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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写了篇《演艺圈求名法举要》,文章结束时曾表示,求名法即便再怎样层出不穷,似乎都没有再写的价值,当时罗列几条,不过是为了立此存照而已。现在想想,这话却是未必妥当的。某些重要的新法门,如时下甚为火热的性贿赂一说,倘若遗漏不举,实在太可惜了,就像一篇文字缺了精彩华章。再说这对后来的研究也不利,少不了要多费一番搜索。“文章舍为时而著”,该补正的还是补上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