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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借鉴和仿效了前苏联检察制度的模式与经验,但仍主要是立足于中国实际的制度创新。党的群众观点和路线,形塑了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组织规则、工作内容和方法、职能设定,铸就了其根本的、内在的和鲜明的人民性品格,使其成为“人民检察”制度的源头。
关键词 苏维埃 检察制度 群众路线 塑造 人民检察
基金项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检察理论重点课题《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研究》;江西省十二五社科规划课题《井冈山与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思想研究》(09DJ206)。
作者简介:张曙光,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王义正,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5-04
一般认为,“世界第二个苏维埃共和国”豍的检察制度——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十月革命后前苏联的检察体制与模式建立起来的。豎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部体制,就仿效了前苏联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机构体系;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也像前苏联的检察机构那样,同时实行党政双重领导机制——既受同级苏维埃行政机关领导,也受上级工农检察机构领导。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师承”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列宁的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被认为是苏维埃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豐
但是,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显然没有(也不可能)盲目地简单照搬前苏联检察制度体制和经验,更直接和主要的仍然是在参照和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国情和革命斗争需要,在党的已形成的理论认识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与实践。豑这一时期正是党的“生命线”理论——群众观点和路线方针——孕育、形成并在各方面事业中广泛推行的重要时期。豒党的群众路线在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创新与实践中的贯彻,使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形式与实质具有了显著的人民性品格,从而开创了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先河。
一、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新型的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政治基础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和出发点,也是党的根本宗旨。从这一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出发,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政权本身代表着广大劳苦大众利益,为广大劳苦大众利益服务,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稳固,严厉打击一切反革命活动,检举、惩治那些破坏苏维埃政权基础的普通刑事犯罪和违反苏维埃法律法令的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清除一切与苏维埃政权格格不入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奢侈浪费等现象和行为。毛泽东同志认为:“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来监督工作的执行。一个国家,难免会滋生一些不良分子,如官僚主义、腐化堕落、贪污挪用等等,将不可避免地侵袭共和国肌体,损害工农利益,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我们必须设立一种纠正、检举惩罚它的机构,来清除这些恶性肿瘤……。”豓
这就要求中华苏维埃政权应设置一种与传统封建御史制度和民国检察制度本质与功能完全不同的新型的检察制度,它不仅应具有现代一般意义上的侦查、逮捕、公诉职能,更应具有保证苏维埃国家机构真正做到为人民利益服务、政令统一、清正廉明、运转高效的法律监督、检查等新型检察职能。而在整个苏维埃国家体制中,这种新型的检察机构还应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1.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932.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6)、《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8)等法律法令,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设置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地方各级称为工农检察部)、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檢察所以及最高法院和各级裁判部内部的检察机构,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检察机构体系,行使调查权、检举权、检查督促权、公诉权和抗诉权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职权,对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浪费、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等情况进行检举惩罚。这些检察机构,无论在体制地位上,还是从现实意义上,它们都扮演了极端重要的角色,并在实践了得到特别的发展和完善。
事实证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体系对于维护苏维埃政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绝对必要和有效的。尽管当时还不是统一的检察机关,存在时间也只有短暂的三年,但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在中央苏区有效开展的各种监督检察、反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斗争,严厉地打击各种反革命活动、违反苏维埃政权法律政令行为、贪污腐败浪费行为,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土地革命和革命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护和支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被直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的宗旨和任务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在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体系中处于支柱性地位,“1931年11月27日成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建立。”豔作为苏维埃工农政权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部(后为了加强检察工作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自然将维护工农大众利益作为其宗旨。而根据1931年制定《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二章的规定:豖
“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着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那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特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具体任务如下:
甲、监督苏维埃的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上去没收并分配土地。
乙、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正确地去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以适应某阶级的革命利益。巩固苏维埃区域和苏维埃政权,并向外发展。 丙、监督苏维埃机关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
丁、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但对于该企业或机关的工作设施,有直接建议之权。
戊、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
该规定中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的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利益的任务,实际上就是工农检察机构的根本目的与宗旨,它反映了党的群众观点在创建工农检察机构体系时的重要影响。豗至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后来设置的军事检查所等检察机构,虽然没有像工农检察部那样在法令中明确规定维护工农利益,但作为苏维埃政权的组成部分,已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维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政权和社会秩序,维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把维护工农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任务,体现了党的群众观点在苏维埃检察制度建设中贯彻。
三、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是苏维埃政府检察机构的重要组织原则
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工农兵民主专政政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豘这是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党相信群众与依靠群众理念的体现。作为对整个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与执法的苏维埃检察机构的组织建设,也体现了这种群众路线理念。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中曾批评说:“为了监督和防止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官僚腐化,加强工农检察工作,设立各级控告局,规定突击队的组织与工作,但未使这些组织与工作能吸引各群众团体与工农积极分子参加,因而不能收到实际的效力。”豙这个批评表明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已成为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
事实上,苏维埃政府检察机构自始就大量吸收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工农分子加入工农检察队伍。如《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豛而有当年当事人回忆,各级工农检察部的委员必须是“(一)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权的工人、农民、贫民及其他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至少占百分之四十;(二)没有受过苏维埃法庭的刑事处分者。”豜
苏维埃检察机构不仅在组织人员上大量吸收工农群众,而且在组织结构上也广泛借助工农群众的力量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如在中央苏区广泛地建立了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性组织,作为检察机构外围组织。这些外围性的群众组织在苏维埃共和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与行动网络,成为精简的苏维埃检察机构的重要辅助。
(一)突击队
突击队是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下,对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凡有選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廉政工作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而成,其任务是监督和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的工作,有无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对政纲政策的执行是否正确、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以及参战程度如何等。突击队隶属于当地工农检察部,没有上下级关系;每队至少3人,设队长1人,队员来自工农群众,不脱离生产,也没有固定人员和编制。因其工作方式采取“突然袭击”或“伪装”的方式,故名之为“突击队”。豝
(二)轻骑队
轻骑队是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一种正式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在业务上受工农检察部领导。它由团中央公开发起、征集青年志愿加入而组织起来的群众监督组织。后来,工会等组织也仿此组建轻骑队。轻骑队以公开的、突然袭击式的和经常监督、随时报告等工作方式,监督、检查苏维埃各机关、企业及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轻骑队的职权范围限于揭露、检举和控告,最后处理权仍属于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三)工农通讯员
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还设置通讯员。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有关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及街道村落中,设立工农通讯员。工农通讯员是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村落中的不脱产人员,是“好的分子”。其职责与任务是替工农检察机关调查和收集所在地苏维埃及其所属机关执行苏维埃法令、政策及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及侵害群众利益时,收集相关资料,经过所属机关领导审查后,以通讯的方式向工农检察机关报告。豞
在检察实践中,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是苏维埃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行动力量,他们使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深深植入人民群众之中,是党的相信与依靠工农群众的重要贯彻。
四、党的群众观点催生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新职能
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相信、依靠和方便群众理念,也作用着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职能建构。中华苏维埃检察不仅具有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抗诉权等现代检察权能,而且从维护工农利益、相信和依赖群众出发,创造性的设置一些新的检察职能:专门的接受控告调查权、特殊的检举、检察建议等职能。
(一)专门的接受控告、调查权
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2年)和《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1932年)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以下,得设立控告局。控告局的职权是:“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豟凡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中心任务,以及各级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腐化、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任何苏维埃公民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而控告局必须派调查员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材料汇集报告工农检察部处理。这种接受控告、调查职能体现了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廉洁为民的苏维埃政权的理念。为了方便群众、便于收集人民群众意见,控告局还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布告,悬挂控告箱。 (二)特殊的检举权能
1932年12月,中央苏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第二号训令中要求,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检举委员会,对各种腐败行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检举运动,从此形成了涉及面广的、具有特色的检举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检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仅要有工农检察部的人员,还必须要有军事机关、工会、农会、少先队的人员以及工农分子。而检举对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工作人员。凡是苏维埃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军队、地方武装等部门或群体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动摇消极分子,检举委员会都有权进行检举,以便及时将其清除。工农检察部检举委员会的检举权能,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体现。
(三)检察建议权
检察建议权是苏维埃政府服务人民群众、推动苏维埃政府廉政建设的又一权能。检察建议权包括对人和对事两个方面,“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如有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消极怠工、压制强迫或其他违反选民意愿、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有向同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建议撤换或者处罚的权力;若发现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贪污浪费等,有权报告法院,以行使法律上的检察和判决。此即对人的建议权。当国家机关或企业在工作中有违背苏维埃政策、法令、法规的行为时,工农检察机关应直接向该机关和企业提出建议;该机关或企业如不同意该建议,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应将建议提请同级执行委员会以命令方式促进该机关或企业执行建议。此即对事的建议权。”豠
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上述特色的接受控告、调查权、检举权和检察建议权能,是在为人民群眾利益服务、相信、依靠和方便群众理念的指导下的创新。
五、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创造了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与内容
“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豣党要实现民主革命的胜利目标,就必须坚持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众运动。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作为苏维埃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日常工作与各种重要活动上自当遵循这一原则。如毛泽东同志在“二苏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苏维埃人员特别是工农检察委员会,应吸引广泛民众对于存在于苏维埃机关中的不良分子,开展广大的批评、斗争,直至用苏维埃法律严厉地制裁他们,保证苏维埃与民众之间的良好联系”。
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法律监督工作,是通过开展群众监督与专门检察机构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苏维埃检察广泛发动群众批评和监督苏维埃机关的工作,检举和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和缺点。如前文所述,为了方便群众告诉,在各级工农检察部设立控告局。在群众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便于群众投递具名意见书。在群众团体、村、企业、机关中,组建突击队、轻骑队、巡视员与通讯员等构成群众监督网络,使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真正做到了扎根群众、发动群众。
在公诉等司法活动中,如许多诉讼中除检察员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这些群众团体原告人,在庭审活动中直接主张该团体的合法权益。对许多有影响的案件,为了教育民众,通常在群众面前进行审判——最终发展了“群众公审”这一司法形式。在群众公审中,审判组织还要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而为了反对官僚主义,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授权工农检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的官僚主义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
在反腐肃贪的运动中,苏区检察机构更是深入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和揭发。如中央苏区印刷厂、造币厂与军委印刷厂杨其兹、路克勤和凌全香等人贪污案,查证难度很大,是在群众的积极协助之下才得以查清的,“主要是发动了全厂的群众,个个出来同他们对账,因此得以彻底查清,使得一切假帐与吞没完全查清,弄个明白。”豤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下,许多官僚腐化贪污案件被揭露、法办,有力地纯洁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肌体,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争取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的成功之道,放手发动群众因而成为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日常的、普遍的工作方式和内容。而中华苏维埃的检察历史告诉我们,只要检察机关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就能调查清楚,查办工作就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六、结语:党的群众路线铸就了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人民性特质
尽管还在孕育和形成时期,党的群众路线——党的“生命线”理论,是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开展一切事业的重要指导。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在苏维埃检察制度与实践中全面贯彻的历史。党的群众路线塑造了苏维埃检察制度的根本宗旨、任务和职能,贯穿在检察制度的设计、人员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践中,因而使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质——这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的源头。
注释:
项英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大会上所致的开幕词用语。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006页;等等.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7页;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华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彭诗光.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等.
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学界一般把建党以后到红军北上抗日之前作为党的群众路线产生与初步形成时期,把抗战到中共七大看着为继续发展和成熟时期。韩振峰、纪淑云.党的群众路线由来与发展.光明日报.2013年7月3日.第11版.
毛泽东同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所作的政治问题报告内容//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1页.
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毛泽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题词。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14条.都县革命历史纪念馆《选举、检举、肃反运动》卷二十三。
黄长姣同志访谈录(1985.1.24,瑞金县政协委员会)//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突击队的工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发该机关或企业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败现象;另一种方式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试探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效率,以检验该机关的工作状态。
洛甫.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斗争.1933年12月5日.
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红色中华.1932年9月6日.
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中央印刷厂、造币厂与军委印刷所之检举//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关键词 苏维埃 检察制度 群众路线 塑造 人民检察
基金项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检察理论重点课题《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研究》;江西省十二五社科规划课题《井冈山与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思想研究》(09DJ206)。
作者简介:张曙光,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王义正,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95-04
一般认为,“世界第二个苏维埃共和国”豍的检察制度——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是学习和借鉴十月革命后前苏联的检察体制与模式建立起来的。豎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部体制,就仿效了前苏联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的机构体系;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也像前苏联的检察机构那样,同时实行党政双重领导机制——既受同级苏维埃行政机关领导,也受上级工农检察机构领导。豏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师承”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列宁的法律监督与法制统一理论被认为是苏维埃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豐
但是,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显然没有(也不可能)盲目地简单照搬前苏联检察制度体制和经验,更直接和主要的仍然是在参照和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国情和革命斗争需要,在党的已形成的理论认识指导下进行制度创新与实践。豑这一时期正是党的“生命线”理论——群众观点和路线方针——孕育、形成并在各方面事业中广泛推行的重要时期。豒党的群众路线在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创新与实践中的贯彻,使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形式与实质具有了显著的人民性品格,从而开创了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制度的先河。
一、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新型的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政治基础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和出发点,也是党的根本宗旨。从这一群众路线的核心观点出发,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政权本身代表着广大劳苦大众利益,为广大劳苦大众利益服务,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稳固,严厉打击一切反革命活动,检举、惩治那些破坏苏维埃政权基础的普通刑事犯罪和违反苏维埃法律法令的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清除一切与苏维埃政权格格不入的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奢侈浪费等现象和行为。毛泽东同志认为:“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手段来监督工作的执行。一个国家,难免会滋生一些不良分子,如官僚主义、腐化堕落、贪污挪用等等,将不可避免地侵袭共和国肌体,损害工农利益,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我们必须设立一种纠正、检举惩罚它的机构,来清除这些恶性肿瘤……。”豓
这就要求中华苏维埃政权应设置一种与传统封建御史制度和民国检察制度本质与功能完全不同的新型的检察制度,它不仅应具有现代一般意义上的侦查、逮捕、公诉职能,更应具有保证苏维埃国家机构真正做到为人民利益服务、政令统一、清正廉明、运转高效的法律监督、检查等新型检察职能。而在整个苏维埃国家体制中,这种新型的检察机构还应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1.1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932.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6)、《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8)等法律法令,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设置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地方各级称为工农检察部)、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檢察所以及最高法院和各级裁判部内部的检察机构,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检察机构体系,行使调查权、检举权、检查督促权、公诉权和抗诉权等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职权,对反革命案件、普通刑事案件、浪费、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等情况进行检举惩罚。这些检察机构,无论在体制地位上,还是从现实意义上,它们都扮演了极端重要的角色,并在实践了得到特别的发展和完善。
事实证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体系对于维护苏维埃政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绝对必要和有效的。尽管当时还不是统一的检察机关,存在时间也只有短暂的三年,但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在中央苏区有效开展的各种监督检察、反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斗争,严厉地打击各种反革命活动、违反苏维埃政权法律政令行为、贪污腐败浪费行为,为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土地革命和革命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维护和支持,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被直接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的宗旨和任务
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在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体系中处于支柱性地位,“1931年11月27日成立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建立。”豔作为苏维埃工农政权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的中央工农检察人民部(后为了加强检察工作改为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自然将维护工农大众利益作为其宗旨。而根据1931年制定《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二章的规定:豖
“工农检察部的任务,是监督着国家企业和机关及有国家资本在内的企业和合作社企业等,要那些企业和机关坚决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城市贫苦劳动群众的利益上,执行苏维埃的劳动法令、土地法令及其他一切革命法令,要适应某阶段的革命性质、正确地执行苏维埃的各种政策,特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具体任务如下:
甲、监督苏维埃的机关,要他们正确地站在工人、雇农、贫农、中农的利益上去没收并分配土地。
乙、监督各级苏维埃机关正确地去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和策略,以适应某阶级的革命利益。巩固苏维埃区域和苏维埃政权,并向外发展。 丙、监督苏维埃机关对于苏维埃的经济政策,首先是财政与租税政策,是否执行得正确。
丁、有向各该级执行委员会建议撤换或处罚国家机关与国家企业的工作人员之权,但对于该企业或机关的工作设施,有直接建议之权。
戊、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查和裁判。
该规定中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的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保护工农群众利益的任务,实际上就是工农检察机构的根本目的与宗旨,它反映了党的群众观点在创建工农检察机构体系时的重要影响。豗至于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后来设置的军事检查所等检察机构,虽然没有像工农检察部那样在法令中明确规定维护工农利益,但作为苏维埃政权的组成部分,已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维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政权和社会秩序,维护工农群众的利益。把维护工农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任务,体现了党的群众观点在苏维埃检察制度建设中贯彻。
三、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是苏维埃政府检察机构的重要组织原则
中华苏维埃政权是工农兵民主专政政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豘这是党的新民主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也是党相信群众与依靠群众理念的体现。作为对整个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与执法的苏维埃检察机构的组织建设,也体现了这种群众路线理念。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一周年纪念向全体选民工作报告书》中曾批评说:“为了监督和防止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官僚腐化,加强工农检察工作,设立各级控告局,规定突击队的组织与工作,但未使这些组织与工作能吸引各群众团体与工农积极分子参加,因而不能收到实际的效力。”豙这个批评表明相信群众和依靠群众已成为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一个基本组织原则。
事实上,苏维埃政府检察机构自始就大量吸收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工农分子加入工农检察队伍。如《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规定,工农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由“坚决的有阶级觉悟的,在革命斗争中有经验的工人、雇农、贫农,及其他最革命分子组织而成,并随时可以吸收积极的工农分子帮助工农检察的工作。”豛而有当年当事人回忆,各级工农检察部的委员必须是“(一)有阶级觉悟,最忠实于苏维埃政权的工人、农民、贫民及其他革命历史的分子,但工人至少占百分之四十;(二)没有受过苏维埃法庭的刑事处分者。”豜
苏维埃检察机构不仅在组织人员上大量吸收工农群众,而且在组织结构上也广泛借助工农群众的力量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如在中央苏区广泛地建立了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性组织,作为检察机构外围组织。这些外围性的群众组织在苏维埃共和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与行动网络,成为精简的苏维埃检察机构的重要辅助。
(一)突击队
突击队是人民群众在工农检察部指导下,对苏维埃政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1932年),凡有選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进行反腐败廉政工作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而成,其任务是监督和检查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的工作,有无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对政纲政策的执行是否正确、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以及参战程度如何等。突击队隶属于当地工农检察部,没有上下级关系;每队至少3人,设队长1人,队员来自工农群众,不脱离生产,也没有固定人员和编制。因其工作方式采取“突然袭击”或“伪装”的方式,故名之为“突击队”。豝
(二)轻骑队
轻骑队是在各级共青团组织直接领导下的一种正式的青年群众监察组织,在业务上受工农检察部领导。它由团中央公开发起、征集青年志愿加入而组织起来的群众监督组织。后来,工会等组织也仿此组建轻骑队。轻骑队以公开的、突然袭击式的和经常监督、随时报告等工作方式,监督、检查苏维埃各机关、企业及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消极怠工、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轻骑队的职权范围限于揭露、检举和控告,最后处理权仍属于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三)工农通讯员
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还设置通讯员。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有关规定,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社会团体及街道村落中,设立工农通讯员。工农通讯员是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村落中的不脱产人员,是“好的分子”。其职责与任务是替工农检察机关调查和收集所在地苏维埃及其所属机关执行苏维埃法令、政策及工作情况,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失职、贪污浪费、违反政策及侵害群众利益时,收集相关资料,经过所属机关领导审查后,以通讯的方式向工农检察机关报告。豞
在检察实践中,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是苏维埃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行动力量,他们使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深深植入人民群众之中,是党的相信与依靠工农群众的重要贯彻。
四、党的群众观点催生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新职能
为人民群众利益服务、相信、依靠和方便群众理念,也作用着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职能建构。中华苏维埃检察不仅具有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抗诉权等现代检察权能,而且从维护工农利益、相信和依赖群众出发,创造性的设置一些新的检察职能:专门的接受控告调查权、特殊的检举、检察建议等职能。
(一)专门的接受控告、调查权
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1932年)和《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1932年)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或科以下,得设立控告局。控告局的职权是:“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及调查控告的事实。”豟凡苏维埃政府机关和经济机关违反苏维埃政纲政策及目前中心任务,以及各级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腐化、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任何苏维埃公民都有权向控告局控告。而控告局必须派调查员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材料汇集报告工农检察部处理。这种接受控告、调查职能体现了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廉洁为民的苏维埃政权的理念。为了方便群众、便于收集人民群众意见,控告局还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贴布告,悬挂控告箱。 (二)特殊的检举权能
1932年12月,中央苏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第二号训令中要求,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检举委员会,对各种腐败行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检举运动,从此形成了涉及面广的、具有特色的检举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检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仅要有工农检察部的人员,还必须要有军事机关、工会、农会、少先队的人员以及工农分子。而检举对象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工作人员。凡是苏维埃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军队、地方武装等部门或群体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官僚腐化、动摇消极分子,检举委员会都有权进行检举,以便及时将其清除。工农检察部检举委员会的检举权能,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体现。
(三)检察建议权
检察建议权是苏维埃政府服务人民群众、推动苏维埃政府廉政建设的又一权能。检察建议权包括对人和对事两个方面,“凡国家机关和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如有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消极怠工、压制强迫或其他违反选民意愿、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有向同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建议撤换或者处罚的权力;若发现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贪污浪费等,有权报告法院,以行使法律上的检察和判决。此即对人的建议权。当国家机关或企业在工作中有违背苏维埃政策、法令、法规的行为时,工农检察机关应直接向该机关和企业提出建议;该机关或企业如不同意该建议,各级工农检察机关应将建议提请同级执行委员会以命令方式促进该机关或企业执行建议。此即对事的建议权。”豠
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上述特色的接受控告、调查权、检举权和检察建议权能,是在为人民群眾利益服务、相信、依靠和方便群众理念的指导下的创新。
五、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创造了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与内容
“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豣党要实现民主革命的胜利目标,就必须坚持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开展群众运动。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作为苏维埃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日常工作与各种重要活动上自当遵循这一原则。如毛泽东同志在“二苏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苏维埃人员特别是工农检察委员会,应吸引广泛民众对于存在于苏维埃机关中的不良分子,开展广大的批评、斗争,直至用苏维埃法律严厉地制裁他们,保证苏维埃与民众之间的良好联系”。
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法律监督工作,是通过开展群众监督与专门检察机构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苏维埃检察广泛发动群众批评和监督苏维埃机关的工作,检举和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和缺点。如前文所述,为了方便群众告诉,在各级工农检察部设立控告局。在群众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便于群众投递具名意见书。在群众团体、村、企业、机关中,组建突击队、轻骑队、巡视员与通讯员等构成群众监督网络,使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真正做到了扎根群众、发动群众。
在公诉等司法活动中,如许多诉讼中除检察员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这些群众团体原告人,在庭审活动中直接主张该团体的合法权益。对许多有影响的案件,为了教育民众,通常在群众面前进行审判——最终发展了“群众公审”这一司法形式。在群众公审中,审判组织还要听取群众代表的意见。而为了反对官僚主义,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授权工农检察机关“如发觉各机关的官僚主义和腐化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罪行为的案件。”
在反腐肃贪的运动中,苏区检察机构更是深入群众、广泛发动群众进行检举和揭发。如中央苏区印刷厂、造币厂与军委印刷厂杨其兹、路克勤和凌全香等人贪污案,查证难度很大,是在群众的积极协助之下才得以查清的,“主要是发动了全厂的群众,个个出来同他们对账,因此得以彻底查清,使得一切假帐与吞没完全查清,弄个明白。”豤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下,许多官僚腐化贪污案件被揭露、法办,有力地纯洁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肌体,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争取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中华苏维埃检察机关工作的成功之道,放手发动群众因而成为中华苏维埃检察机构的日常的、普遍的工作方式和内容。而中华苏维埃的检察历史告诉我们,只要检察机关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就能调查清楚,查办工作就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六、结语:党的群众路线铸就了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人民性特质
尽管还在孕育和形成时期,党的群众路线——党的“生命线”理论,是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开展一切事业的重要指导。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在苏维埃检察制度与实践中全面贯彻的历史。党的群众路线塑造了苏维埃检察制度的根本宗旨、任务和职能,贯穿在检察制度的设计、人员组织和各项工作实践中,因而使中华苏维埃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质——这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的源头。
注释:
项英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大会上所致的开幕词用语。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006页;等等.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7页;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华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彭诗光.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等.
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5页;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学界一般把建党以后到红军北上抗日之前作为党的群众路线产生与初步形成时期,把抗战到中共七大看着为继续发展和成熟时期。韩振峰、纪淑云.党的群众路线由来与发展.光明日报.2013年7月3日.第11版.
毛泽东同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所作的政治问题报告内容//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林海主编.中央苏区检察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1页.
林贻影.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变迁及挑战.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第40页.
毛泽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的题词。
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14条.都县革命历史纪念馆《选举、检举、肃反运动》卷二十三。
黄长姣同志访谈录(1985.1.24,瑞金县政协委员会)//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突击队的工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公开地突然去检查某苏维埃机关或国家企业、合作社,以揭发该机关或企业的贪污浪费及一切官僚腐败现象;另一种方式是扮作普通工农群众到某机关去请求解决某种问题,试探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工农群众的态度、办事效率,以检验该机关的工作状态。
洛甫.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斗争.1933年12月5日.
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红色中华.1932年9月6日.
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中央印刷厂、造币厂与军委印刷所之检举//彭诗光主编.中央苏区反腐肃贪实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