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三级管理的民主机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
不和谐的隐忧
目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和谐的大背景下也存在着不和谐的隐忧。
——用工形式多元化有悖于劳动法律的规定
许多企业同时存在所谓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外来工、派遣工、劳务工和临时工等。所有这些不同形式录用或不同身份的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待遇不同,突出表现在工资待遇、福利、晋升机会和民主管理权利等方面。这些差别所形成的歧视心理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导致突发事件的隐忧。用工制度或形式的差异违反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此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引起法律纠纷。
——行政化管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还保持着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和企业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种行政化意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表现就是“官本位”严重,“官职级别”收入差距过大。
有些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的工资差距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无论是研发设计人员还是技术工人,都参照“官职级别”标准,而且同级标准都必须低于管理人员。这种“官本位”导向,诱导员工追逐“官职”而不安于本职工作,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导致员工之间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等,形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矛盾协调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最主要组织,然而,由于企业中的干群矛盾及委员会人员构成,使职工对调解委员会缺乏信任感。
按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方面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会方面的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涉及的人事 “干部”,往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此外,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往往不是职工选举而是领导“授意”产生的。如此一来,员工很难对这样的组织充分信任。国企普遍还没有设立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申诉机构。当职工受到处分时,没有合理渠道进行申诉,激进的职工往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形成法律纠纷,而多数职工选择了忍耐从而加深积怨,产生突发事件。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应当呈现呆板、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精神境界的体现。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体现企业物质成果的共建共享
上世纪初,美国的一些企业家和学者发现一个问题:按照经典经济理论和管理学构建起来的企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已达到极限,很难提升到理想状态。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发现投资人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之价值。劳动者作为生产的主人对于企业所付出的劳动与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投资和经理人对于企业所贡献的管理智慧,具有同等价值和意义。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三者最基本的需求,三者利益兼顾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和物质保障。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首先是承认了劳动者在企业中与投资人和经理人平等的主体地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从而激发出劳动者生产的热情。其次,劳动者最了解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技术和信息,可以帮助企业作出关于投资、生产、经营、发展等方面的正确决策。第三,企业的决策体现了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就能够保障劳动者充分理解和懂得决策的真正内涵。由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就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误会、产生纠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在一定范畴内有序运行
法律和制度是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重要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允许存在矛盾和不同意见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不同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合理的意见被采纳就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本身就是和谐的一种表现形式。
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招工制度、用工制度、补偿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等。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需要企业经理人与劳动者共同讨论、研究,而不能是经理人单方的行为。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矛盾如能够在制度的范围内得到解决,劳动关系即可和谐运行。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通过工会予以维护;另一方面,工会主动参加企业管理,把劳动者利益和权益方面的诉求及时反馈给企业,可使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防患于未然。工会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这种观点在具有现代文明理念的企业家中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树立新的管理理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就是劳动合同制,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去除身份限制,实现同工同酬。改变历史形成的多元化用工,要求管理者必须树立人本理念,而不能只考虑通过非法用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和谐体现了民主法制的精神,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充满生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应当也不需要回避矛盾,而是要改变对企业、对管理、对劳动者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摒弃以往那种对劳动者实行“管卡压”的做法,树立“人本主义”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国企永葆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编辑|吴杰wujie@semg.com.cn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文件。这些文件构成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三级管理的民主机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障。
不和谐的隐忧
目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和谐的大背景下也存在着不和谐的隐忧。
——用工形式多元化有悖于劳动法律的规定
许多企业同时存在所谓全民职工、集体职工、外来工、派遣工、劳务工和临时工等。所有这些不同形式录用或不同身份的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待遇不同,突出表现在工资待遇、福利、晋升机会和民主管理权利等方面。这些差别所形成的歧视心理都是导致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导致突发事件的隐忧。用工制度或形式的差异违反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规定,由此可能导致劳动争议,引起法律纠纷。
——行政化管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目前,国有企业基本上还保持着领导职务的行政级别和企业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这种行政化意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表现就是“官本位”严重,“官职级别”收入差距过大。
有些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与基层员工的工资差距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无论是研发设计人员还是技术工人,都参照“官职级别”标准,而且同级标准都必须低于管理人员。这种“官本位”导向,诱导员工追逐“官职”而不安于本职工作,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导致员工之间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等,形成劳动关系的不和谐。
——矛盾协调机制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最主要组织,然而,由于企业中的干群矛盾及委员会人员构成,使职工对调解委员会缺乏信任感。
按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方面的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工会方面的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劳动争议涉及的人事 “干部”,往往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此外,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往往不是职工选举而是领导“授意”产生的。如此一来,员工很难对这样的组织充分信任。国企普遍还没有设立职工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申诉机构。当职工受到处分时,没有合理渠道进行申诉,激进的职工往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形成法律纠纷,而多数职工选择了忍耐从而加深积怨,产生突发事件。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和谐的劳动关系不应当呈现呆板、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精神境界的体现。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体现企业物质成果的共建共享
上世纪初,美国的一些企业家和学者发现一个问题:按照经典经济理论和管理学构建起来的企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已达到极限,很难提升到理想状态。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没有发现投资人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之价值。劳动者作为生产的主人对于企业所付出的劳动与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投资和经理人对于企业所贡献的管理智慧,具有同等价值和意义。物质利益的满足是三者最基本的需求,三者利益兼顾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和物质保障。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
职工民主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首先是承认了劳动者在企业中与投资人和经理人平等的主体地位,尊重劳动者的人格从而激发出劳动者生产的热情。其次,劳动者最了解生产、市场等方面的技术和信息,可以帮助企业作出关于投资、生产、经营、发展等方面的正确决策。第三,企业的决策体现了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就能够保障劳动者充分理解和懂得决策的真正内涵。由此,在具体的工作中就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误会、产生纠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在一定范畴内有序运行
法律和制度是劳动关系和谐运行的重要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允许存在矛盾和不同意见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不同的意见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合理的意见被采纳就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这本身就是和谐的一种表现形式。
保障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招工制度、用工制度、补偿制度和争议处理制度等。制定和完善这些规章制度,需要企业经理人与劳动者共同讨论、研究,而不能是经理人单方的行为。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矛盾如能够在制度的范围内得到解决,劳动关系即可和谐运行。
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组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一方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通过工会予以维护;另一方面,工会主动参加企业管理,把劳动者利益和权益方面的诉求及时反馈给企业,可使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防患于未然。工会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这种观点在具有现代文明理念的企业家中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树立新的管理理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就是劳动合同制,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去除身份限制,实现同工同酬。改变历史形成的多元化用工,要求管理者必须树立人本理念,而不能只考虑通过非法用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和谐体现了民主法制的精神,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是充满生机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应当也不需要回避矛盾,而是要改变对企业、对管理、对劳动者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摒弃以往那种对劳动者实行“管卡压”的做法,树立“人本主义”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国企永葆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
作者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编辑|吴杰wujie@semg.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