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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公用企业为实现自身赢利性目的,常常滥用其具有的独占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从事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优势地位的滥用可以界定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不正当地使用了自己的经济优势,从而限制竞争或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有四种识别标准,可有效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