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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检务公开"的提法应改为"检察公开"。检察公开本质上属于司法公开,应当以检察办案公开为核心,注重办案过程的公开。检察办案公开应当与其工作规律相适应,克服四个认识误区。目前上海检察办案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但与司法公开应然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借鉴境外司法办案公开经验,可从以下方面完善检察办案公开机制:实行审定合一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探索检委会程序与决定的公开透明,实行终结性诉讼和重大程序性诉讼公开审查、强化重要法律文书与重要办案程序性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