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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包含拟制事实相异性和引证性两个形式特征,以及假定性、不可反驳性、规范性和非普适性等四个实质特征。结合法律拟制的特征对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总则中也存在诸多法律拟制规定:《刑法》第6条第2款将浮动领土拟制为领土的规定;《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拟制规定;《刑法》第8条、第49条、第63条第2款和第65条等对部分但书的拟制规定;《刑法》第66条对特别累犯的拟制规定;《刑法》第67条第2款将准自首拟制为自首的规定;《刑法》第72条对应当型缓刑的拟制规定;《刑法》第91条第2款将部分私人财产拟制为公共财产的规定;《刑法》第93条第2款将部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