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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意是先于犯罪行为存在的,在犯意支配下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只有认定了犯意个数,才能认定犯罪行为的个数,进而区别一罪与数罪。
【关键词】犯意;个数;认定
目前,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较多,而对犯罪故意(以下称犯意)的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注重通过分析行为定罪,而不去仔细认定犯意,体现了客观归罪的思想残余。而犯意是故意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只有准确地认定了犯意及个数,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一、准确界定犯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要准确界定犯意的概念,就要弄清楚什么是“危害结果”。有人认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一切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个行为是错误的、危害社会的,进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即有犯罪故意。另有人认为,要具备犯罪故意,必须要认识到具体的危害性。如认识到杀人会侵害他人生命权,盗窃会侵害他人财产权。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各罪的犯罪故意,但犯罪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广泛的、模糊的,这是罪刑法定、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否则,犯罪故意的概念漫无边际、无所不包了,就容易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按照前一种观点,行为人认识到殴打他人是危害社会的,那就有犯意,即使他只有殴打意图,但是过失或意外地致人死亡的,也都定故意杀人罪。这就是不合理的客观归罪。因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知道自己在犯罪,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对于违反刑法只要有个大概的认识即可,不必确切知道违反哪一条款、触犯哪一罪名。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犯意个数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或者两个时间隔得较长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有两个犯罪故意,进而认定为数罪。如行为人既伤害他人身体、又砸损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既有伤害的故意,又有损坏财物的故意。又如行为人盗窃后,隔了一个月又去盗窃的,可以认定为两个盗窃故意,两个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将数个犯意“合并化”。即一些办案人员把数个犯意认定为一个犯意,这在认定连续犯罪行为的犯意时体现得较为明显。不少办案人员是先认定行为的个数,然后再认定犯意的个数。举个案例说明。因丙曾殴打过甲,甲和乙商量:打丙一顿出出气,再抢他点钱。后甲乙两人见到丙,二话不说就打,丙称不要打了,要钱可以给你们。甲乙不理,继续殴打丙至重伤。后两人威胁丙并把丙随身携带的七万余元全部拿走。这个案件中,甲乙商量时就已经体现出两个犯意,伤害和抢劫,这两个犯意独立于行为而先行存在。而且从丙说愿意给钱,两人继续殴打的行为看,进一步印证了行为人有两个犯意。有些人认为,该案只构成抢劫罪,因为殴打行为是为了劫财,总体上看本案只有一个行为:暴力劫财。但这是简单地把两个连续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行为。抢劫并不以必然伤害他人为前提,如果仅有抢劫意图,应当首先问被害人索要财物,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威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的同时索要财物。而分析犯意,上述案例的行为显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殴打,一个抢劫。认为只构成抢劫罪的人,就是从行为个数来确定犯意个数的观念,是将原本的两罪简单一罪理化了。
此外,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将一个犯意扩大化,将原本只有一个犯罪故意随意扩大成几个犯罪故意。如认定想象竞合犯时随意扩大成几个犯意。其实不少行为人实施貌似想象竞合犯罪的时候,其只有一个犯意。如行为人偷盗已经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只是为了偷盗财物,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另外他认为反正电力设备已经停用了,即使把设备偷走也不会影响公共安全,因此他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公共安全,此时何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意?对于此种情形,不少办案人员就简单地认为行为人有盗窃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双重犯意,认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犯意个数判断的忽略,容易造成错误的刑罚。因此,在判断想象竞合犯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行为人有几个犯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才能择一重处原则。
三、认定犯意个数时注意的问题
笔者强调犯意的独立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观主义倾向。因为分析一连串的行为,究竟是一个犯罪行为还是数个犯罪行为时,往往需要借助犯意个数来判断。一连串的行为,有数个犯意的,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式上就构成数罪。如砸损车玻璃后盗取车内财物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至于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最后处断为一罪,那是出于司法实务的需要。
犯意个数的认定对于认定行为的个数有着重要意义,进而可以准确地区分一罪和数罪。如果行为之间时间跨度较长、侵害不同对象的,则当然可以认定为数个犯意。但难点在于犯意转化时,如何确定犯意个数。笔者认为根据犯罪客体不同而论。
对于相同犯罪客体,犯意转化仍按照一个犯意处理。如行为人入室准备盗窃现金,后转而盗窃珠宝的,由于犯罪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都是盗窃他人财物的犯意,因此只是一个犯意。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对象相同,如果犯罪客体不同,仍然应当视为数个的犯意,如盗窃不成后转而抢夺,虽然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但犯罪客体不同,犯意显然是两个。
对于不同犯罪客体,犯意转化应当认定为数个犯意。如行为人本想入室盗窃,后发现家中一女子,遂放弃盗窃而强奸该女子的,行为人显然是有盗窃和强奸两个犯意,此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预备和强奸罪既遂。
总之,在强调行为是犯罪的核心的今天,笔者强调犯意个数的认定,不是主观主义倾向。而是只有在认定犯意的基础上,才能评价行为是犯罪行为,才能准确地区分一罪还是数罪。
【关键词】犯意;个数;认定
目前,理论上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较多,而对犯罪故意(以下称犯意)的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注重通过分析行为定罪,而不去仔细认定犯意,体现了客观归罪的思想残余。而犯意是故意犯罪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只有准确地认定了犯意及个数,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一、准确界定犯意的概念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要准确界定犯意的概念,就要弄清楚什么是“危害结果”。有人认为,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一切危害结果,即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个行为是错误的、危害社会的,进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即有犯罪故意。另有人认为,要具备犯罪故意,必须要认识到具体的危害性。如认识到杀人会侵害他人生命权,盗窃会侵害他人财产权。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虽然刑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各罪的犯罪故意,但犯罪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广泛的、模糊的,这是罪刑法定、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否则,犯罪故意的概念漫无边际、无所不包了,就容易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按照前一种观点,行为人认识到殴打他人是危害社会的,那就有犯意,即使他只有殴打意图,但是过失或意外地致人死亡的,也都定故意杀人罪。这就是不合理的客观归罪。因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知道自己在犯罪,而不是一般的违法),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然对于违反刑法只要有个大概的认识即可,不必确切知道违反哪一条款、触犯哪一罪名。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犯意个数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或者两个时间隔得较长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有两个犯罪故意,进而认定为数罪。如行为人既伤害他人身体、又砸损他人财物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既有伤害的故意,又有损坏财物的故意。又如行为人盗窃后,隔了一个月又去盗窃的,可以认定为两个盗窃故意,两个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
然而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将数个犯意“合并化”。即一些办案人员把数个犯意认定为一个犯意,这在认定连续犯罪行为的犯意时体现得较为明显。不少办案人员是先认定行为的个数,然后再认定犯意的个数。举个案例说明。因丙曾殴打过甲,甲和乙商量:打丙一顿出出气,再抢他点钱。后甲乙两人见到丙,二话不说就打,丙称不要打了,要钱可以给你们。甲乙不理,继续殴打丙至重伤。后两人威胁丙并把丙随身携带的七万余元全部拿走。这个案件中,甲乙商量时就已经体现出两个犯意,伤害和抢劫,这两个犯意独立于行为而先行存在。而且从丙说愿意给钱,两人继续殴打的行为看,进一步印证了行为人有两个犯意。有些人认为,该案只构成抢劫罪,因为殴打行为是为了劫财,总体上看本案只有一个行为:暴力劫财。但这是简单地把两个连续的犯罪行为看成一个行为。抢劫并不以必然伤害他人为前提,如果仅有抢劫意图,应当首先问被害人索要财物,在被害人不从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威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的同时索要财物。而分析犯意,上述案例的行为显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殴打,一个抢劫。认为只构成抢劫罪的人,就是从行为个数来确定犯意个数的观念,是将原本的两罪简单一罪理化了。
此外,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将一个犯意扩大化,将原本只有一个犯罪故意随意扩大成几个犯罪故意。如认定想象竞合犯时随意扩大成几个犯意。其实不少行为人实施貌似想象竞合犯罪的时候,其只有一个犯意。如行为人偷盗已经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只是为了偷盗财物,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另外他认为反正电力设备已经停用了,即使把设备偷走也不会影响公共安全,因此他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公共安全,此时何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意?对于此种情形,不少办案人员就简单地认为行为人有盗窃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双重犯意,认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但事实并非如此。对于想象竞合犯犯意个数判断的忽略,容易造成错误的刑罚。因此,在判断想象竞合犯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行为人有几个犯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才能择一重处原则。
三、认定犯意个数时注意的问题
笔者强调犯意的独立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观主义倾向。因为分析一连串的行为,究竟是一个犯罪行为还是数个犯罪行为时,往往需要借助犯意个数来判断。一连串的行为,有数个犯意的,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形式上就构成数罪。如砸损车玻璃后盗取车内财物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至于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最后处断为一罪,那是出于司法实务的需要。
犯意个数的认定对于认定行为的个数有着重要意义,进而可以准确地区分一罪和数罪。如果行为之间时间跨度较长、侵害不同对象的,则当然可以认定为数个犯意。但难点在于犯意转化时,如何确定犯意个数。笔者认为根据犯罪客体不同而论。
对于相同犯罪客体,犯意转化仍按照一个犯意处理。如行为人入室准备盗窃现金,后转而盗窃珠宝的,由于犯罪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都是盗窃他人财物的犯意,因此只是一个犯意。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犯罪对象相同,如果犯罪客体不同,仍然应当视为数个的犯意,如盗窃不成后转而抢夺,虽然犯罪对象都是他人财物,但犯罪客体不同,犯意显然是两个。
对于不同犯罪客体,犯意转化应当认定为数个犯意。如行为人本想入室盗窃,后发现家中一女子,遂放弃盗窃而强奸该女子的,行为人显然是有盗窃和强奸两个犯意,此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预备和强奸罪既遂。
总之,在强调行为是犯罪的核心的今天,笔者强调犯意个数的认定,不是主观主义倾向。而是只有在认定犯意的基础上,才能评价行为是犯罪行为,才能准确地区分一罪还是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