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据宪法基本原则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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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人类实践证明,宪政理念决定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置,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和延续的基础。在宪政背景下,宪法与行政法应是一种辩证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目前,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已基本确定,而行政法基本原则却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进程。因此,必须依据宪法基本原则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
  关键词:宪政;宪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宪政背景下宪法与行政法之应然关系
  
  1、宪政背景
  人类是历史长河中一艘探险的船,经历了暴风雨的洗礼,吸取了血的教训才找寻到迄今为止被实践证明是最科学合理的治国方案——宪政。何为宪政?宪政的要义是宪法至上、依宪治国。传统意义上的宪政主要着眼于规范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和维护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宪政理念的更新,英美等国的宪法逐渐授予政府更多权力,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则加强了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两大法系的国家都力求平衡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于是,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发展便逐渐打破传统的控权和管理两种模式的界限而趋向融合。现代西方行政法共同探求的是如何使政府在被赋予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受到有效的规制,如何兼顾控权模式所追求的正义和管理模式所追求的行政效率,如何使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达到一种平衡。因此,当代西方宪政发展的趋势是利用和限制国家权力并重,力求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达到一种平衡。
  2、我国宪法与行政法间的相互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人们逐渐意识到传统宪政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传统宪政以国家为本位,国家垄断了全部的公共权力,权力制约的社会基础也就不复存在,宪法完全成了强化国家权力的工具。因此,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行传统宪政制度改革,国家权力开始从整个社会领域逐步缩小到一个较合理的范围。许多学者也围绕宪法如何利用和限制政府权力纷纷献计献策,经过较长时间的探讨形成了若干共识,一是我国宪政制度改革的根本是要形成新的宪政理念,那就是在以公民权利为本位的基础上建构起社会自治的宪法理念;二是要加强宪法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是限权的主要手段;三是要尽快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四是要构建我国宪法新体系,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关系、宪政主体、宪政行为、宪政诉讼和宪政责任。这些共识可以说基本上代表了我国宪政制度的改革理念和发展方向,核心是授权与限权相结合。这些现代先进理念反映到行政法上,就体现为我国在1989年以后的行政法基本制度的立法都贯穿和体现着一种平衡精神。
  如前所述,行政法作为宪政的具体制度安排必然会受到宪政理念和宪法的影响,但它与宪政理念及规范并不一定重合,可能相适应也可能不相适应,这样它的发展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宪法的发展。这种反作用有两种表现,一是当宪政现实与宪政理念及规范相适应时,行政法对宪法发挥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有:首先,行政法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理念。其次,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起注释和补充的作用,推动着宪法的发展。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除了第五条规定了“一切违反宪活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之外,没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的救济制度。这一缺陷通过后来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得到了弥补。由此可见,“在遵循宪法基本价值、理念的前提下,行政法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在规范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两个方面都积极有所作为,从而实实在在地补充、发展了宪法。” 二是当宪政现实与宪政理念和规范不相适应时,行政法对宪法则发挥消极的影响,具体表现是行政法的发展超越了宪法,行政立法过度过滥严重背离了利用与限制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宪政理念,最终导致“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结果。 3、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之应然关系
  通过对宪政背景下我国宪法与行政法相互间影响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宪政理念决定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设置,宪政是现代行政法生存和延续的基础。同时,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发展又具有双重作用,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因此,在宪政背景下,宪法与行政法之间应是一种辩证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要维持这种理想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应更新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的演变来推动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又要借助行政法去传播宪政理念,使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不断充实和完善宪法。因此,要研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建构就必然离不开宪法基本原则的研究。
  
  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实然关系
  
  1、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一定政治、经济、文化决定的,贯穿于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基本制度方面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取向和功能的,对人们立宪和行宪都具有根本指导意义的最基本的准则。它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宪政制度之本质和规律性认识的集中反映。目前,我国学界的通说一般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法治原则、财产权保护原则,这些原则共同铸就了良宪的灵魂和宪政的支柱。“人民主权”原则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及正当性问题;“基本人权”原则为来自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设立了目的和宗旨,即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财产权保护”原则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前提和保障,没有财产就没有物质基础,其它一切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无从谈起;“法治”和“分权”原则是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个人权利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嬗变的一种制度设计或安排。这五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即宪法基本原则体系。简而言之,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分权制衡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财产权保护是物质基础。[[1](P93)]由此观之,我国学界目前关于宪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争议不大,而且这些基本原则构成的体系比较完整和稳定,这为我国实施宪政准备了良好条件。
  2、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目前,国内学界仍难达成一致意见。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先后经历了 “行政管理原则论”和“行政法治原则论”两个阶段,但仍旧存在种种分歧和不足。例如,我国最早由王珉灿主编的第一本高校法学试用教材《行政法概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和党企分工”的原则、“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精简的原则”、“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实行有效地行政管理”的原则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2]龚祥瑞先生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法治原则(狭义)、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罗豪才先生则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现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法治原则(又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和民主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此后,他又直接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将其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这种说法后来几乎被我国所有行政法著作采用。这期间,尽管有的学者认为除了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外还有责任行政原则,或者行政公开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等,但基本上仍然围绕着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展开。可以说,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行政法学界比较一致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集中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但到了90年代末,这种状态开始有所打破,主张将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观点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评。[3]
  3、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实然关系
  以上两种研究概况表明,相对于我国宪法基本原则而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并没有真实反映宪法基本原则。不仅如此,而且这种不确定状态实质上反映了我国宪法与行政法之应然关系的不稳定,必然严重阻碍我国法治进程,影响宪政的实现。
  但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又是如此之亲密,可以说宪法基本原则从最终意义上决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结论:必须依据宪法基本原则重构行政法基本原则
  
  通过前面对宪政背景下宪法与行政法之应然关系的分析及我国宪法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实然关系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基本原则。否则,我国行政法就可能背离宪政理念,与宪法规范不适应,对宪法发展起消极作用。那么,究竟该如何具体重构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当前国内关于行政法重构的一些基本观点。苏州大学章志远教授认为,衡量一个原则是否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键取决于两点:一是其效力是否具有贯穿始终性;二是其内容是否具有根本性。前者是形式标准,后者则属于实质标准。基于这种理解,他将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行政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行政效益原则。其中, 行政法定原则意指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能随意行政,它包括了四项具体要求: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越权无效。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要求也表现为四个方面,即资讯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案卷排他。[4] 西北政法大学杨彬权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监督、救济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且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弥补各个领域具体规定不足的,能够体现行政法的本质及价值取向,贯穿于行政法各个领域的基本原则或准则。根据此定义以及实际情况,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遵守宪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定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并进一步指出,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实践中宪法权威丧失,违宪情况,行政机关肆意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所以,在行政法中确立遵守宪法原则可以确保宪法权威,有利于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5]周佑勇教授认为,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内在根据或标准。据此,他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体确定为三项,即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必须符合法的形式正义;行政均衡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实质正义;行政正当原则,要求行政必须体现法的程序正义。[6]从上述三位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都认同并强调行政法定原则,但只有杨彬权认为首要原则是遵守宪法基本原则,另外两位学者均忽视了行政法定首要的应是不违宪。否则,行政行为即使有行政法依据,也会因违反宪法而无效或者说失去正当性。在现代法治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等成为基本的宪政精神,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实质的正当性即具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行政活动必须体现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要求。[7]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必须严格依据宪法基本原则,依次确定为合宪性原则、行政法定原则、人权优先原则、合理制约原则、尊重私有财产权原则。理由如下:首先,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要的是要依宪治国,我国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违背宪法。因此,行政法也不例外,它首要的原则应是合宪性原则,这是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尊重和适应;其次,英国学者说过,“法律效力必须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8]所以,行政法定原则能更好地适应法治原则的要求;再次,人权日益受到全世界人民的重视,尊重和保护人权已庄严写入我国宪法,实际生活中行政行为最易侵犯人权,为此我国行政法应确立人权优先原则,在行政行为危及多种权益时,我们要优先保护人权;此外,由于行政权的特殊性,我们一方面要给保持其灵活自由性,另一方面又不能过于放纵,所以要确立合理制约原则,顺应宪法上的分权制衡原则;最后,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公民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乱罚款、乱没收财物等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财产权保护原则。因此,作为现实生活中“活的宪法”的行政法应把尊重私有财产权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参见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3页以下
  [3]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 中国法学 , 2003,(04)
  [4]章志远.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01)
  [5]杨彬权.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构.法学研究.2007.04.
  [6]同[3]
  [7]周佑勇.《论依法行政的宪政基础》,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8][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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