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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民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通常不限于纯粹解释法律的层面,还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予以规定。但是目前,在民商事司法中,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理解比较混乱,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甚至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加上民商事案件的增加,各种溯及力问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到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加强对民商事司法中的溯及力问题的探究力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民商事司法;溯及力;问题;解决途径
在民商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主要是从确定损害赔偿标准范围、承担民事责任、判断合同效力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中具有深刻的意义。可以说,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的时间效力有着直接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多,特别是案件中的溯及力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各种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因此,探讨民商事司法中的溯及力问题并找出有效的解决途径非常有必要。
一、民商事司法中溯及力的存在问题
(一)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当今,在很多实际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官对法律的态度和理解是不相同的,有些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态度甚至是随意的,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尊严。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关法律的追溯力,这样,每当有了新修订的法律,都会有司法解释紧随其后,但是,实践证明,民商事司法中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仍然不完善。
(二)宪政问题
与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专门统一规定不同,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司法解释没有采取统一的规定,很多司法解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即使是有些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但是规定部分所表达的方式并不相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审判机关为了满足审判需要,行使了部分立法机关应当行使而审判机关没有行使权利的职能。拿溯及力问题来说,立法中本应明确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溯及力何时生效、何时无效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却没有明确且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溯及力问题的解释和适用过于混乱,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法律适用机关擅自做主的现象。
二、民商事司法中溯及力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问题的解决
第一,在民商事司法中,对于有明确的解释对象的,法律效力应基于被解释法律生效之时;而若出现没有明确的解释对象的时候,应从原有法律和新修订法律两个方面出发,适应从旧有利原则和相应的补缺例外原则;对于涉及国内交易的情况,应以促成交易成功为原则;对于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应以有利于权益受害方为原则。第二,针对溯及力司法解释和适用混乱的问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要坚持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只能在立法机关规定的现行法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果在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溯及力,应当推定该法律没有溯及力。第三,对于持续性法律关系的情况或连续性事实的情况,应采取即行适用原则,這种原则又被称为即行效力理论。
即行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解释:第一,在新法施行的时候,如果法律事实没有确定,还在持续的过程中,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事实,新法没有法律效力,应当保有原有旧法律认可的原本价值,而新法在原则上可以立即适用于新法施行后所持续的事实。第二,在新法施行的时候,如果过去发生事实的法律效力仍然在持续,那么,新法不仅可以对契约的法律效果进行改变,也可以继续对其他仍然在发生的法律效果进行改变。第三,新法律的即行适用是原则规定,其追溯力和原有旧法律的延续是例外规定。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已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被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加上我国宪法的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本着“人权”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将民商事司法中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列入备案,并将其作为审查的重点,同时,加强对已有法律溯及力的立法解释,同时,要对新法溯及力予以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其实,法的溯及力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它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层面,而是属于立法层面,所以,司法解释溯及力应该谨慎而行,人民法院也不应因为审案的需要而忽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由于对明确的法律作出修改后,修改的内容并不具有溯及力,只有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并且导致法律所认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打破正常的法律秩序的时候,才能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禁止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出修改。
人民法院应该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与指导职责,对于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表现的司法机构包括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人民法院应向这些司法机构统一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标准。而如果在短期无法实现规定溯及力,不应将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只规定一个实施的日期,而是应将其进行统一且使其固定适用于一审条件和二审条件。
三、结语
总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今,虽然对于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规定和适用性仍然比较混乱。因此,必须明确司法解释溯及力在民商事司法中的存在问题,找到解决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中问题,的途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制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高川良.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途径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2,36(7):76-78.
[2]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34(6):121-123.
【关键词】民商事司法;溯及力;问题;解决途径
在民商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主要是从确定损害赔偿标准范围、承担民事责任、判断合同效力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中具有深刻的意义。可以说,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的时间效力有着直接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也逐年增多,特别是案件中的溯及力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各种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因此,探讨民商事司法中的溯及力问题并找出有效的解决途径非常有必要。
一、民商事司法中溯及力的存在问题
(一)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当今,在很多实际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官对法律的态度和理解是不相同的,有些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态度甚至是随意的,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尊严。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关法律的追溯力,这样,每当有了新修订的法律,都会有司法解释紧随其后,但是,实践证明,民商事司法中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仍然不完善。
(二)宪政问题
与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专门统一规定不同,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司法解释没有采取统一的规定,很多司法解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即使是有些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但是规定部分所表达的方式并不相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审判机关为了满足审判需要,行使了部分立法机关应当行使而审判机关没有行使权利的职能。拿溯及力问题来说,立法中本应明确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溯及力何时生效、何时无效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却没有明确且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溯及力问题的解释和适用过于混乱,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法律适用机关擅自做主的现象。
二、民商事司法中溯及力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问题的解决
第一,在民商事司法中,对于有明确的解释对象的,法律效力应基于被解释法律生效之时;而若出现没有明确的解释对象的时候,应从原有法律和新修订法律两个方面出发,适应从旧有利原则和相应的补缺例外原则;对于涉及国内交易的情况,应以促成交易成功为原则;对于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情况,应以有利于权益受害方为原则。第二,针对溯及力司法解释和适用混乱的问题,人民法院对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要坚持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只能在立法机关规定的现行法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如果在相关法律中没有规定溯及力,应当推定该法律没有溯及力。第三,对于持续性法律关系的情况或连续性事实的情况,应采取即行适用原则,這种原则又被称为即行效力理论。
即行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解释:第一,在新法施行的时候,如果法律事实没有确定,还在持续的过程中,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事实,新法没有法律效力,应当保有原有旧法律认可的原本价值,而新法在原则上可以立即适用于新法施行后所持续的事实。第二,在新法施行的时候,如果过去发生事实的法律效力仍然在持续,那么,新法不仅可以对契约的法律效果进行改变,也可以继续对其他仍然在发生的法律效果进行改变。第三,新法律的即行适用是原则规定,其追溯力和原有旧法律的延续是例外规定。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中,已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正式被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加上我国宪法的第五条有明确的规定,规定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本着“人权”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将民商事司法中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列入备案,并将其作为审查的重点,同时,加强对已有法律溯及力的立法解释,同时,要对新法溯及力予以明确的统一的规定。
其实,法的溯及力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它并不属于司法解释层面,而是属于立法层面,所以,司法解释溯及力应该谨慎而行,人民法院也不应因为审案的需要而忽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由于对明确的法律作出修改后,修改的内容并不具有溯及力,只有当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时候,并且导致法律所认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打破正常的法律秩序的时候,才能采取强制措施,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禁止对明确的法律规定做出修改。
人民法院应该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与指导职责,对于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表现的司法机构包括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人民法院应向这些司法机构统一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标准。而如果在短期无法实现规定溯及力,不应将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只规定一个实施的日期,而是应将其进行统一且使其固定适用于一审条件和二审条件。
三、结语
总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在法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今,虽然对于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已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规定和适用性仍然比较混乱。因此,必须明确司法解释溯及力在民商事司法中的存在问题,找到解决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中问题,的途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制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高川良.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途径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2,36(7):76-78.
[2]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34(6):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