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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社区的老赵是位孤寡老人,2010年2月,他因不小心摔伤卧床3个多月。老赵摔伤后,一直由他的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老赵看小赵很尽心,便于2011年3月立下遗嘱,言明自己死后其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时间和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社区承担老赵生养死葬的义务,老赵死后其居住的房屋归社区所有。此后,社区一直派人负责照顾老赵,直至其今年9月去世。老赵去世后,小赵突然出现,提出老赵已把其房屋赠予自己,而且做了公证。请问:老赵的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
答:
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我们社区的老赵是位孤寡老人,2010年2月,他因不小心摔伤卧床3个多月。老赵摔伤后,一直由他的远房侄儿小赵护理。老赵看小赵很尽心,便于2011年3月立下遗嘱,言明自己死后其居住的房屋赠给小赵,并办理了遗嘱公证。小赵拿到遗嘱后,对老赵的照顾时间和次数逐渐减少,并于2012年6月开始撒手不管。后来,社区开始派人照顾老赵。2013年1月,老赵与社区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社区承担老赵生养死葬的义务,老赵死后其居住的房屋归社区所有。此后,社区一直派人负责照顾老赵,直至其今年9月去世。老赵去世后,小赵突然出现,提出老赵已把其房屋赠予自己,而且做了公证。请问:老赵的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
答:
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也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