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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循吏这一群体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与政治文化相作用的产物,是历代统治者推崇的为官典范,亦是百姓们交口称赞的"父母官"。在《明史·循吏列传》中所载的三十余位循吏,虽然史家对他们的事迹记载详略不一,但存在于他们身上的鲜明特征却让人无法忽略。他们的这些事迹不只在当时为统治者推崇,为百姓所爱戴,对后世为官者更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循吏 明史 群体特征
自司马迁《史记》的《循吏列传》开始,"循吏"之名便一直为后世诸多修史者所承袭,直到民国初年的《清史稿》,仍在沿用。虽然历代正史中也有将这一群体称作"良吏"、"良政"或"能吏"的例证,①而且,即便记载在同一史书中,各个循吏的行事作风和道德品格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身上的共同特征却并不影响我们将他们进行类型化概括。
纵观历代《史书》,历代正史《循吏列传》对循吏的立传标准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也造就了历代循吏之间的共同点,也即所谓的"群体特征"。仔细检视,他们之间最明显的相同之处就是兴利、廉洁、理讼。在此,笔者对这些共同点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以明代循吏为例,针对《明史·循吏列传》中的三十位正传人物进行了归类分析,作以下概括。
归结而言,明代循吏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重农宣教,轻徭薄赋
农业是传统社会的立国之本,国家的长治久安仰赖于农业的发展和繁荣,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是国家稳定的前提和保障。中国历史上的动荡大部分都与统治者没有处理好于农民阶级的关系有关。故而历代统治者都对农业的发展极为重视。鉴于统治者政策的要求,历代循吏也切实把发展农业生产、让百姓致富作为他们施政的主要目标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兴修水利,灌溉农田。纵观历代史书,不少循吏致力于水利建设,此类事迹在《明史·循吏列传》中也是比比皆是。如陈灌在出任宁国知府期间,"伐石筑堤,作水门蓄泄,护濒江田",②从而让百姓得以正常耕种农田,"百姓咸赖";
其次,轻徭薄赋,与民便利。在《明史·循吏列传》中,循吏李信圭即是最好的例证。他在任清河知县时,由于该县地处交通要道,过往官船每天川流不息,役使民夫动以千记,前任县令请了沐阳县五百人来相助,但是这些人离家太远,衣食不便,李信圭知道后,"请免其助役,代输清河浮征三之二",如此一来,两县百姓都觉得方便。
明代循吏在劝课农桑、与民便利的同时,他们也十分注重地方教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兴建学堂,倡导儒学。如陈灌在任宁国知府时,因天下初定,长期战乱使百姓"弃诗书久",他为教化地方百姓,便积极"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③
其次,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明代循吏在导民方面除了宣扬儒家文化外,还主要表现在勇于移风易俗,革除陋习等方面。如唐侃任永丰知县,当地"俗刁讼,尚鬼,尤好俳优",④唐侃将这些一律禁止了。
(二)清正廉洁,惩治贪污
"清正廉洁"是历代循吏的共通点之一。纵观整个《明史·循吏列传》,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有的生活简朴,如方克勤,"自奉简素,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如汤绍恩"性俭素,内服疏布,外以父所遗故袍袭之";有的为官清廉,不取百姓一分一毫,如李湘在任东平知州期间,"常禄外一无所取";⑤
(三)执法公正,哀矜恤民
《明史》中对诸位循吏理讼的事迹记载主要侧重于发奸摘伏、断案平冤的事迹,他们为政平恕,执法公正,深得民心。如循吏范希正,在他任曹州知州时,吉水有人诬告曹州某位富民杀害了其兄长,株连了很多人,范希正暗中致函吉水,核查了诬告者的姓名,查明皆是假冒的,使得所谓的"杀兄案"得以真相大白。
对待奸邪小人,明代循吏铁面无私,公正严厉,而对待普通的贫苦百姓时,他们却是哀矜宽悯,爱民如子。如循吏周济在出任安庆知府时,在灾荒之年,饥民聚集抢夺富家粮食,富家以强盗罪告官,周济下令说:"民饥故如此,然得谷当报太守数,太守当代尔偿。"⑥他非但没有对那些劫掠的饥民予以惩罚,而且还愿意自掏腰包代为赔偿,只因不忍坐视饥民陷入刑网,可见他的哀矜恤民之情。
(四)刚正不阿,勇于谏诤
明代循吏还有一个特点,便是刚正不阿,敢于直言指出上司的不当行为。如循吏吴履,其在任南康县丞时,知县周以中在巡视田野时,被一乡民辱骂,因没有将那乡民逮捕到而大怒不已,下令将全乡的百姓都逮捕起来进行审问。吴履了解了这一情况后,立即释放了全部被捉拿的乡民,然后告知周以中,周大怒,吴履便解释道:"犯公者,一人耳,其邻何罪?"同时对周晓之以理,指出乱用刑罚容易激发民变,为官者当以仁德治下,周以中听了这话,这才罢休。
明代循吏不只对于上司的命令敢于依法理谏诤,有时候为了百姓的利益,更是敢于跟皇帝据理力争,使朝廷废除某些苛捐杂税。如前文所提到的循吏李信圭,在百姓们不堪重役时,敢于上书皇帝,革除时弊,使百姓能够"尽免其杂徭,俾得尽力农田,兼供夫役。"⑦
(五)所居民富,所去见思
所居民富,所去见思。这一特点应该算是历代循吏的共同特点了。检视历代《循吏列传》,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对于循吏的赞誉都是用"民之父母"一词来形容,原因便是他们都克己奉公,爱民如子,所到之处,不遗余力地发展经济,服务百姓,为当地百姓作出了莫大贡献,是故,一旦他们离开,百姓们便会用各种方式进行挽留;如果他们去世,百姓们更会以各种方式来纪念他们,感怀他们的恩德。如循吏史诚祖,在他任汶上知县时,为官清廉,政简刑宽。朝廷多次要调他往别处任职,均为当地百姓奏请挽留。他去世的时候,"士民哀号",留葬在城南,当地百姓每年都去祭祀。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历代正史《循吏列传》中,对循吏的特征和表现记载大同小异,但是,《明史·循吏列传》却有其自身的记载特点。除了立传标准将教化和富民列于首位,与其他朝代不同以外,明代循吏在具备上文所述的诸多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异能。
对于这一个特点,在历代正史《循吏列传》中只有《元史》进行了相关记载,但也只局限于向天祈福消除天灾的事迹。所以,可以说,《明史》中,循吏的这一借助神秘力量告破奇案的记载是历代以来独有的。
现试举一例予以说明。
循吏谢子襄在处州为官时,"郡有虎患",每年不是旱灾便是蝗灾,谢子襄祈祷于神灵,立刻连下两天大雨,蝗虫死尽,虎也逃走了。郡内有人盗窃官银,谢子襄请求城隍神帮助,没想到果真见效,"盗方阅钞密室,忽疾风卷堕市中"⑧盗贼因而伏罪。
除了谢子襄以外,对于循吏"异能"的记载,《明史·循吏列传》中还有多处记载,虽然在如今看来似乎有虚夸之嫌,并不足以取信于人,但既然修史者将十数个"异能"案例都进行了载入了正史,并不掩其褒扬之意,那我们将"异能"视为明代循吏的共同特征应该也不过分。
注释:
① 在"二十五史"中,《晋书》、《宋书》、《梁书》、《魏书》、《旧唐书》和《元史》称为"良吏",而《南齐书》和《辽史》则分别称为"良政"和"能吏"。
②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陈灌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04页。
③ 前引2,《循吏列传·陈灌传》。
④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唐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20页。
⑤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李湘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5页。
⑥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周济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8页。
⑦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李信圭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1页。
⑧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谢子襄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08页。
作者简介:胡合辉,女,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循吏 明史 群体特征
自司马迁《史记》的《循吏列传》开始,"循吏"之名便一直为后世诸多修史者所承袭,直到民国初年的《清史稿》,仍在沿用。虽然历代正史中也有将这一群体称作"良吏"、"良政"或"能吏"的例证,①而且,即便记载在同一史书中,各个循吏的行事作风和道德品格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身上的共同特征却并不影响我们将他们进行类型化概括。
纵观历代《史书》,历代正史《循吏列传》对循吏的立传标准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也造就了历代循吏之间的共同点,也即所谓的"群体特征"。仔细检视,他们之间最明显的相同之处就是兴利、廉洁、理讼。在此,笔者对这些共同点进行了简要的梳理,以明代循吏为例,针对《明史·循吏列传》中的三十位正传人物进行了归类分析,作以下概括。
归结而言,明代循吏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重农宣教,轻徭薄赋
农业是传统社会的立国之本,国家的长治久安仰赖于农业的发展和繁荣,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保障是国家稳定的前提和保障。中国历史上的动荡大部分都与统治者没有处理好于农民阶级的关系有关。故而历代统治者都对农业的发展极为重视。鉴于统治者政策的要求,历代循吏也切实把发展农业生产、让百姓致富作为他们施政的主要目标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兴修水利,灌溉农田。纵观历代史书,不少循吏致力于水利建设,此类事迹在《明史·循吏列传》中也是比比皆是。如陈灌在出任宁国知府期间,"伐石筑堤,作水门蓄泄,护濒江田",②从而让百姓得以正常耕种农田,"百姓咸赖";
其次,轻徭薄赋,与民便利。在《明史·循吏列传》中,循吏李信圭即是最好的例证。他在任清河知县时,由于该县地处交通要道,过往官船每天川流不息,役使民夫动以千记,前任县令请了沐阳县五百人来相助,但是这些人离家太远,衣食不便,李信圭知道后,"请免其助役,代输清河浮征三之二",如此一来,两县百姓都觉得方便。
明代循吏在劝课农桑、与民便利的同时,他们也十分注重地方教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兴建学堂,倡导儒学。如陈灌在任宁国知府时,因天下初定,长期战乱使百姓"弃诗书久",他为教化地方百姓,便积极"建学舍,延师,选俊秀子弟受业"。③
其次,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明代循吏在导民方面除了宣扬儒家文化外,还主要表现在勇于移风易俗,革除陋习等方面。如唐侃任永丰知县,当地"俗刁讼,尚鬼,尤好俳优",④唐侃将这些一律禁止了。
(二)清正廉洁,惩治贪污
"清正廉洁"是历代循吏的共通点之一。纵观整个《明史·循吏列传》,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有的生活简朴,如方克勤,"自奉简素,一布袍十年不易,日不再肉食";如汤绍恩"性俭素,内服疏布,外以父所遗故袍袭之";有的为官清廉,不取百姓一分一毫,如李湘在任东平知州期间,"常禄外一无所取";⑤
(三)执法公正,哀矜恤民
《明史》中对诸位循吏理讼的事迹记载主要侧重于发奸摘伏、断案平冤的事迹,他们为政平恕,执法公正,深得民心。如循吏范希正,在他任曹州知州时,吉水有人诬告曹州某位富民杀害了其兄长,株连了很多人,范希正暗中致函吉水,核查了诬告者的姓名,查明皆是假冒的,使得所谓的"杀兄案"得以真相大白。
对待奸邪小人,明代循吏铁面无私,公正严厉,而对待普通的贫苦百姓时,他们却是哀矜宽悯,爱民如子。如循吏周济在出任安庆知府时,在灾荒之年,饥民聚集抢夺富家粮食,富家以强盗罪告官,周济下令说:"民饥故如此,然得谷当报太守数,太守当代尔偿。"⑥他非但没有对那些劫掠的饥民予以惩罚,而且还愿意自掏腰包代为赔偿,只因不忍坐视饥民陷入刑网,可见他的哀矜恤民之情。
(四)刚正不阿,勇于谏诤
明代循吏还有一个特点,便是刚正不阿,敢于直言指出上司的不当行为。如循吏吴履,其在任南康县丞时,知县周以中在巡视田野时,被一乡民辱骂,因没有将那乡民逮捕到而大怒不已,下令将全乡的百姓都逮捕起来进行审问。吴履了解了这一情况后,立即释放了全部被捉拿的乡民,然后告知周以中,周大怒,吴履便解释道:"犯公者,一人耳,其邻何罪?"同时对周晓之以理,指出乱用刑罚容易激发民变,为官者当以仁德治下,周以中听了这话,这才罢休。
明代循吏不只对于上司的命令敢于依法理谏诤,有时候为了百姓的利益,更是敢于跟皇帝据理力争,使朝廷废除某些苛捐杂税。如前文所提到的循吏李信圭,在百姓们不堪重役时,敢于上书皇帝,革除时弊,使百姓能够"尽免其杂徭,俾得尽力农田,兼供夫役。"⑦
(五)所居民富,所去见思
所居民富,所去见思。这一特点应该算是历代循吏的共同特点了。检视历代《循吏列传》,我们可以发现,不少对于循吏的赞誉都是用"民之父母"一词来形容,原因便是他们都克己奉公,爱民如子,所到之处,不遗余力地发展经济,服务百姓,为当地百姓作出了莫大贡献,是故,一旦他们离开,百姓们便会用各种方式进行挽留;如果他们去世,百姓们更会以各种方式来纪念他们,感怀他们的恩德。如循吏史诚祖,在他任汶上知县时,为官清廉,政简刑宽。朝廷多次要调他往别处任职,均为当地百姓奏请挽留。他去世的时候,"士民哀号",留葬在城南,当地百姓每年都去祭祀。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历代正史《循吏列传》中,对循吏的特征和表现记载大同小异,但是,《明史·循吏列传》却有其自身的记载特点。除了立传标准将教化和富民列于首位,与其他朝代不同以外,明代循吏在具备上文所述的诸多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异能。
对于这一个特点,在历代正史《循吏列传》中只有《元史》进行了相关记载,但也只局限于向天祈福消除天灾的事迹。所以,可以说,《明史》中,循吏的这一借助神秘力量告破奇案的记载是历代以来独有的。
现试举一例予以说明。
循吏谢子襄在处州为官时,"郡有虎患",每年不是旱灾便是蝗灾,谢子襄祈祷于神灵,立刻连下两天大雨,蝗虫死尽,虎也逃走了。郡内有人盗窃官银,谢子襄请求城隍神帮助,没想到果真见效,"盗方阅钞密室,忽疾风卷堕市中"⑧盗贼因而伏罪。
除了谢子襄以外,对于循吏"异能"的记载,《明史·循吏列传》中还有多处记载,虽然在如今看来似乎有虚夸之嫌,并不足以取信于人,但既然修史者将十数个"异能"案例都进行了载入了正史,并不掩其褒扬之意,那我们将"异能"视为明代循吏的共同特征应该也不过分。
注释:
① 在"二十五史"中,《晋书》、《宋书》、《梁书》、《魏书》、《旧唐书》和《元史》称为"良吏",而《南齐书》和《辽史》则分别称为"良政"和"能吏"。
②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陈灌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04页。
③ 前引2,《循吏列传·陈灌传》。
④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唐侃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20页。
⑤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李湘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5页。
⑥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周济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8页。
⑦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李信圭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11页。
⑧ (清)张廷玉:《明史》卷二百八十一,《循吏列传·谢子襄传》,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08页。
作者简介:胡合辉,女,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