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合法收养打拐解救儿童,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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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打拐被解救的儿童若12个月查找不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该消息被认为有望让被拐儿童收养走出灰色地带,但实行起来仍有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值得关注。
  一年后又找到亲生父母怎么办
  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现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都没有明确,打拐解救儿童是否可以被收养,这是一个长期以来的立法疏漏。最新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确定查找打拐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该儿童能被收养。这一期限是民政部和公安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的,具有合理性。如果期限过短,信息无法得到充分传播;如果期限过长,解救儿童就需要长期生活在福利机构。
  那么12个月内没有找到,但儿童被收养之后却找到了亲生父母怎么办?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规定,除非被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有出卖或故意遗弃儿童的行为,否则生父母始终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它有利于统一实践中的操作,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被解救儿童的利益。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具体案件中上述规定也可能并不利于被收养的儿童。因此,我认为,应当允许亲生父母和养父母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具体个案情事来确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全国数据表明,找到打拐被解救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比例,不到总共被解救儿童的10%。新规允许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那么如何保障有关机关还能尽最大可能寻找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避免寻亲程序变成走形式呢?这就需要强化相关机关的责任,明确操作流程,规定工作人员怎样充分利用互联网、DNA等手段去认真履行寻亲义务。
  在收养效果评估方面,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试养期”制度。此次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可以收养评估为契机,将被收养儿童和收养人共同生活、相互磨合的情况作为评估内容,以此弥补我们没有试养期制度的缺憾,避免收养因某种原因解除导致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
  收养规定应结合现实及时修改
  杨晓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因被拐儿童年幼无法提供有效线索、父母未报案或未采集DNA等原因,部分被拐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长期无从查找,该问题一直困扰着公安打拐部门。允许收养被解救儿童,有利于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相对稳定的家庭环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现行收养法的许多规定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制定的。例如,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且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我建议,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二孩政策,对于那些已经有子女,因年龄变大而无法再生育、有良好经济条件和教养能力的夫妻,在经民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应被允许收养一个孩子。对于未生育且无法再生育、收养能力经评估合格的夫妻,应允许其收养两个孩子。
  比起收养条件规定的苛刻,当下对于收养人本身的评估却显得不足。对于收养人的评估机制,应作为必经程序,在收养关系建立前,通过专业的机构对收养人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心理健康程度、家庭关系等各方面作全面评估。应走访收养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形成全面的评估报告。
  被拐解救儿童允许合法收养,中间还有一个角色,就是送养人,一般为社会福利机构。实践中,福利机构预算经费有限,有些机构要求收养人支付捐赠费、慈善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增加了合法收养的难度。因此,送养人自身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收支,规范标准送养制度。另外,一般家庭只愿意收养健康儿童,建议政府针对性地给予补贴,帮助一部分被解救的残障儿童也能回归家庭生活。
  收养家庭
  不用回避子女被收养的事实
  王振耀(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
  被拐儿童被解救后,一般安置在儿童福利院。此前由于缺乏可以收养的规定,一般将这些儿童视为有监护人的儿童,不列入收养范围。被解救儿童一般身体健康,在福利院与残障智障儿童共同生活,对他们的成长显然会产生影响。基层工作人员对处理打拐解救孩子一直有困难,某些地区公安、民政、福利机构可能出于实际需要允许收养此类孩子,某些地区又不允许,这里面存在许多混乱的情况。
  明确被解救儿童12个月找不到生父母可以被收养,这是好事。我认为12个月已经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如果在一年内都找不到线索,客观上寻亲之路已经渺茫。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考虑儿童的成长需要。一个儿童如果被解救后一年还不能回归家庭生活,必然会对他(她)造成相当大的甚至终身的心理损害。
  允许收养被拐解救儿童,实施起来会面临一些特殊困难,主要是后期生父母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明确规定,解决好这一矛盾。这方面,我们要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发达国家的收养家庭常常从贫困国家或地区收养儿童,收养人怕养子女忘记了自己的出生地,在养子女成长过程中会主动告诉他们“你来自哪里”。部分收养家庭还会主动带养子女回到原籍参观、“寻根”。这样的收养伦理,也应该培养起来。
  因此,我建议收养家庭不要回避子女是被收养的事实,甚至可以大大方方告知他(她)的来历。这样,如果养子女的生父母最终出现了,孩子才不会受到“惊吓”。届时两个家庭好好交流,共同确定一种最合适孩子的成长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必要时也可寻找专门机构的帮助,这才是孩子利益最大化的做法。
  中国相关机构有22年涉外收养经验
  尚晓援(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教授)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有望让被拐儿童收养工作出现突破性进展。
  任何理论上的规定,实施后才会暴露出是否与现实情况匹配的细节问题。被解救儿童的合法收养,从中国儿童状况的大形势看,实施起来不会有很大困难。中国社会对儿童有迫切需要,因为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每个家庭的子女数量不多,社会存在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失独家庭、空巢家庭等,因此存在很多有意向收养儿童的家庭。
  以前为了配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各种与儿童利益无关的外在收养限制条件应废除,同时,收养规定中要增加儿童保护的要求,对收养人的行为、经济、心理等全面评估。事实上,中国相关机构有22年涉外收养经验,对其他国家对待收养家庭的评估、监督、支持的政策,有很深的了解。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完善我们的收养规定、流程和后期监控。
  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福利最大化,对于养父母收养后的养育情况,应该有跟踪和监督。目前,国际收养的儿童,中国的收养机构要求五年内每年都进行家庭访问和评估。国内收养也可以参考相关做法。
  特别要看到,被拐卖的儿童在被收养儿童中是个特殊人群,他们属于受过心理创伤的群体。收养家庭在养育此类儿童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某些特殊困难。相关机构不能办完收养手续就对收养家庭的困难不闻不问,而是需要随时提供服务和支持,保障这批受过严重伤害的儿童最终得以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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