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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原则作为行政程序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适用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断,有助于防止或抑制复议机关的专横和武断,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及其运作的信赖度和信服度.参与原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适用具有充分性和经济性等特点,其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享有的获得通知权、卷宗阅览及复制权、申请回避权、陈述及抗辩权、申请取证权、质证权和声明异议权等程序权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