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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机关内部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呈现出一定的行政化倾向,司法属性有所不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站在防范冤假错案的执法高度,在检察委员会议案工作中,引入申请回避、内部论辩、全案审查、事前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委员会的中立性、亲历性、证据性、专业性、责任性,回归司法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