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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黑暗而混乱”的“绝望”之章。由于共同犯罪行为理论存在着根本缺陷,因此现有共同犯罪理论不仅未能克服其自身的理论缺陷,而且对于实践中的新问题也显得力不从心。现有共同犯罪理论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重新科学认识和揭示出行为的本质特征。行为并不仅仅止于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必须利用各种客观存在的条件。同理,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也总是将其他行为人的行为作为自己行为所利用的客观条件。因此,共同犯罪行为并不是“行为的一个部分”而是符合犯罪构成(或者构成要件)、互为条件且相互独立的行为;共同犯罪也不是一罪而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