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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不仅包括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应当包括持票人在票据法上权利,同时,相较于连带责任,将保证人责任的性质定为同一责任更符合票据流通的需要。在履行票据债务后,保证人应当享有代位权,代位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其权利类型既应表现为票据权利,也应表现为票据法上权利;其行使对象应包括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