可在做出最终裁决和将案件移送至CAS总部之间进行选择[18]。哪些案件应由AHD自身决定,哪些案件又应移送至CAS,虽然《AHD仲裁规则》并未明确,但一般认为证据充分、事实较为清楚,做出的裁决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和正常预期的案件,应由AHD予以裁决;而需移送至CAS的应是案情复杂的、确有移送之必要的案件。当然24小时的时间限制并不适用于移送案件,若案件余下部分继续由AHD审理,则同样应保持AHD仲裁庭的组成不变。
如果仲裁组织为仲裁庭,则最终裁决由仲裁庭的多数意见为准,如果未形成多数意见,则由仲裁庭主席作出,由此可见仲裁庭主席的权力无疑得到进一步增强。裁决以书面形式做出,除了裁决结果外,还需要附上简短的裁决理由。ADD主席在裁决书颁布前对其进行审查,当然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以保证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的裁决自由和裁决独立。裁决一旦做出,必须立即通知各当事人以及所有有关各方。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裁决书的被通知方主要有IOC、运动员(或其他人)、相关NOC、相关IF、独立观察员代表和WADA。《ADD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先签发执行令,并在之后发布裁决理由。《反兴奋剂条例》规定,ADD仲裁的所有案件,其裁决结果必须向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发出通知,这些组织享有上诉权。在收到裁决书的21天内,当事人有权向AHD或CAS提出上诉。ADD程序与AHD程序的区别在于,后者的仲裁決定通常具有终局仲裁效力,当事人只能根据《瑞士国际私法》(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简称瑞士PILA》第190条第2款之要求,通过提出动议来撤AHD销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反兴奋剂条例》规定,ADD裁决书一般都将被公开披露,如果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则对案件进行有限制的披露或禁止披露,在此,可以看出IOC在充分权衡未成年人利益和打击兴奋剂行为后做出的利益取舍[19]。 对最终被裁决触犯反兴奋剂规则的当事人,ADD的制裁权限仅限与奥运会比赛相关的处罚,如取消奥运会参赛资格、撤回奥运会奖牌、驱逐出奥运村,涉及到与奥运会比赛无关的所有后续制裁将主要由相关运动项目的IFs决定。如里约奥运会ADD受理的IOC诉吉尔吉斯坦举重运动员伊扎特·阿尔提克夫(lzzat Artykov)一案,仲裁庭裁决:1)伊扎特·阿尔提克夫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第2.1条,确认违规;2)取消伊扎特·阿尔提克夫在里约奥运会的比赛成绩,没收奖牌和奖金,清除比赛积分;3)驅逐伊扎特·阿尔提克夫出奥运村;4)撤销其奥运会运动员认证。最后,仲裁庭还特别指出,关于该名运动员于奥运会外的管理责任交由国际举重联合会(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简称IWF)进行后续制裁[20]。类似的裁决事项可以参考IOC诉波兰举重运动员托马斯·泽林斯基案,IOC诉巴西自行车运动员克莱伯·拉莫斯·达席尔瓦(Kleber Da Silva Ramos)案。
不可否认的是,CAS仲裁体系对全球体育法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体育运动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AHD亦是历史上最成功的解决国际大型比赛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机构。自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以来,AHD一直致力于为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和其他参与者提供一个快速、高效和自由的纠纷解决方案。根据包括AHD在内的CAS仲裁体系的过往经验,ADD的设立和《ADD仲裁程序》的不断完善,ADD也将逐步构建一个新的判例体系,这必然会不断影响甚至改变体育界对仲裁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IOC授权下成立的ADD,可以视为国际体育界在提高兴奋剂检测独立性、加强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公正性的方向上迈出重要一步。就我国来说,“依法治体”背景中的体育仲裁制度,更需维持最低限度之程序正义,当前应尽快构建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提升体育裁判水平,保障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 WILLIAM M,ANTONIO R. Sport arbitration[J]. The European,Middle Eastern and African Arbitration Review,2013:15.
[2] IOC. Olympic Agenda 2020[EB/OL]. [2017-03-02].
https://www.olympic.org/olympic-agenda-2020.
[3] 张淼. 奥林匹克峰会5项提案旨在升级世界反兴奋剂体系[EB/OL]. [2017-03-02]. http://www.sport.org.cn/
jdxw/2016/1009/132944.html.
[4] Pavel Sozy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