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一项任务。在新的庭审方式下有力地支持公诉,有效转变工作思维、方式,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证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转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党从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作出的改革部署。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因此,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有力地支持公诉,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公诉工作的理念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必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公诉工作的理念转型表现为法治精神、法律文化、人文思想在公诉人意识中的外化,为此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轻保障人权转到人权保障优先理念上来
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实现,而直接目的应当以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终极目的,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当保障机能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应确认以人权保障为先导的价值观念。
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二)从轻程序公正转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上来
在中央司法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本能同时实现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在观念上长期坚持“有罪必罚”的错误思想,形成了与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精神格格不入的“宁可误罚无辜,亦不可遗漏有罪者”的错误观念,导致刑事诉讼价值最大化难以实现。因此,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首先要在观念上打破传统刑事司法“不枉不纵”的神话,放弃“有罪必罚”的思想,尽力追求两者的同时实现,当前重点是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但也要警惕“重程序轻实体”。
(三)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到“庭审中心主义”理念上来
“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倚重口供定案,易造成侦查权独大。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要求公诉人提高出庭水平,尤其要提高采用交叉询问方式对出庭的辩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质证的能力,要倒逼侦查机关(部门)严格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配合公诉人做好出庭准备。侦查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自身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四)从有效性优先转到合法性优先理念上来
证据有效性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是证据的自然属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能否准入诉讼程序的资格,是证据的法律属性。随着“庭审中心主义”观念的确立,公诉人证据审查的重心亟须从证据的有效性转变为合法性。非法言词证据要排除,不是因其不能保证客观性,而是其不具合法性,从而丧失证据资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人要具备鉴别证据真伪的能力,善于透过非法证据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发现问题,如对报案记录、提讯证、搜查证等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鉴别、调查核实,鉴别证据的真伪。公诉人不能简单地对非法证据一除了之,还要对排除后构建证据体系所必需的关键证据、核心证据予以补充完善。
二、公诉工作的审查方式转型
与理性、平和公诉观相适应的公诉审查模式,应是一种有效防止错案的模式,这是公诉工作最起码的底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公诉工作的审查方式的必须转型。
(一)深入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不仅需要落实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更需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制定并落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要求必须排除口供中心主义,认定案件事实应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在运用客观性证据之前,要对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客观性证据通常是间接证据,必须通过收集、固定、解读等行为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者情节,因此,要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提取、保管、鉴定、辨认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是否有导致客观性证据失真的不当行为,防止虚假的材料进入证明体系。加强对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的引导取证力度,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运用,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工作重心,重视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公诉人要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者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意识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二)实行开放式审查模式
现行公诉办案模式“书面式审查”、“行政化审批”色彩较浓,由于侦查尚未终结,办案时限较短,实践中辩护人介入及提出意见的情况并不普遍,导致审查逮捕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较低。开放式执法办案模式对维护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拓展公诉审查外延,实现以对“在卷证据”封闭式、坐堂式审查到对“在案证据”开放式审查的转变。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案件信息,尤其要重视辩方提出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意见的线索。增强发现人为制造证据、隐匿证据、非法取证的判断能力。
(三)注重亲历性审查
就是要做到书面审查与亲历调查复核相结合。积极探索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由被动办案到主动审查,由坐堂办案到亲历性审查。对于死刑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干警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证据先客观后主观,牢固树立客观证据优先,法定程序优先意识,加强对DNA鉴定、侦查实验、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加强证据补查,做到补证与审查同步;进一步深化诉侦协作,做到命案提前介入,在不干预、不代替、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勘查,有效保证命案工作质量。
三、公诉工作的出庭公诉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
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
(二)提升庭审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侦查机关收集的各种卷宗笔录、物证、书证等都要经过“呈堂”,关键的证人、鉴定人要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公诉人提高应对庭审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公诉人不仅需要积累多学科知识,还应注意掌握与不同人沟通的方法与技巧。同时,公诉人要提高交叉讯(询)问的能力,注重对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此外,公诉人还应善于归纳总结。庭审的实质化必然导致控辩双方质证意见的激烈碰撞,公诉人应当高度重视辩方的质证意见,善于在庭审中认真倾听,整理归纳总结,清楚辩方质证意见的要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答辩。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其本质是庭审实质化,这要求公诉检察官通过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使支持控诉、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为此,应当灵活运用多种示证方式,以强有力、不容置疑的证据和牢固的示证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施加影响,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庭审过程中,公诉检察官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筛选、取舍,原则上只选择最重要、最有证明力、最能支持公诉观点的精品证据,防止重复和累赘。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存在异议的证据,可以适度简化出示,使控辩双方和法官集中精力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公诉检察官应当运用多媒体系统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通过视听感官一体传递诉讼信息的方式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提高了诉讼信息的传递速度,强化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
(三)提升庭审抗辩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表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目的不是为了将证据移交给法庭,而是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根据现有证据对辩方提出的质疑进行论证与反驳,并通过阐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零散的证据整合成完整的体系,通过理性的论辩使他人信服。因此,公诉人应及时把握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有针对性地调整预先制定的答辩方案,展开有说服力的回应。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使得庭审活动具有更强烈的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口才,围绕案件焦点做好预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在庭审中保持理性平和、沉着应变。公诉检察官应当在认真准备出庭预案的基础上,做好庭审出现“证据突袭”等意外情况的准备,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发现证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或产生矛盾时,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或者产生慌乱,而是要引导证人作真实的陈述。当辩方询问存在漏洞时,迅速以反询问方式暴露对方证据之不足,反驳对方之论点。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转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党从推进严格司法,保证公正司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作出的改革部署。既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也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是为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因此,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有力地支持公诉,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一、公诉工作的理念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调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当然也包括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诉讼资源和时间上的投入有很高的要求,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效率。必将引起检察机关相关工作理念、方式等方面深刻变化。公诉工作的理念转型表现为法治精神、法律文化、人文思想在公诉人意识中的外化,为此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轻保障人权转到人权保障优先理念上来
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促进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本目的实现有赖于直接目的实现,而直接目的应当以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作为终极目的,这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当保障机能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应确认以人权保障为先导的价值观念。
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二)从轻程序公正转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理念上来
在中央司法机关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最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是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本能同时实现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在观念上长期坚持“有罪必罚”的错误思想,形成了与现代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精神格格不入的“宁可误罚无辜,亦不可遗漏有罪者”的错误观念,导致刑事诉讼价值最大化难以实现。因此,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首先要在观念上打破传统刑事司法“不枉不纵”的神话,放弃“有罪必罚”的思想,尽力追求两者的同时实现,当前重点是要反对“重实体轻程序”,但也要警惕“重程序轻实体”。
(三)从“侦查中心主义”转到“庭审中心主义”理念上来
“超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倚重口供定案,易造成侦查权独大。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要求公诉人提高出庭水平,尤其要提高采用交叉询问方式对出庭的辩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质证的能力,要倒逼侦查机关(部门)严格依法全面收集证据,配合公诉人做好出庭准备。侦查部门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需要。确保司法公正,一方面要预防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侦查的懈怠及侦查能力的欠缺,而导致大量案件无法侦破,或虽有嫌疑对象却无法证明。所以说,“以审判中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促使侦查部门按照审判时的证据认定规则,去提升自身侦查水平和能力,并指导整个侦查行为的展开。
(四)从有效性优先转到合法性优先理念上来
证据有效性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是证据的自然属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能否准入诉讼程序的资格,是证据的法律属性。随着“庭审中心主义”观念的确立,公诉人证据审查的重心亟须从证据的有效性转变为合法性。非法言词证据要排除,不是因其不能保证客观性,而是其不具合法性,从而丧失证据资格。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人要具备鉴别证据真伪的能力,善于透过非法证据的“隐蔽性”或“伪装性”发现问题,如对报案记录、提讯证、搜查证等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鉴别、调查核实,鉴别证据的真伪。公诉人不能简单地对非法证据一除了之,还要对排除后构建证据体系所必需的关键证据、核心证据予以补充完善。
二、公诉工作的审查方式转型
与理性、平和公诉观相适应的公诉审查模式,应是一种有效防止错案的模式,这是公诉工作最起码的底线。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公诉工作的审查方式的必须转型。
(一)深入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不仅需要落实不枉不纵的刑事政策,更需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纠正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制定并落实防范冤假错案的体制机制。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要求必须排除口供中心主义,认定案件事实应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在运用客观性证据之前,要对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客观性证据通常是间接证据,必须通过收集、固定、解读等行为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或者情节,因此,要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提取、保管、鉴定、辨认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是否有导致客观性证据失真的不当行为,防止虚假的材料进入证明体系。加强对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完善的引导取证力度,强化对实物证据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审查运用,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工作重心,重视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公诉人要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者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意识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二)实行开放式审查模式
现行公诉办案模式“书面式审查”、“行政化审批”色彩较浓,由于侦查尚未终结,办案时限较短,实践中辩护人介入及提出意见的情况并不普遍,导致审查逮捕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较低。开放式执法办案模式对维护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拓展公诉审查外延,实现以对“在卷证据”封闭式、坐堂式审查到对“在案证据”开放式审查的转变。全面掌握公安机关未移送的案件信息,尤其要重视辩方提出的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意见的线索。增强发现人为制造证据、隐匿证据、非法取证的判断能力。
(三)注重亲历性审查
就是要做到书面审查与亲历调查复核相结合。积极探索改变传统的办案模式,由被动办案到主动审查,由坐堂办案到亲历性审查。对于死刑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疑难复杂案件,要求干警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证据先客观后主观,牢固树立客观证据优先,法定程序优先意识,加强对DNA鉴定、侦查实验、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加强证据补查,做到补证与审查同步;进一步深化诉侦协作,做到命案提前介入,在不干预、不代替、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勘查,有效保证命案工作质量。
三、公诉工作的出庭公诉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
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
(二)提升庭审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侦查机关收集的各种卷宗笔录、物证、书证等都要经过“呈堂”,关键的证人、鉴定人要出庭作证,这就要求公诉人提高应对庭审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公诉人不仅需要积累多学科知识,还应注意掌握与不同人沟通的方法与技巧。同时,公诉人要提高交叉讯(询)问的能力,注重对证人、鉴定人以及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此外,公诉人还应善于归纳总结。庭审的实质化必然导致控辩双方质证意见的激烈碰撞,公诉人应当高度重视辩方的质证意见,善于在庭审中认真倾听,整理归纳总结,清楚辩方质证意见的要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答辩。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其本质是庭审实质化,这要求公诉检察官通过法定的举证、质证程序,使支持控诉、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为此,应当灵活运用多种示证方式,以强有力、不容置疑的证据和牢固的示证体系对法官和其他庭审人员施加影响,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职能。庭审过程中,公诉检察官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筛选、取舍,原则上只选择最重要、最有证明力、最能支持公诉观点的精品证据,防止重复和累赘。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不存在异议的证据,可以适度简化出示,使控辩双方和法官集中精力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公诉检察官应当运用多媒体系统做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通过视听感官一体传递诉讼信息的方式指控犯罪和证实犯罪,提高了诉讼信息的传递速度,强化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程度。
(三)提升庭审抗辩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表明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目的不是为了将证据移交给法庭,而是在法庭上通过举证、质证,根据现有证据对辩方提出的质疑进行论证与反驳,并通过阐释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零散的证据整合成完整的体系,通过理性的论辩使他人信服。因此,公诉人应及时把握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有针对性地调整预先制定的答辩方案,展开有说服力的回应。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使得庭审活动具有更强烈的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公诉检察官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口才,围绕案件焦点做好预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在庭审中保持理性平和、沉着应变。公诉检察官应当在认真准备出庭预案的基础上,做好庭审出现“证据突袭”等意外情况的准备,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发现证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或产生矛盾时,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或者产生慌乱,而是要引导证人作真实的陈述。当辩方询问存在漏洞时,迅速以反询问方式暴露对方证据之不足,反驳对方之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