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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11-000-01
摘 要 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已经摧毁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竞技体育也进入了市场,可以严格地说,竞技体育回归了市场。足球职业化经过了数个赛季,收获有目共睹,但如“黑哨”、“假球”、球员缺乏进取心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主要以商法的视野,揭示目前我国足球面临困境的制度原因,以期发现中国竞技足球的制度源。
关键词 职业化 竞技足球 法律
一、对维护足球比赛规则的法律思考
足球运动作为一种高强度对抗的、身体接触剧烈的竞技体育项目,在运动过程中犯规是不可避免的,而严格遵守规则并非严禁犯规,关键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犯规必须受到相应的判罚。
国际足球联合会公布的足球比赛规则,就是足球运动的最高法律,国际足联的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以及所有的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足球官员等亦必须无条件遵守。
我们知道,球员和教练都存在所谓“状态”问题,那么裁判员同时也是如此。球员的比赛状态不佳,会影响球队的比赛成绩;教练的指挥状态不佳,也会导致球队比赛成绩不佳。那么裁判员同样也存在状态不佳的情况,如情绪、健康状态等,此外,外界的压力,如球迷的不满情绪、舆论的抨击等也可能影响裁判员的状态。因此球迷和媒体应当以公正、冷静的态度对待球员、教练和裁判员,对足球比赛规则的维护,不仅是球员、教练、俱乐部、裁判员、足球协会及其官员的使命,也是球迷观众和媒体的责任。
二、对足球运动执业者的法律规制
竞技足球运动进入市场,它就成为了市场中的一个行业。对于任何行业,都应该给予法律规制。只有这样,足球运动才能有序合理地生存与发展。然而,法律规制并非对任何情形均诉诸以《体育法》,亦并非说一定要制订所谓《足球法》,法律规制是可以分层次进行的。
足球运动的参与者主要涉及球员、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及其协会、足球经纪人、足协及其官员等。其中,球员、教练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是足球运动的执业者,而足球俱乐部是一种商事组织,足协官员是足球运动管理机关(足协)的雇员。
(一)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组织
作为一个职业球员,他首先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足球俱乐部的注册会员,同时具有由足球协会颁布的职业球员资格并持有比赛执照。教练员亦应当具有由足协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教练员资格证书及执教执照证书。教练员是自由职业者,因此可以不隶属于任何组织。裁判员应当以获得裁判员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为其执业活动的前提,在当值时要尽力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一贯保持廉洁的品格。裁判员公正的裁判,是维持足球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法律对裁判员的注意义务和诚信义务的要求更高。裁判员因其自身能力而导致的误判,可以谅解;但若是基于道德原因而出现误判等,则是不能原谅的。
此外,球员、裁判员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自治组织。职业足球球员公会及裁判员公会,其宗旨在于保护球员和裁判员的合法权利,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而裁判员公会更是在职业道德上约束裁判员。
(二)足球俱乐部及足球经纪人
足球俱乐部与一般商业公司的差别在于,足球俱乐部所提供的产品是精彩的足球比赛,其成立除了一般商业公司应该具备的设立条件之外,还应该具备足球俱乐部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俱乐部之间除了要进行合法竞争之外,还要捍卫公平比赛的法则。
足球经纪人,在严格意义上说属于中介者。他们的存在有助于球员与足球俱乐部的沟通,有利于足球运动的市场化运作,加强俱乐部之间的竞争,以发现、推荐并保护足球人才。足球经纪人不论何时,必须尽到信义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制订一部《经纪人法》,界定经纪人的含义、规定经纪人资格的获得、规范各种行业的经纪人的经纪行为非常必要。
(三)足球协会及其官员
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应该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机构。但是,现行中国足球协会却是一个纯粹官方机构,是中央政府体育主管机关的一个下属机关。在严格法律意义上,足球协会或者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但是,根据国际惯例,足球协会或者联盟又享有有关足球比赛的一些重要的财产权,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招标权等。
所以,中国足球协会或者联盟,必须将自己定位为自治联盟。其官员必须不是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公务员),而是这个联盟的雇员。他们的身份是商业辅助人或者一般雇员,他们必须对自治联盟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来自联盟的责难。如果联盟包庇违反忠诚和勤勉义务的雇员,那么这种丑闻就要受到公共舆论的谴责。
三、结论
竞技足球本身是一种私人领域的商业活动,竞赛规则和行业章程,在本质上都是典型的私法-自治法。客观上说来,这个领域可以不需要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然而,竞技足球运动的职业化改革,为中国足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在目前非完全市场或者在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竞技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不彻底,导致危机四伏,中国足球正在遭受各种不同的打击、挫折和羞辱。
因此,拯救中国足球需要完善的竞技足球体制。当我们还缺乏真正的足球文化的时候,我们要用完善的体制来弥补我们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 宋全征,俞继英.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内涵及其应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3:41-46.
[2] 张鲲,张西平,史兵等.我国职业足球几个热点问题探讨[J].西安体育学报.2000.4:13-15.
[3] 贺卫方.关于足球与宪政建设的思考[J].法律思想网.
[4] 王欣新,王斐民.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的法律问题——兼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J].中国民商法律网.
摘 要 当前,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已经摧毁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竞技体育也进入了市场,可以严格地说,竞技体育回归了市场。足球职业化经过了数个赛季,收获有目共睹,但如“黑哨”、“假球”、球员缺乏进取心等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主要以商法的视野,揭示目前我国足球面临困境的制度原因,以期发现中国竞技足球的制度源。
关键词 职业化 竞技足球 法律
一、对维护足球比赛规则的法律思考
足球运动作为一种高强度对抗的、身体接触剧烈的竞技体育项目,在运动过程中犯规是不可避免的,而严格遵守规则并非严禁犯规,关键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犯规必须受到相应的判罚。
国际足球联合会公布的足球比赛规则,就是足球运动的最高法律,国际足联的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以及所有的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足球官员等亦必须无条件遵守。
我们知道,球员和教练都存在所谓“状态”问题,那么裁判员同时也是如此。球员的比赛状态不佳,会影响球队的比赛成绩;教练的指挥状态不佳,也会导致球队比赛成绩不佳。那么裁判员同样也存在状态不佳的情况,如情绪、健康状态等,此外,外界的压力,如球迷的不满情绪、舆论的抨击等也可能影响裁判员的状态。因此球迷和媒体应当以公正、冷静的态度对待球员、教练和裁判员,对足球比赛规则的维护,不仅是球员、教练、俱乐部、裁判员、足球协会及其官员的使命,也是球迷观众和媒体的责任。
二、对足球运动执业者的法律规制
竞技足球运动进入市场,它就成为了市场中的一个行业。对于任何行业,都应该给予法律规制。只有这样,足球运动才能有序合理地生存与发展。然而,法律规制并非对任何情形均诉诸以《体育法》,亦并非说一定要制订所谓《足球法》,法律规制是可以分层次进行的。
足球运动的参与者主要涉及球员、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及其协会、足球经纪人、足协及其官员等。其中,球员、教练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是足球运动的执业者,而足球俱乐部是一种商事组织,足协官员是足球运动管理机关(足协)的雇员。
(一)球员、教练员、裁判员及其组织
作为一个职业球员,他首先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足球俱乐部的注册会员,同时具有由足球协会颁布的职业球员资格并持有比赛执照。教练员亦应当具有由足协组织培训、考核并颁发教练员资格证书及执教执照证书。教练员是自由职业者,因此可以不隶属于任何组织。裁判员应当以获得裁判员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为其执业活动的前提,在当值时要尽力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一贯保持廉洁的品格。裁判员公正的裁判,是维持足球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法律对裁判员的注意义务和诚信义务的要求更高。裁判员因其自身能力而导致的误判,可以谅解;但若是基于道德原因而出现误判等,则是不能原谅的。
此外,球员、裁判员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自治组织。职业足球球员公会及裁判员公会,其宗旨在于保护球员和裁判员的合法权利,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而裁判员公会更是在职业道德上约束裁判员。
(二)足球俱乐部及足球经纪人
足球俱乐部与一般商业公司的差别在于,足球俱乐部所提供的产品是精彩的足球比赛,其成立除了一般商业公司应该具备的设立条件之外,还应该具备足球俱乐部行业要求的其他条件。俱乐部之间除了要进行合法竞争之外,还要捍卫公平比赛的法则。
足球经纪人,在严格意义上说属于中介者。他们的存在有助于球员与足球俱乐部的沟通,有利于足球运动的市场化运作,加强俱乐部之间的竞争,以发现、推荐并保护足球人才。足球经纪人不论何时,必须尽到信义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制订一部《经纪人法》,界定经纪人的含义、规定经纪人资格的获得、规范各种行业的经纪人的经纪行为非常必要。
(三)足球协会及其官员
从法理上看,中国足协应该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机构。但是,现行中国足球协会却是一个纯粹官方机构,是中央政府体育主管机关的一个下属机关。在严格法律意义上,足球协会或者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但是,根据国际惯例,足球协会或者联盟又享有有关足球比赛的一些重要的财产权,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招标权等。
所以,中国足球协会或者联盟,必须将自己定位为自治联盟。其官员必须不是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公务员),而是这个联盟的雇员。他们的身份是商业辅助人或者一般雇员,他们必须对自治联盟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来自联盟的责难。如果联盟包庇违反忠诚和勤勉义务的雇员,那么这种丑闻就要受到公共舆论的谴责。
三、结论
竞技足球本身是一种私人领域的商业活动,竞赛规则和行业章程,在本质上都是典型的私法-自治法。客观上说来,这个领域可以不需要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然而,竞技足球运动的职业化改革,为中国足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在目前非完全市场或者在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的竞技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不彻底,导致危机四伏,中国足球正在遭受各种不同的打击、挫折和羞辱。
因此,拯救中国足球需要完善的竞技足球体制。当我们还缺乏真正的足球文化的时候,我们要用完善的体制来弥补我们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 宋全征,俞继英.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内涵及其应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3:41-46.
[2] 张鲲,张西平,史兵等.我国职业足球几个热点问题探讨[J].西安体育学报.2000.4:13-15.
[3] 贺卫方.关于足球与宪政建设的思考[J].法律思想网.
[4] 王欣新,王斐民.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的法律问题——兼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J].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