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传统的单一化权威式集权治理模式是政府产生危机的根源,政府要赢得民心与信任,就必须从以政治统治为主向以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从单一举国体制式的政府主体治理模式向多元化主体社会治理模式实现转变,增进公民的自治自立精神。
关键词:全能政府;举国体制;公民自治;多元治理格局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快,作为历史产物的政府,其地位、角色和功能与赢得信任的方式实现了巨大变迁,发生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变革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政府主体权力本位主义向社会客体本位主义的实现了转折。
一、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及反思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政府都宣称自己代表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富民强。
(一)统治型治理模式
统治型政府治理模式是一种以依靠暴力为统治工具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方式,其统治者对所属臣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子民却不享有基本的人权,一般存在于金字塔型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之中。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使彼此矛盾和弱小的民众无法团结起来与统治者进行博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依赖于专制等级制度和政治权威,表面上强调为人们服务,但实质上垄断了权力,成为社会和公众的“主人”,政府主张君主要对臣民施与恩惠,臣民要对君主尽忠与信任,从而维系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
(二)管理型治理模式
管理型治理模式一种与西方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实践模式,建立在以契约交易方式为主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意味着法治经济和契约经济,建立在委托——代理的契约模式之上的政府权力要受到制衡和法律的限制。
社会契约论很好地解释了政府的权力起源,限权、分权和法治的原则以期望通过外部的限权和内部的分权规范政府,使其不会走向专制和侵犯个人权利的反面,其实质就是宪政的政府治理模式。国家和公民之间有明确的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划分,政府与个人双方产权清晰,责任与义务明确。但是,其官僚科层制权力过于集中和森严的等级体系、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和组织保守僵化和“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严重抑制了组织成员的创造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渐成为改良的对象。
二、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一)全能政府及其缺陷
全能政府或无限政府指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性,并且不受法律和社会的有效制约。全能政府作为“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模式,其特点为政治上高度集权,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政府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对一切事务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公域”与“私域” 没有严格的界限,公共领域吞并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受到政府严密控制。[1]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政治统治,其次是经济统治,国家和政权的稳定性重于自由和民主。全能政府体制在计划经济初期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集中力量恢复经济和发展国民生产起了一定作用,这种动辄举国体制的社会控制模式有其历史合理性,权力高度集中于最高领导人,使其拥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和可能性,但是其权力习俗型的父母式道德信任并不可靠。
(二)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传统政府的权力是绝对和无限的,很少受到制衡和牵制。但是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政府权力起源于人民的同意,征服不能真正视为一种国家起源的方式。人们让渡给政府的权力只是一种相对的、有限的权力,而不是专断的权力,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2]。将军可以按军法处决一个士兵,但却不能任意处置士兵一分钱的财产。这就为政府权力扩展的边界划出底线,一旦政府滥用职权,超越这个范围,侵犯了私人领域,人们就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并有权解散政府,建立权力受到限制的新政府。相对于全能政府权力,有限政府主要指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其规模遵循“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而不当“运动员”,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公民生存与发展的无限责任。
三、由政治统治转向公共服务
公共权力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当政府的体制性弊端和腐败无法克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生保障无法满足之时,公民抗争的对象首先必然是政府和各级官僚。而传统政府“为社会和个人安排一切,抹杀了社会的自主性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视法律的尊严,不重视人民群众的民主和自由的要求”[3],使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积极性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因此,政府治理转型背后的深层根源则是民生保障和民权维护问题。政府必须从维护其统治地位而侧重于政治统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向侧重改善民生的公共服务型社会治理转变,国家权力必须对公民私人领域和个人权利干涉的色彩逐渐消减,必须加大社会整体认同,培育社会持久稳定的普遍信任。在分权与自治精神的引导下,社会与公民则更强调自我管理与社会自治。公民必须积极参政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以此获得彼此广泛的信任与合作,改变凡事被动地盼政府、等政府、求政府和靠政府,树立自立、自强和自治的精神,实现“强社会”的目标。公民应该更多地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和党派、大众媒体和集会、游行等公民权利维护个人和公共利益,监督与制衡政府可能出现的腐败,并且积极参与政治、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注重发挥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的积极性,形成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而为从根本上克服和降低政府产生的各种危机度奠定了基础,这才是真正消除政府弊端,克服政府危机的有效良药。
参考文献:
[1]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82.
[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86.
[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
关键词:全能政府;举国体制;公民自治;多元治理格局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快,作为历史产物的政府,其地位、角色和功能与赢得信任的方式实现了巨大变迁,发生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变革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政府主体权力本位主义向社会客体本位主义的实现了转折。
一、传统政府治理模式及反思
在人类的历史过程中,几乎所有的政府都宣称自己代表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其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富民强。
(一)统治型治理模式
统治型政府治理模式是一种以依靠暴力为统治工具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方式,其统治者对所属臣民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子民却不享有基本的人权,一般存在于金字塔型等级森严的社会秩序之中。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使彼此矛盾和弱小的民众无法团结起来与统治者进行博弈。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依赖于专制等级制度和政治权威,表面上强调为人们服务,但实质上垄断了权力,成为社会和公众的“主人”,政府主张君主要对臣民施与恩惠,臣民要对君主尽忠与信任,从而维系等级森严的社会制度。
(二)管理型治理模式
管理型治理模式一种与西方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实践模式,建立在以契约交易方式为主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意味着法治经济和契约经济,建立在委托——代理的契约模式之上的政府权力要受到制衡和法律的限制。
社会契约论很好地解释了政府的权力起源,限权、分权和法治的原则以期望通过外部的限权和内部的分权规范政府,使其不会走向专制和侵犯个人权利的反面,其实质就是宪政的政府治理模式。国家和公民之间有明确的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划分,政府与个人双方产权清晰,责任与义务明确。但是,其官僚科层制权力过于集中和森严的等级体系、单向的“命令—服从”关系和组织保守僵化和“程序至上”的行为准则严重抑制了组织成员的创造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渐成为改良的对象。
二、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一)全能政府及其缺陷
全能政府或无限政府指政府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性,并且不受法律和社会的有效制约。全能政府作为“大政府、小社会”的政府模式,其特点为政治上高度集权,一切权力集中于中央,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在最高统治者手中;政府垄断一切社会资源,对一切事务享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公域”与“私域” 没有严格的界限,公共领域吞并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受到政府严密控制。[1]政府的主要功能是政治统治,其次是经济统治,国家和政权的稳定性重于自由和民主。全能政府体制在计划经济初期有着重要意义,对于集中力量恢复经济和发展国民生产起了一定作用,这种动辄举国体制的社会控制模式有其历史合理性,权力高度集中于最高领导人,使其拥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和可能性,但是其权力习俗型的父母式道德信任并不可靠。
(二)向有限政府的转变
传统政府的权力是绝对和无限的,很少受到制衡和牵制。但是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政府权力起源于人民的同意,征服不能真正视为一种国家起源的方式。人们让渡给政府的权力只是一种相对的、有限的权力,而不是专断的权力,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2]。将军可以按军法处决一个士兵,但却不能任意处置士兵一分钱的财产。这就为政府权力扩展的边界划出底线,一旦政府滥用职权,超越这个范围,侵犯了私人领域,人们就可以“用强力对付强力”,并有权解散政府,建立权力受到限制的新政府。相对于全能政府权力,有限政府主要指政府的权力要受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其规模遵循“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只当“裁判”而不当“运动员”,政府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不承担公民生存与发展的无限责任。
三、由政治统治转向公共服务
公共权力的存在本来就是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正义,当政府的体制性弊端和腐败无法克服,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生保障无法满足之时,公民抗争的对象首先必然是政府和各级官僚。而传统政府“为社会和个人安排一切,抹杀了社会的自主性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视法律的尊严,不重视人民群众的民主和自由的要求”[3],使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和积极性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因此,政府治理转型背后的深层根源则是民生保障和民权维护问题。政府必须从维护其统治地位而侧重于政治统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向侧重改善民生的公共服务型社会治理转变,国家权力必须对公民私人领域和个人权利干涉的色彩逐渐消减,必须加大社会整体认同,培育社会持久稳定的普遍信任。在分权与自治精神的引导下,社会与公民则更强调自我管理与社会自治。公民必须积极参政和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形成,以此获得彼此广泛的信任与合作,改变凡事被动地盼政府、等政府、求政府和靠政府,树立自立、自强和自治的精神,实现“强社会”的目标。公民应该更多地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和党派、大众媒体和集会、游行等公民权利维护个人和公共利益,监督与制衡政府可能出现的腐败,并且积极参与政治、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注重发挥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等的积极性,形成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格局,从而为从根本上克服和降低政府产生的各种危机度奠定了基础,这才是真正消除政府弊端,克服政府危机的有效良药。
参考文献:
[1]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82.
[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86.
[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