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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政法部门担负着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能,做好县级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工作是地方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不仅是政法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一、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基本情况
行政政法支出的安排和管理思路的调整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不断调整的,1996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行政政法支出经历了“一般保障——重点保障”的阶段。90年代初财政部召开了部分地区行政财务工作研讨会后,行政政法经费管理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行政政法部门经费保障进入了一般保障阶段,即在从紧控制行政政法经费的同时,提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政法经费支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因调价影响行政政法经费增支的,安排预算时应从实际予以考虑、连续几年的压缩而造成的修缮、购置费用的保证程度下降,应予以妥善解决。同时中央还制定了《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办法的通知》,开始对行政政法经费执行情况实行考核办法,通过奖惩手段来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其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建立,政府职能由直接参与经济转移到间接调节和服务经济建设,财政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公共财政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基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前提,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把典型的、纯粹的行政政法支出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
1999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2001年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20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意见》及《湖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求继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政法部门经费保障由此进入了重点保障阶段,其一是完善政法经费预算体制,根据基本保障的需要,编制预算,按时拨付;其二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政法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其三是继续加大中央和地方对贫困地区特别是对贫困县财政支持的力度,以确保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其四是要逐步建立从优待警的机制,要求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给政法部门规定创收、罚没指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政法部门支出情况看,地方财政虽然逐年加大了政法经费支出的保障力度,有效保证了政法部门正常运转,促进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受地方财政困难等问题影响,导致政法经费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困难,难以满足政法部门的经费需求。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法部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而东宝区属典型的“吃饭”型财政,年初预算只能保证人员经费、略高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及少量专项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及大要案经费大多采取罚没收入返还的办法来弥补,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后,区级难以拿出资金用于政法支出。一方面地方财政难以满足政法部门的经费需求,另一方面给地方财政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债务沉重,影响政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从政法部门目前的情况看,信息网络设备、侦查诉讼设备、检验鉴定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器材等装备不同程度地存在短缺现象。现有车辆大多性能差,车型不合理,超期服役,且缺乏维修保养。等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政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政法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由于政法各部门尚未完全建立与收支脱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没有形成抓收入绩效考核管理模式,对政法部门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管理后,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一些部门和相关人员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问题,形成等、靠、要的思想,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
三、对策建议
当前形势下,仅靠市和区两级来保证区级政法部门的经费供给对贫困地区来讲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重新调整各级财政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保证政法部门经费供给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区乡两级财政十分困难,实行政法经费保障后,保障支出的财力缺口大,单纯依靠市、县两级财政解决实施政法保障的资金缺口难度很大,没有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门帮助难以持久实施。特别是应将区级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作为重要因素,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以确保现行财政体制下,财政困难地区县级政法经费保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集中统一保障政法工作经费。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政法经费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必须改革现行财政体制,重新划分各级财政的财权和事权,彻底改变当前政法部门经费供给分别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的传统做法,将政法部门的经费供给由现行体制下的分级负担改为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集中统一保障,最好是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才能有效地解决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财力差异造成的县级政法经费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保障标准高低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确保贫困地区的政法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经费管理,提高政法经费使用效益。政法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实行政法部门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各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和经费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意识,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反对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大力节减开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财务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政法经费的支出监管,提高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逐步建立政法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机制,设计和制定符合政法部门特点的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考评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益,并以此作为安排政法部门经费的重要依据,从而促进政法经费支出效益最优化。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
一、政法部门经费保障基本情况
行政政法支出的安排和管理思路的调整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不断调整的,1996年至今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行政政法支出经历了“一般保障——重点保障”的阶段。90年代初财政部召开了部分地区行政财务工作研讨会后,行政政法经费管理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行政政法部门经费保障进入了一般保障阶段,即在从紧控制行政政法经费的同时,提出了科学合理地安排行政政法经费支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任务的完成、因调价影响行政政法经费增支的,安排预算时应从实际予以考虑、连续几年的压缩而造成的修缮、购置费用的保证程度下降,应予以妥善解决。同时中央还制定了《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办法的通知》,开始对行政政法经费执行情况实行考核办法,通过奖惩手段来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其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建立,政府职能由直接参与经济转移到间接调节和服务经济建设,财政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公共财政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为基点,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前提,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把典型的、纯粹的行政政法支出作为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
1999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2001年出台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2005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意见》及《湖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求继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确保基本需要、保证重点支出、讲求资金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法经费保障机制,政法部门经费保障由此进入了重点保障阶段,其一是完善政法经费预算体制,根据基本保障的需要,编制预算,按时拨付;其二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政法经费基本保障标准;其三是继续加大中央和地方对贫困地区特别是对贫困县财政支持的力度,以确保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其四是要逐步建立从优待警的机制,要求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给政法部门规定创收、罚没指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政法部门支出情况看,地方财政虽然逐年加大了政法经费支出的保障力度,有效保证了政法部门正常运转,促进了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受地方财政困难等问题影响,导致政法经费保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困难,难以满足政法部门的经费需求。按照财政包干、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政法部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而东宝区属典型的“吃饭”型财政,年初预算只能保证人员经费、略高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及少量专项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不足及大要案经费大多采取罚没收入返还的办法来弥补,在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后,区级难以拿出资金用于政法支出。一方面地方财政难以满足政法部门的经费需求,另一方面给地方财政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二)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债务沉重,影响政法部门的工作效率。从政法部门目前的情况看,信息网络设备、侦查诉讼设备、检验鉴定设备、通讯指挥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设备、诉讼档案管理设备、个人防护装备器材等装备不同程度地存在短缺现象。现有车辆大多性能差,车型不合理,超期服役,且缺乏维修保养。等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政法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政法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高,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压力。由于政法各部门尚未完全建立与收支脱钩政策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没有形成抓收入绩效考核管理模式,对政法部门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管理后,各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一些部门和相关人员可能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弱化执法力度问题,形成等、靠、要的思想,加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压力。
三、对策建议
当前形势下,仅靠市和区两级来保证区级政法部门的经费供给对贫困地区来讲是不切实际的,必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重新调整各级财政的事权和财权,建立保证政法部门经费供给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区乡两级财政十分困难,实行政法经费保障后,保障支出的财力缺口大,单纯依靠市、县两级财政解决实施政法保障的资金缺口难度很大,没有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门帮助难以持久实施。特别是应将区级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作为重要因素,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以确保现行财政体制下,财政困难地区县级政法经费保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集中统一保障政法工作经费。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政法经费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保障水平基本一致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必须改革现行财政体制,重新划分各级财政的财权和事权,彻底改变当前政法部门经费供给分别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的传统做法,将政法部门的经费供给由现行体制下的分级负担改为由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集中统一保障,最好是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才能有效地解决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财力差异造成的县级政法经费保障资金严重不足、保障标准高低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确保贫困地区的政法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经费管理,提高政法经费使用效益。政法部门要加强经费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实行政法部门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各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和经费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意识,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反对盲目攀比和超前建设,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大力节减开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财务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政法经费的支出监管,提高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率,防止资金损失和浪费。逐步建立政法经费支出绩效考评机制,设计和制定符合政法部门特点的考评指标体系,科学考评政法经费的使用效益,并以此作为安排政法部门经费的重要依据,从而促进政法经费支出效益最优化。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