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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没有遇到过人情消费呢?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添丁增岁、评先选优、升学拜师、招工参军、看病求医、乔迁新居等,谁没给亲友送过礼,自己又何尝没收过亲友的礼?人情消费已成为时下人们的一大经济负担。2013年3月,题为“你为人情消费所累吗”的调查显示,超五成人认为人情消费负担重,建议提倡亲友间免随礼。
在我看来,这里的人情消费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基本上包括一切“礼尚往来”的消费行为。其实,要是做一个大体的区分的话,应该分为亲友间的人情消费和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这里我重点说说官场上的人情消费。
有读者可能会说,官场上送礼涉嫌贿赂,贿赂是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哪里是什么人情消费呢?其实不然。这里的人情者,即交情、情面。官场上,很多官员收受贿赂,就是看在对方的交情上,给对方情面,并不是根本不熟悉的人送礼也随便收受的,其收受的往往是熟悉的、有交情,甚至交情非常深的人送的礼。而一个人要是跟官员不熟悉,你送大礼过去,官员未必“笑纳”,下面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现在,地方到中央部门要资金、要项目、要指标、要政策,定期不定期地给有关部门上贡,叫“跑部钱进”。清朝也有“跑部钱进”,地方因事因案到中央各部、院、寺、监等衙门办事,总会送一些好处给相关部院官吏,叫“部费”。但是,地方官员要是与中央部院的官吏不熟悉,要么不收你的礼,不给你办事,要么收你的礼,且痛下“黑手”,仍然不好好给你办事。因此,进京办事的地方官员,就要与办事的部院官吏“联系感情”,要是跟办事的部院官吏不熟悉,就要通过关系,借关系的关系送礼。
譬如,光绪八年(1882),震惊朝野的云南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清廷平定云南乱事后,云南巡抚杜瑞联开始报销军费,由督粮道崔尊彝和永昌知府潘英章前往北京办理,两人先找到“世交相好”、太常寺卿周瑞清帮忙搭桥。周瑞清为此向关系较好的户部堂官王文韶和景廉打招呼,然后才找到户部云南司主事孙家穆办理,最后以奉送八万多两银子给户部官吏,才报销了此笔军费。这里面,官员与官员之间的连接纽带就是人情、交情,有了交情,送礼行贿才有路子,否则,没有人情,送礼也无门。
在古代,官场对送礼有非常多的“雅号”,叫“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官员及夫人的生日)、“程仪”(助官员出差)、“使费”(请官吏办事)、“部费”(到中央各部门办事)、“炭敬”(冬季取暖费)、“冰敬”(夏季降温费)、“门敬”(请首长门卫、跟班、秘书关照)等等。
表面上看,很多时候的送礼,并不是像“使费”“部费”那样,有什么具体的请托或“权钱交易”,像“三节”“两寿”之类,还真的是披着浓浓的人情味,是拉近感情,发展关系,很有点民间的人情来往的味道。其实,这里面人情的味道远不如利害的味道,看似感情投资,其实是权力赎买。
普通人之间少一点人情消费,大不了彼此关系淡薄一点,少一点亲情,少一点来往,在自己需要亲友帮忙时,他们的热情会少一点,其实损失也不能说多大。可是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要是少了,不在重要节日上打点好,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你施以伤害,或者故意刁难,不给办事;或者能力再强,也不予提拔重用;或者给你“穿小鞋”,借机打击报复……凡此种种,他可以用得随心所欲,而且很难抓得住把柄说他违规违法。用吴思先生的理论,官员这种权力叫合法伤害权,拥有合法伤害权的官员,可以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之内,动用国家机器,合法地对目标造成伤害。
合法伤害权是通过对他人造成伤害——减少他人福利的形式,使得可能被伤害者为了免于受伤害或少受伤害而转让自己的部分福利,以交换“合法伤害权”拥有者暂不利用或减少运用其“合法伤害权”。换成大白话,就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下属或他人敲竹杠。人们为了免于被伤害而送给官吏的好处,是赎买官吏合法伤害的权力,好处是为赎金。赎金的多少视伤害程度而定,伤害大赎金就多,伤害小赎金小少。
官员们往往是“谁送了钱我记不住,谁没送钱我记得住”。所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一个在官员合法伤害权能直接伤害得到的人看来,最怕被官员记住没给他送钱,为了免于因没有进行人情消费而被合法伤害,也要在特别的时节里,拎着大包小包往官员家里送,表面上讲是人情消费,不如说是“权力消灾”。如若是有求于官员,想发财之类,那就更要舍得人情消费了。
除了因“权钱交易”而如鱼得水的人,很多人对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苦不堪言,它大大地增加了人们的负担。比如生活在道光、咸丰年代的思想家冯桂芬估计,全国官吏每年部费等陋规收入超过2000万两银子,而当时全国的财政收入不过是四千多万两,这意味着,书吏灰色收入的总额为国家财政的一半,这是非常吓人的社会成本和百姓负担。现在,官场上的送礼到底占财政收入多少,无从确查,但一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从落马官员贪污受贿的惊人数额中可见一斑。
人们并不是不想取消官场上的人情消费,就如现在中央推出八项规定一样,清朝道光皇帝曾下诏清查官场上人情消费的陋规:“各省的陋规,如舟车行户、火耗平余、杂税存剩、盐当规礼,其名不一。有此地有而彼地无者,有彼处可以裁革而此处断不能裁者。虽然明令禁止,照样巧取豪夺,上司借此恐吓属员,小民为此控告官吏。不如明立章程,加以限制。只是各省情形不同,令各地督抚将所属地区陋规逐一清查,应存者存,应革者革。”但在官僚集团的阻挠下,不得不以“此事不但无益于民生,抑且有伤于国体”为由,停止清查陋规。
其实,将官场的人情消费仅仅限定在人情关系上,而不是变成利害关系,才是纯洁官场人情关系的根本。道光皇帝显然没有那个能耐,我们有没有那个能耐呢?
在我看来,这里的人情消费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基本上包括一切“礼尚往来”的消费行为。其实,要是做一个大体的区分的话,应该分为亲友间的人情消费和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这里我重点说说官场上的人情消费。
有读者可能会说,官场上送礼涉嫌贿赂,贿赂是违纪违法甚至犯罪,哪里是什么人情消费呢?其实不然。这里的人情者,即交情、情面。官场上,很多官员收受贿赂,就是看在对方的交情上,给对方情面,并不是根本不熟悉的人送礼也随便收受的,其收受的往往是熟悉的、有交情,甚至交情非常深的人送的礼。而一个人要是跟官员不熟悉,你送大礼过去,官员未必“笑纳”,下面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现在,地方到中央部门要资金、要项目、要指标、要政策,定期不定期地给有关部门上贡,叫“跑部钱进”。清朝也有“跑部钱进”,地方因事因案到中央各部、院、寺、监等衙门办事,总会送一些好处给相关部院官吏,叫“部费”。但是,地方官员要是与中央部院的官吏不熟悉,要么不收你的礼,不给你办事,要么收你的礼,且痛下“黑手”,仍然不好好给你办事。因此,进京办事的地方官员,就要与办事的部院官吏“联系感情”,要是跟办事的部院官吏不熟悉,就要通过关系,借关系的关系送礼。
譬如,光绪八年(1882),震惊朝野的云南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清廷平定云南乱事后,云南巡抚杜瑞联开始报销军费,由督粮道崔尊彝和永昌知府潘英章前往北京办理,两人先找到“世交相好”、太常寺卿周瑞清帮忙搭桥。周瑞清为此向关系较好的户部堂官王文韶和景廉打招呼,然后才找到户部云南司主事孙家穆办理,最后以奉送八万多两银子给户部官吏,才报销了此笔军费。这里面,官员与官员之间的连接纽带就是人情、交情,有了交情,送礼行贿才有路子,否则,没有人情,送礼也无门。
在古代,官场对送礼有非常多的“雅号”,叫“三节”(春节、端午、中秋)“两寿”(官员及夫人的生日)、“程仪”(助官员出差)、“使费”(请官吏办事)、“部费”(到中央各部门办事)、“炭敬”(冬季取暖费)、“冰敬”(夏季降温费)、“门敬”(请首长门卫、跟班、秘书关照)等等。
表面上看,很多时候的送礼,并不是像“使费”“部费”那样,有什么具体的请托或“权钱交易”,像“三节”“两寿”之类,还真的是披着浓浓的人情味,是拉近感情,发展关系,很有点民间的人情来往的味道。其实,这里面人情的味道远不如利害的味道,看似感情投资,其实是权力赎买。
普通人之间少一点人情消费,大不了彼此关系淡薄一点,少一点亲情,少一点来往,在自己需要亲友帮忙时,他们的热情会少一点,其实损失也不能说多大。可是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要是少了,不在重要节日上打点好,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你施以伤害,或者故意刁难,不给办事;或者能力再强,也不予提拔重用;或者给你“穿小鞋”,借机打击报复……凡此种种,他可以用得随心所欲,而且很难抓得住把柄说他违规违法。用吴思先生的理论,官员这种权力叫合法伤害权,拥有合法伤害权的官员,可以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之内,动用国家机器,合法地对目标造成伤害。
合法伤害权是通过对他人造成伤害——减少他人福利的形式,使得可能被伤害者为了免于受伤害或少受伤害而转让自己的部分福利,以交换“合法伤害权”拥有者暂不利用或减少运用其“合法伤害权”。换成大白话,就是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下属或他人敲竹杠。人们为了免于被伤害而送给官吏的好处,是赎买官吏合法伤害的权力,好处是为赎金。赎金的多少视伤害程度而定,伤害大赎金就多,伤害小赎金小少。
官员们往往是“谁送了钱我记不住,谁没送钱我记得住”。所谓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一个在官员合法伤害权能直接伤害得到的人看来,最怕被官员记住没给他送钱,为了免于因没有进行人情消费而被合法伤害,也要在特别的时节里,拎着大包小包往官员家里送,表面上讲是人情消费,不如说是“权力消灾”。如若是有求于官员,想发财之类,那就更要舍得人情消费了。
除了因“权钱交易”而如鱼得水的人,很多人对官场上的人情消费苦不堪言,它大大地增加了人们的负担。比如生活在道光、咸丰年代的思想家冯桂芬估计,全国官吏每年部费等陋规收入超过2000万两银子,而当时全国的财政收入不过是四千多万两,这意味着,书吏灰色收入的总额为国家财政的一半,这是非常吓人的社会成本和百姓负担。现在,官场上的送礼到底占财政收入多少,无从确查,但一定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从落马官员贪污受贿的惊人数额中可见一斑。
人们并不是不想取消官场上的人情消费,就如现在中央推出八项规定一样,清朝道光皇帝曾下诏清查官场上人情消费的陋规:“各省的陋规,如舟车行户、火耗平余、杂税存剩、盐当规礼,其名不一。有此地有而彼地无者,有彼处可以裁革而此处断不能裁者。虽然明令禁止,照样巧取豪夺,上司借此恐吓属员,小民为此控告官吏。不如明立章程,加以限制。只是各省情形不同,令各地督抚将所属地区陋规逐一清查,应存者存,应革者革。”但在官僚集团的阻挠下,不得不以“此事不但无益于民生,抑且有伤于国体”为由,停止清查陋规。
其实,将官场的人情消费仅仅限定在人情关系上,而不是变成利害关系,才是纯洁官场人情关系的根本。道光皇帝显然没有那个能耐,我们有没有那个能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