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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力、形成力、公信力、对抗力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对物权变动模式采不同立法主义的国家,赋予登记不同的效力。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和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规定,默示否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效力,从世界各国对物权效力的立法现状来看,建立登记公信力制度是大势所趋,从现实角度,无论对于第三人还是对于真实权利人它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从以上方面着力论证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