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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理论翻译家纽马克的文本功能分类说,法律文本属于"信息性文本"。这类文本的核心是信息传达的"真实性"。但是,法律翻译是一种交际行为,法律文本所负载的文化信息,迫使我们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将异化与归化的策略结合起来。如果我们仅仅重视源语,而忽视目的语读者,忽视目的语读者的接受能力,即使再忠实原作,也会丧失了翻译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