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驾驶员。今年元月1日我与福建省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运输合同》,主要内容是确定我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报酬计算方法,要求我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要接受公司处罚等。与我同样和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还有其他4人,另有20余人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我们都从事完全一样的工作,都接受公司运输科的管理和检查。在竹筏回排运输到达目的地卸车时,由于不慎,竹筏撞在了我的胸部,导致我的两根肋骨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近两个月。公司既没有给我支付这两个月的报酬,也不给我支付医疗费。我询问了一些懂法律的人,大多说我的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人说不好算是工伤。而公司却说,我和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根本就没有工伤的说法。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在运输途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读者 孙其祥
孙其祥读者: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你受的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顾名思义,所谓工伤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是指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简言之,工伤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为单位的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在本案中,你的伤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没有疑义的,关键是看你是否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你和用人单位即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自然就是工伤,否则就不是工伤。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双方业已存在的相关的事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此规定衡量,你与公司符合条件(一)、(三)当无异议,如果你来信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我认为条件(二)也是具备的,你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表象掩盖不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实质。这也就是说,你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因而,你在工作中受伤,自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福建 周玉文
我是一名农民驾驶员。今年元月1日我与福建省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运输合同》,主要内容是确定我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报酬计算方法,要求我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要接受公司处罚等。与我同样和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的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还有其他4人,另有20余人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我们都从事完全一样的工作,都接受公司运输科的管理和检查。在竹筏回排运输到达目的地卸车时,由于不慎,竹筏撞在了我的胸部,导致我的两根肋骨骨折,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近两个月。公司既没有给我支付这两个月的报酬,也不给我支付医疗费。我询问了一些懂法律的人,大多说我的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人说不好算是工伤。而公司却说,我和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根本就没有工伤的说法。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在运输途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读者 孙其祥
孙其祥读者:
根据你所提供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你受的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顾名思义,所谓工伤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是指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简言之,工伤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为单位的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在本案中,你的伤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没有疑义的,关键是看你是否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你和用人单位即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自然就是工伤,否则就不是工伤。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是看双方业已存在的相关的事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此规定衡量,你与公司符合条件(一)、(三)当无异议,如果你来信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我认为条件(二)也是具备的,你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表象掩盖不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实质。这也就是说,你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因而,你在工作中受伤,自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福建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