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是来自于检察机关。表现在缺乏涉及文检、痕迹、解剖,视听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一些检察人员证据分析运用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还不高,引导公安机关取证,不能抓住案件实质,理清侦查思路,明确取证方向。二是来自干侦查机关。表现在消极对待检察机关引导。对于一部分缺乏犯罪证据而又不能及时将证据补充到位的不批捕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或《补充侦查决定书》,但是公安机关往往推迟补充侦查工作或者是已经将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却推迟重新办理提请逮捕手续,间接造成放纵犯罪。对一些可捕但存在漏洞的案件,侦查部门片面认为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