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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是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和方针,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帮教机制的运用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本文拟结合具体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帮教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帮教机制 前科封存
作者简介:孙敏英、李湘、王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2-02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与张某某,为17岁,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三人均系天津市某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
2012年9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因其弟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犯罪嫌疑人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张某等人,携带砍刀窜至天津市东丽区某中学门前,将被害人贾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本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28万元人民币。
二、案件诉讼过程
2013年5月28日公安东丽分局将翟某某、张某某、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参与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3年9月5日,我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3年9月5日,我院未检科与检察室共同组成帮教小组,与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本人及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书进行帮教。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每月交一份思想汇报。
在六个月考察期内,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按照未检科要求及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未检科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听法制课、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
六个月后经考察查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在考验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及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认真完成自己的学业。经考察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能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在学校和社区接受矫治和教育;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考察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14年3月6日我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不起诉。
三、帮教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该案是一起校园内学生之间纠纷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均为在校学生,出于哥们儿义气、血气方刚,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案发地点为中学门口,社会影响恶劣。办案过程中,我院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被害人、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一科一室联动帮教,强化监督考察效果;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助力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校园建设;送法进校园,定期进行法制宣讲。
(一)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的合法权益,我院主动为该二人指定辩护,并在受案后三日内,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东丽区司法局,在办案过程中听取并采纳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切实保障并落实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二)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被害人、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
尽管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我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5日就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征询了侦查机关公安东丽分局的意见,公安东丽分局表示无意见。于2013年8月29日就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征询了被害人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其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任何意见。
在广泛听取被害人、侦查机关的意见后,我院于2013年9月5日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侦查机关。
(三)一科一室联动帮教,强化监督考察效果
1.二四四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2 4 4”帮教机制是指,未检科与检察室联动,依托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平台,由检察室开展具体帮教监督工作;实行4见面,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本人见面、其家人见面、其工作单位(或学校)及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见面、其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见面,实现全方位考察;帮教中坚持4个标准,每月必谈心、每月必学法、每季度必汇报,每季度必考察,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再越防线。我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利用常驻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检察室全程参与,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年制定了《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帮教考察走访情况登记表》,定期与其谈心,走访其家长、老师,对他们进行帮教。
通过家访检察室主任详细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的近况,为其送去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宣传手册。在家访中,检察室主任希望各位家长要密切观察孩子生活、学习情况,要时刻与检察官保持联系,妥善处理和孩子的关系,教育中要讲方法,严管但不可粗暴。要时刻督促孩子加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清、引、访、联、报”五字帮教法:一“清”:与及时掌握新增附条件不诉人员情况,并为其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帮教工作打好基础;二“引”:通过与帮教对象家庭订立协议,定期上交书面思想汇报、开展谈心座谈等形式及时掌握帮教考察人员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用政策、法律、情理进行教育引导,促进帮教考察人员遵纪守法;三“访”:建立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回访机制,以定期巡访和专户走访等形式,通过帮教人员家庭成员及邻里了解帮教考察对象近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活动;四“联”:与帮教人员所在的街司法所、村治保委员会保持联系沟通,力争从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行为情况,与其形成合力,并对其监管帮教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帮教人员合法权益;五“报”: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桥梁作用,及时将新掌握的帮教人员情况回报院未检部门,针对出现的情况、问题共同想办法、定计划,第一时间对帮教人员采取措施,确保帮教考察工作取得实效。
(四)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助力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在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我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执法理念,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办案人员就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三人是否符合前科封存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我院对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三人的犯罪记录作出封存决定,鼓励他们以良好的表现来认真悔过,避免受到社会歧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前科封存通知书》,有效防止了犯罪前科对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今后的人生产生消极影响,帮助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五)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校园建设
按照我院检委会的要求,办案部门向发案学校发放《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加强校内治安管理,尤其是在校生课间时间的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校内的纠纷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营造一个文明、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二是建议强化学校管理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师考核目标,增强教师的责任心。组织专门力量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力争将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之中。三是建议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处于成熟期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珍惜感情,注重友谊,互相告诫远离违法行为,在认真学习的同时要遵纪守法。四是建议加强对重点学生的思想教育,防止边缘学生误入歧途。切实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学生不安全思想苗头,从源头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送法进校园,定期进行法制宣讲
我院以此案为契机,深入发案学校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讲课人员结合东丽中学学生的特点,通过PPT将真实的案例图文并茂地展现给学生们,使学生们能够更加直观地认识到校园犯罪案件的诱发因素、犯罪特点以及危害后果,教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次讲课受到了全校师生的一致好评和认可,该校与我院达成共建协议,加强检校合作,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作为学校的常态化、日常化的教育形式固定下来,我院未检科也在此后,多次来到该中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角、送法进校园活动,定期进行法制宣讲,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帮教机制 前科封存
作者简介:孙敏英、李湘、王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32-02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与张某某,为17岁,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6岁,三人均系天津市某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
2012年9月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因其弟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矛盾,遂纠集犯罪嫌疑人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张某等人,携带砍刀窜至天津市东丽区某中学门前,将被害人贾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本案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28万元人民币。
二、案件诉讼过程
2013年5月28日公安东丽分局将翟某某、张某某、张某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参与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名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3年9月5日,我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3年9月5日,我院未检科与检察室共同组成帮教小组,与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本人及其家长签订帮教协议书进行帮教。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每月交一份思想汇报。
在六个月考察期内,翟某某、张某某、张某按照未检科要求及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未检科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听法制课、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
六个月后经考察查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在考验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及时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认真完成自己的学业。经考察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能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在学校和社区接受矫治和教育;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考察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14年3月6日我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不起诉。
三、帮教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
该案是一起校园内学生之间纠纷而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均为在校学生,出于哥们儿义气、血气方刚,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案发地点为中学门口,社会影响恶劣。办案过程中,我院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被害人、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一科一室联动帮教,强化监督考察效果;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助力失足少年回归社会;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校园建设;送法进校园,定期进行法制宣讲。
(一)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在公安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时,均未满十八周岁,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张某的合法权益,我院主动为该二人指定辩护,并在受案后三日内,将《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送达东丽区司法局,在办案过程中听取并采纳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切实保障并落实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二)广泛听取意见,保障被害人、侦查机关的诉讼权利
尽管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我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5日就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征询了侦查机关公安东丽分局的意见,公安东丽分局表示无意见。于2013年8月29日就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附条件不起诉之决定征询了被害人贾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其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任何意见。
在广泛听取被害人、侦查机关的意见后,我院于2013年9月5日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侦查机关。
(三)一科一室联动帮教,强化监督考察效果
1.二四四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机制:“2 4 4”帮教机制是指,未检科与检察室联动,依托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平台,由检察室开展具体帮教监督工作;实行4见面,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本人见面、其家人见面、其工作单位(或学校)及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见面、其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见面,实现全方位考察;帮教中坚持4个标准,每月必谈心、每月必学法、每季度必汇报,每季度必考察,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思想、行为再越防线。我院派驻基层检察室利用常驻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检察室全程参与,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年制定了《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帮教考察走访情况登记表》,定期与其谈心,走访其家长、老师,对他们进行帮教。
通过家访检察室主任详细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的近况,为其送去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宣传手册。在家访中,检察室主任希望各位家长要密切观察孩子生活、学习情况,要时刻与检察官保持联系,妥善处理和孩子的关系,教育中要讲方法,严管但不可粗暴。要时刻督促孩子加强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清、引、访、联、报”五字帮教法:一“清”:与及时掌握新增附条件不诉人员情况,并为其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下一步帮教工作打好基础;二“引”:通过与帮教对象家庭订立协议,定期上交书面思想汇报、开展谈心座谈等形式及时掌握帮教考察人员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动态,用政策、法律、情理进行教育引导,促进帮教考察人员遵纪守法;三“访”:建立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回访机制,以定期巡访和专户走访等形式,通过帮教人员家庭成员及邻里了解帮教考察对象近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活动;四“联”:与帮教人员所在的街司法所、村治保委员会保持联系沟通,力争从多角度、多方面了解帮教对象的思想、行为情况,与其形成合力,并对其监管帮教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帮教人员合法权益;五“报”:发挥派驻基层检察室桥梁作用,及时将新掌握的帮教人员情况回报院未检部门,针对出现的情况、问题共同想办法、定计划,第一时间对帮教人员采取措施,确保帮教考察工作取得实效。
(四)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助力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在对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张某某、张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我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执法理念,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办案人员就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三人是否符合前科封存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我院对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三人的犯罪记录作出封存决定,鼓励他们以良好的表现来认真悔过,避免受到社会歧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前科封存通知书》,有效防止了犯罪前科对翟某某、张某某、张某今后的人生产生消极影响,帮助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五)提出检察建议,协助校园建设
按照我院检委会的要求,办案部门向发案学校发放《检察建议书》。一是建议加强校内治安管理,尤其是在校生课间时间的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校内的纠纷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营造一个文明、稳定、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二是建议强化学校管理体系,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教师考核目标,增强教师的责任心。组织专门力量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力争将犯罪行为消灭于萌芽之中。三是建议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明辨是非的能力。特别是处于成熟期的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珍惜感情,注重友谊,互相告诫远离违法行为,在认真学习的同时要遵纪守法。四是建议加强对重点学生的思想教育,防止边缘学生误入歧途。切实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掌握学生不安全思想苗头,从源头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六)送法进校园,定期进行法制宣讲
我院以此案为契机,深入发案学校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讲课人员结合东丽中学学生的特点,通过PPT将真实的案例图文并茂地展现给学生们,使学生们能够更加直观地认识到校园犯罪案件的诱发因素、犯罪特点以及危害后果,教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次讲课受到了全校师生的一致好评和认可,该校与我院达成共建协议,加强检校合作,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作为学校的常态化、日常化的教育形式固定下来,我院未检科也在此后,多次来到该中学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角、送法进校园活动,定期进行法制宣讲,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