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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指出片面共犯理论由大陆法系刑法学家所倡导,研究片面共犯的成立有助于对片面共犯正确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片面共犯成立的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基础、共犯理论以及因果关系理论。
关键词片面共犯哲学基础共犯理论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9-01
一般认为在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各个主体都认识到了不是单独在犯罪而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犯罪。但是,现实中常常存在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这便涉及到有争议的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片面共犯理论由大陆法系刑法学家所倡导,认为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片面共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共同犯罪相联系,才能确定其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片面共犯首先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但是由于我们立法本身存在着局限性,难以预见的犯罪情况不可能考虑周全,加之我国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共同犯罪理论尚不够完善,使得片面共犯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因此笔者将从哲学与刑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论述片面共犯构成的理论基础。
一、片面共犯构成的哲学基础
哲学上认为,联系或关系作为哲学范畴,本质上是相互的,但这不是说在任何意义上也不存在非相互性的关系。如果把相互性只理解为对称性,那么,非对称关系就是非相互性关系。在一定意义上,非相互性关系是存在的,非相互关系可以看作是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从而使它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因此,在主观联系方面,相互性的主观联系即双方面的主观联系存在,非相互性的主观联系即单方面的主观联系也存在,也就是说单方面的主观联系是双方面主观联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就好像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特殊的运动一样。在共同犯罪中,构成要件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相互的、双方的共同故意犯罪意图交流,这种大的前提保证了普通的、常见的共同犯罪类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单方面的共同故意犯罪意图,片面共犯的这特殊的、单方面的主观联系,正是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条件中一种特殊的情况,这与哲学观点是一致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实行犯与片面共犯这种联系,即实行犯的犯罪故意、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等等,为片面共犯所知,假如片面共犯所不知,没有这种本质上的联系,那么就不会产生共同犯罪了。因此不难看出,我们在认识片面共犯的问题上,并没有先从最基本的哲学观点出发。
二、片面共犯构成的刑法理论基础
(一)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构成理论
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更加强调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较而言处于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犯罪共同说正好相反,所强调的犯罪故意,是一种“强势”的主观联系,不但要求各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其法律意义有概括的认识,而且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沟通的。我们不难看出,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这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并没有否定其主观联系的必然性,当然,这种不必须具备相互性的主观联系不同于犯罪共同说所倡导的完全共同犯罪中的“强势”主观联系,但这正是片面共犯本身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只有行为共同说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一直以来,行为共同说成为片面共犯存在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虽然行为共同说肯定片面共犯,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所以将其作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说服力。我们只能借鉴行为共同说中合理的地方,加以我们的实践经验,构建一种全新的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的主观的犯罪故意,还需要共同的客观的犯罪行为。这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总括的大前提。也可以说是普遍的规定,它包括了相互性和非相互性的联系。具备相互性的联系的共同犯罪,可以作为完全的共同犯罪,而不具备相互性的可以作为不完全共同犯罪或部分共同犯罪,这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谋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另一种是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片面共犯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如果按照已有的共同犯罪理论,都会引起争议,所以,在充分分析这两种犯罪情况后,我们应当重新完善共同犯罪理论,以便片面共犯具备真正的理论基础,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二)片面共犯中的因果关系
在研究复杂的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时,通常认为,虽然帮助犯的行为只是为实行犯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这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帮助犯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但他是帮助实行犯进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并且他的帮助行为在精神上使实行犯受到鼓舞,在物质上提供了条件,行动上给予实行犯以有利的支持,他们的行为由于共同的故意已经融为一体,共同对犯罪结果的出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豍
实际上这样的认识完全可以运用到片面共犯的因果关系上。例如,甲希望丙被杀死,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在路上设置障碍,致使丙无法逃脱,被乙杀死。对甲来说,希望丙死亡的目的已经达到,对于甲来说,其犯罪目的也已达到。如果甲不在暗中提供帮助,那么丙完全有可能逃走,乙的犯罪行为不可能顺利实施。如果没有甲的追杀行为,即使乙放置了路障,也不会对丙有任何的影响。由此看来,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是相互依存的,互为条件的,它们的共同作用,才会发生最终的危害结果。乙虽不知甲的暗中帮助,但是在苦苦追杀丙的过程中,在丙极有可能逃脱的情况下,突然出现路障,致使丙无法逃脱,乙的心理会得到安慰,会认为这,是天意,是“天助我也”,因此会在精神上得到鼓舞,坚定了继续实施犯罪的决心。就实行犯与片面共犯各自单独的行为而言,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都不存在非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也就是不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各自的行为不同,但是都是共犯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为条件,有机结合,形成共同的犯罪结果。即使缺乏共同的犯罪联络或共谋,也不能否认片面共犯中的因果关系。
因此,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应当对片面共犯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便更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共犯理论。
关键词片面共犯哲学基础共犯理论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9-01
一般认为在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各个主体都认识到了不是单独在犯罪而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犯罪。但是,现实中常常存在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暗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这便涉及到有争议的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片面共犯理论由大陆法系刑法学家所倡导,认为实践中存在片面共犯的情况,片面共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与共同犯罪相联系,才能确定其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片面共犯首先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但是由于我们立法本身存在着局限性,难以预见的犯罪情况不可能考虑周全,加之我国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共同犯罪理论尚不够完善,使得片面共犯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因此笔者将从哲学与刑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论述片面共犯构成的理论基础。
一、片面共犯构成的哲学基础
哲学上认为,联系或关系作为哲学范畴,本质上是相互的,但这不是说在任何意义上也不存在非相互性的关系。如果把相互性只理解为对称性,那么,非对称关系就是非相互性关系。在一定意义上,非相互性关系是存在的,非相互关系可以看作是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特殊情况,从而使它包括在关系的相互性之中。因此,在主观联系方面,相互性的主观联系即双方面的主观联系存在,非相互性的主观联系即单方面的主观联系也存在,也就是说单方面的主观联系是双方面主观联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就好像静止是运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特殊的运动一样。在共同犯罪中,构成要件要求二人以上必须有相互的、双方的共同故意犯罪意图交流,这种大的前提保证了普通的、常见的共同犯罪类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单方面的共同故意犯罪意图,片面共犯的这特殊的、单方面的主观联系,正是构成要件所要求的条件中一种特殊的情况,这与哲学观点是一致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实行犯与片面共犯这种联系,即实行犯的犯罪故意、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等等,为片面共犯所知,假如片面共犯所不知,没有这种本质上的联系,那么就不会产生共同犯罪了。因此不难看出,我们在认识片面共犯的问题上,并没有先从最基本的哲学观点出发。
二、片面共犯构成的刑法理论基础
(一)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构成理论
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存在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更加强调共同行为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所要求的犯罪故意相比较而言处于一种“弱势”的主观联系;犯罪共同说正好相反,所强调的犯罪故意,是一种“强势”的主观联系,不但要求各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其法律意义有概括的认识,而且要求这种认识必须是相互的、沟通的。我们不难看出,行为共同说所要求的这种“弱势”的主观联系并没有否定其主观联系的必然性,当然,这种不必须具备相互性的主观联系不同于犯罪共同说所倡导的完全共同犯罪中的“强势”主观联系,但这正是片面共犯本身的特殊性所在。因此,只有行为共同说肯定片面共犯的存在,一直以来,行为共同说成为片面共犯存在的理论基础。
笔者认为,虽然行为共同说肯定片面共犯,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缺陷,所以将其作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并不具有说服力。我们只能借鉴行为共同说中合理的地方,加以我们的实践经验,构建一种全新的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的主观的犯罪故意,还需要共同的客观的犯罪行为。这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总括的大前提。也可以说是普遍的规定,它包括了相互性和非相互性的联系。具备相互性的联系的共同犯罪,可以作为完全的共同犯罪,而不具备相互性的可以作为不完全共同犯罪或部分共同犯罪,这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缺乏共同的犯罪行为,但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谋而未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另一种是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片面共犯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如果按照已有的共同犯罪理论,都会引起争议,所以,在充分分析这两种犯罪情况后,我们应当重新完善共同犯罪理论,以便片面共犯具备真正的理论基础,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二)片面共犯中的因果关系
在研究复杂的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帮助犯的因果关系时,通常认为,虽然帮助犯的行为只是为实行犯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这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帮助犯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实行犯所实施的行为,但他是帮助实行犯进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并且他的帮助行为在精神上使实行犯受到鼓舞,在物质上提供了条件,行动上给予实行犯以有利的支持,他们的行为由于共同的故意已经融为一体,共同对犯罪结果的出现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豍
实际上这样的认识完全可以运用到片面共犯的因果关系上。例如,甲希望丙被杀死,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在路上设置障碍,致使丙无法逃脱,被乙杀死。对甲来说,希望丙死亡的目的已经达到,对于甲来说,其犯罪目的也已达到。如果甲不在暗中提供帮助,那么丙完全有可能逃走,乙的犯罪行为不可能顺利实施。如果没有甲的追杀行为,即使乙放置了路障,也不会对丙有任何的影响。由此看来,甲的帮助行为和乙的实行行为是相互依存的,互为条件的,它们的共同作用,才会发生最终的危害结果。乙虽不知甲的暗中帮助,但是在苦苦追杀丙的过程中,在丙极有可能逃脱的情况下,突然出现路障,致使丙无法逃脱,乙的心理会得到安慰,会认为这,是天意,是“天助我也”,因此会在精神上得到鼓舞,坚定了继续实施犯罪的决心。就实行犯与片面共犯各自单独的行为而言,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都不存在非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也就是不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虽然各自的行为不同,但是都是共犯这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互为条件,有机结合,形成共同的犯罪结果。即使缺乏共同的犯罪联络或共谋,也不能否认片面共犯中的因果关系。
因此,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我们应当对片面共犯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便更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共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