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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组织研究是巴泽尔产权分析框架的重要应用。巴泽尔从商品产权属性化与分割化的特征事实出发,得到组织是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管理的重要结论。为了使资产净值最大化,除了应当对产权实施必要的限制外,还应当对变化性进行合理的配置,以使带来更大变化性的个人对其行为提供担保。由于变化性的分配是合同的主要内容,组织可以被视为一组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合同的集合,担保功能决定着企业的规模。巴泽尔基于其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的研究不仅是对企业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丰富与发展,也为不完全合约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产权分析框架;经济组织;合同;变化性;担保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2-0029-07
对经济组织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源于企业性质的研究。自1937年科斯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问世以来,经济组织尤其是企业吸引了众多产权理论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或是修正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假定,或是深入挖掘交易的特征,以期更好地解释经济组织的性质及其内部结构。通过这些努力取得了诸多见识,但大都没有超出科斯(1937)的认知[1]。
巴泽尔教授的研究是一个例外。虽然秉承交易成本的分析范式,但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研究并不是以往产权理论研究者的简单复制。在坚持理性经济人、风险中性等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下,巴泽尔教授运用自己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对经济组织进行了新的思考,得到了与众不同的结论。本文拟对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创新性思想进行梳理,旨在推进学术界对经济组织理论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
在众多产权理论研究成果中,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理论以思想深刻、观点新颖、见解独到而独具特色。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巴泽尔教授从“可观察的现象”和“可检验的结论”入手,始终如一地运用产权这一分析工具来审视排队配给与价格控制、经济组织的存在、奴隶制的兴衰、投票制度等在瓦尔拉斯模型中看似不合理的经济现象,提出并构建了最具普遍性和一般应用价值的产权分析框架[2]。用巴泽尔自己的话说,他的产权分析框架“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制度”[1](P137)。
产权的界定是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巴泽尔构建产权分析框架的逻辑起点。巴泽尔之前的产权理论研究者,如奈特(1924)、戈登(1954)、科斯(1960)大都认为产权存在并可以完全界定,“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不存在,不可能出现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1](P88)”。对此,巴泽尔批评道:“通常将商品当作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到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商品都是具有多重属性的复杂商品①,“这些商品的属性,不仅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由于完全界定的成本很高,产权是永远不可能完全界定的。”[1](P88)商品如此,资产也是如此。从“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特征事实出发,巴泽尔将产权的分析单位从权利整体细化到了权利属性,资产的属性化分析也使得巴泽尔的产权分析独具特色。
在将产权视为一个具有分散属性的权利集合的基础上,巴泽尔进一步探讨了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产权分割和属性所有。“如果商品的所有者转让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部分,那么来自交换的净得益通常就会增加。采取这种形式的交换,導致同一资产分割的产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1](P5)”所有权的属性分割使得商品的所有权格局复杂化,也间接证明了产权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巴泽尔进一步指出,“不仅商品的所有权常常被分割,组织的所有权也可以被分割。组织内部和边缘的实物运作通常都涉及不止一种商品,而且商品内部属性也各不相同。几个人共享这些属性的所有权,每个人只单独拥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这些属性的一部分[1](P8)”。产权分割概念的提出将产权研究的理论课题从产权界定转向了产权治理,令交易以及对这一活动背后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探讨重新回归经济学的的研究视野②。
从产权分割出发,巴泽尔很自然地深入到了对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的分析。由于商品属性众多,而获取相关属性的信息成本很高,产权的初始界定通常是不完全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权利分割与让渡也不可能完全。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1](P5)。与共同财产最初的含义不同,巴泽尔这里提及的共同财产既非对其使用没有限制的财产,也不是那些处于公共部门的资源,而是那些没有充分定价、没有被持有的属性。它们处于无主的状态,只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商品属性并不是没有价值,而是所有者暂时没有认识到,或者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个人选择主动放弃的。由于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产权就不能完整地界定,公共领域与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面对这一问题,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共同财产问题。
与产权分割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财产权利价值最大化,这又涉及到产权配置的原则和对产权必要的限制[3]。就前者言,由于所有权分割是不完全的,总是有部分有价值属性成为无偿属性。当交易双方都能影响这一无偿属性时,权利通常不能经济的完全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能够使来自资产的净收入实现最大化,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1](P8)。就后者论,将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割开来,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更高。但是,由于资产属性的所有者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一旦物质实体的所有权明确分割给个人以后,有些人就可能白占便宜,染指非归其所有的属性[1](P122)。因此,需要专门作出相应的排他性规定,对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从而提高资产权利的净价值。
二、从企业黑箱、两分法到合约 对资源的配置本质上是对资源相关权利的配置,而这种配置关系实际上就是对产权的界定、转让、行使等治理关系。在新古典理论体系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惟一手段。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下,消费者的局部均衡与生产者局部均衡的结合就实现了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均衡。在Arrow-Debru所阐释的一般均衡体系下,理解和应用市场机制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企业是市场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的原子。因此,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视为一个外生的当然存在,除了从技术上将其定义为一个生产函数,对其性质和内部结构基本上没有也难以进行解释。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黑箱”: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在生产函数上选择要素的最佳投入,然后转换为产出。当然,市场结构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生影响,不同市场结构下成本函数尤其是平均成本函数决定着企业的规模,这可能就是新古典理论对企业内部结构为数不多的解释了。
新古典理论体系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认识,原因在于忽视了交易成本,即假定经济活动发生在一个无摩擦的理想环境中。但在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无需企业组织也完全可以获得与之相同的结果。而事实却是,应用市场机制是要花费成本的,无论是发现价格,谈判、签约还是履约都要耗费资源。当市场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一种替代市场的制度。另外,以为企业获取信息、度量生产要素贡献和监督生产等都无需耗费资源,这样的假设同样偏离了现实。如果企业的确无成本地拥有信息,同时能够无成本地监督生产、度量产出,那么企业内的任何运作都只涉及技术关系,企业的确只是一个“生产函数”。但在现实世界中,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运作都存在交易成本,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关系也就在交易成本的两相比较中不断演进,这就是科斯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中的核心观点。科斯的洞见开启了经济理论中的企业黑箱,但也诞生了存在替代关系的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
此后,新制度经济学领域展开了对企业性质更深入的探索。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假定企业是实现团队生产节约的一种方式,而且团队成员是通过一系列合约连接到企业中来的。威廉姆森(1971)、克莱因、克劳福德、阿尔钦(1978)则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阐释了企业的性质,他们认为促使企业产生的垂直一体化有利于防止对专用性资本的剥夺[4]。虽然在他们的解释中已经有了合约的影子,但最为明确提出产权治理合约性质的是张五常教授。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张五常将产品市场推广到了要素市场,指出了间接定价在合约关系中的作用,进而明确提出在合约形式下市场与企业的界限是模糊的,“‘企业’是在不同于普通產品市场的合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速写式的描述”,“说一个‘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太正确的,不如说一种合约形式取代了另一种合约形式”[1](P72)。鉴于此,张五常教授主张经济学家们将注意力放在合约上,而放弃将企业作为他们的分析工具。
巴泽尔批评了科斯将人们间的相互行为分为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他指出科斯作出这样的区分“并没有把自己的市场交易成本高的主张贯彻到底”。[1](P72)为了体现这种成本,巴泽尔首先对“市场交易”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他说,“市场交易应当是这样的交易,一旦完成,交易者之间便不存在任何义务,即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1](P73)。从这一定义出发,似乎不可能精确地指出,哪些活动应是被指定为企业活动。因为只有当交易是在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条件下进行,交易者之间的分离才是彻底的。但是,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通例。在所有其他交易中,交易各方之间的合同都对他们的行为实施限制,使得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在企业内[1](P79)。巴泽尔进一步指出,附带卖方责任的交易是对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交易的一种替代,这种交易对交易者也是有限制的。因此,巴泽尔强调张五常所指出的需要研究治理企业运作合同的观点应当得到扩展,以包括所有受到限制的运作,无论它们是在企业内还是市场上[1](P73)。
同张五常一样,巴泽尔主张将企业与市场还原为合约③。在他看来,所谓“市场”“企业”,都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合约。他运用一些实例来说明某些合约既不属于市场,也不属于企业。例如,当一个人利用汽车机械师的服务,或去看医生,或请管道工修理下水道,这些是以近似于所要求的产出的单位表示的,好像是把交易置于市场之中。但是其收费却是以服务者提供的时间来计算的,表明这是一种雇佣——可以归入企业的合同。因此,将交易分为市场上的交易和企业内的交易并不十分有效[1](P74)。事实上,大多数交易的组织都与企业有关,而在企业内组织的交易也有所不同,有些交易主要在企业内进行,有些则主要靠市场。至此,经济理论对产权治理关系的认识从单一的市场配置到市场与企业的两分法,最终发展到合约视角。
三、经济组织的新功能
“分析产权或非价格调整不一定要限于经济的市场部分或市场经济中;实际上,产权方法在最少适用市场价格、最少允许调整价格的制度中最为有用”[1](P12)。组织是最少使用市场价格的,是产权方法的最佳用武之地[5]。沿着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巴泽尔教授分别从共同财产与延留义务的视角,对经济组织尤其是企业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④。
(一)共同财产与经济组织
共同财产问题是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所有权的分割造成的。在企业运营中,为了获得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往往需要两个或多个工人共同操作一台机器设备。这样一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就会被分割,各种有价值的属性归属于不同的操作者。由于相关属性的测度和监督成本差异相当大,并非所有属性都会充分定价,部分有价值的属性就会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以出租汽车为例,汽车驾驶的部分属性——如使用者的时间和汽油使用相关属性的产权可以清楚界定,但对于轮胎的磨损,监督成本就太高。“由于易损害属性的难以客观界定和据实分摊,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于是部分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共同财产。[1](P65)” 为了遏制设备利用中的共同财产问题,应当对设备的使用者施加限制,以减少其对设备的过度和不小心使用,而组织是实施限制从而减轻共同财产问题的一种措施。⑤巴泽尔指出,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进行管理,需要组织[1](P67)。另外,巴泽尔注意到了资本物品的物理特征对组织结构的可能影响,“组织的结构形式要能解决一系列的共同财产问题”[1](P68)。实际上,即使是同一资本设备的不同属性,由于测度与监管成本不同,财富攫取的严重性也不尽相同,管理起来也难度不一。此时,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共同财产问题是合意的,即那些容易产生严重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往往由组织所有,而不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⑥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由于大型设备时常有重要属性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所以它们将由某一集权的组织所拥有,这种组织可以称为企业[1](P66)”。换句话说,“组织是对大型设备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重要属性的集中管理”[1](P59)。在这里,巴泽尔通过将设备所有权分割的概念融入对企业的分析,根本地改变了企业的构成。虽然他对企业的讨论也是以规模经济为切入点,但巴泽尔所定义的企业的产品与传统企业的产品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是由它所遇到的共同财产问题的性质来定义的。换句话说,当一件机器设备的不同属性被分别所有时,产出不必非由一家单独的企业来生产,例如,“大办公楼”这一资本商品的属性就是由许多所有者拥有。
(二)延留义务与经济组织
组织存在的另一原因涉及对延留义务的交易的管理。所谓延留义务的交易,即附带卖方责任的交易。大多数交易尤其是涉及到高价值商品的交易,在销售完成之后卖方的责任仍要延续,如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担保。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厂商提供担保和维修服务,消费者会在购买前对货物进行充分的检查,直到确定商品值得购买。但由于商品具有多重属性,信息的搜寻成本过高,这明显不利于商品的销售。提供担保就相当于将本该在交易时界定的权利推迟到交易之后实现,从而避免了交易时产权完全界定的困难,使得交易能够顺利达成。
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是分割的。此时,商品所有权分割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消费者购买电冰箱后,电冰箱的所有权并不会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冰箱生产厂家仍然保留一部分责任,如承担产品故障的保修义务。这些属性归厂商所有显然要比归消费者所有更有效率,因为制冷剂会不会漏出主要取决于生产过程,而不取决于消费者。压缩机的寿命的长短也是如此,它主要取决于生产的工艺过程,厂商对此了如指掌,而消费者则一无所知[1](P121)。如果让消费者占有与冰箱维修相关的属性的所有權,一旦冰箱出现故障,消费者势必需要花费极高的成本去判断哪一属性出现了问题。所有权的分割可以避免烦琐的属性测度,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
但在将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割给各人以后,其中的一些人就可能白占便宜,染指别人所有的属性。例如,在顾客买到有保修的冰箱后,使用起来可能就不那么精心,不像对待无保修的产品一样。此时,要使厂商承担保修的责任就需要对冰箱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如限制他们不能将冰箱用于商业用途[1](P122)。对交易双方行为的约束意味着资源并非仅仅根据价格进行配置。实施约束并加以监督需要一种组织,而不同种类的约束相应地就需要不同的组织。当然,延留义务的交易并非惟一依赖组织,但组织却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机制[1](P73)。巴泽尔认为,将那些有延留义务的交易属性置于组织内部,由组织实施约束并加以监督,权利的保障问题便可以得到解决[6]。
四、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
巴泽尔对组织内部结构的认识既不像奈特一样认为承担变化性的责任与风险相关,也不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剩余索取权应当赋予监督者以激励其对团队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偷懒现象进行监督[7]。根据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谁承担更大的结果的变化性,谁就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承担变化性的能力需要担保,而担保需要资本。缺乏物质资本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不能为其行为提供担保,因而成为受雇佣的对象。反之,拥有物质资本的要素所有者因为具有为变化性提供担保的能力成为雇主⑦。
(一)变化性、责任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
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且无交易费用时,资源都将用于价值最高的地方,而不管哪一个交易者承担对另一方影响的责任。这一观点被后来的研究者总结为科斯定理,用以说明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虽然科斯意识到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责任问题并将其提到了首位,但正如巴泽尔所言,科斯并没有深入讨论为什么会出现损害责任,即产生责任问题的条件⑧。通过引入变化性的概念,巴泽尔将科斯关于责任的讨论纵向推进。他指出,变化性是产生责任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存在消除成本高到禁止程度的变化性时才有责任问题。
在假定存在变化性的情况下,巴泽尔认为,只有造成变化性的人承担其对行为的全部影响时,产权才能得到充分界定。他运用地主与佃农租佃合同的例子来说明变化性的分配对于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假设土地是均质的,劳动及其努力是可变的,佃农预期产量只会是自己劳动努力的函数。可以想象,如果两个要素所有者选择的是固定租金合同,权利能够明确界定。如果地主与佃农签订的是固定工资合同,佃农势必会通过偷懒而获益,土地产出也不会像固定租金合同下那么多。因此,变化性的合理配置是产权明晰的前提,说不管谁承担变化性的责任,只要权利被清晰界定收入都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与变化性配置一致的权利转让,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种资产都不是同质的,它们都是多重属性的集合。虽然订约方可以按照其意愿无偿作出规定,但并非所有的属性都值得作出规定并加以监督。一些合同中没有严格规定但又可以变化的属性就成为无偿属性,成为合同双方竞相攫取的对象。这一寻租行为使得来自资产的收入流具有了变化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理应承担各自造成变化性的影响。但是,由于无法准确评估个体对收入变化性的影响,产权通常得不到明确界定。巴泽尔指出,此时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应当是,“随着一方对产出价值的影响上升,该方承担相关变化性的更多责任”⑨。 (二)承担变化性的能力与股权资本的作用
根据巴泽尔对组织功能的理解,组织可以被看作对公共领域未定价属性进行管理以减少相关攫取损失的一组合同之网。通过在订约者之间分配变化性,可以减少公共领域内的损失,而变化性的承担是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那么,应当如何分配变化性并由此来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呢?巴泽尔指出,订约者必须对分配其相互作用结果的方式达成协议。当这种结果是可变的时候,订约者将在他们中间分配这种变化性。作为组织基础的中心原则是当合同一方影响平均结果的能力提高时,合同应当将更多的共同行动的变化性分派给该方,而该方对于剩余的索取权也就越大。当造成更多变化性的合同一方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时,就对其行为的更大部分作出担保。当各方为其行为担保时,他们占交易对手便宜的激励就受到了抑制。因此,巴泽尔所说的变化性的承担与拥有剩余索取权和为其行为提供一种担保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每份合约的当事人都承担一部分结果的变化性,从而担保彼此在该交易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因此,企业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结果担保人的联合。但是,巴泽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要素所有者都可以承担他们行为的全部影响。由于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部分发生在企业之外,担保需要资本,而交易者本身的财富水平限制着部分要素所有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劳动所有者更有可能进入要求他们对市场工资与实际工资间差额作出担保的合同,而不可能进入到要求担保他们行为的其他可能影响的合同。对于某些责任问题很大,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高价值的设备如喷气式飞机使用的合同,劳动要素的所有者的担保能力往往不足以融通由于变化性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除了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可能缺乏足够的财富来充分担保他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持有足以担保他们行为的要素所有者可能通过被雇佣而获益⑩。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在提供担保的能力上,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他认为,在保障履约问题上,资本尤其是股权资本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股权资本是专门用于担保的要素,股东权益本身就是为保障企业所签一切合同的顺利执行而事先安排好的。股权资本提供担保的能力越强,合同条款的改善就越好。例如,如果雇员得到充分的上岗培训,其专用性人力资本会提高,进而增加产出。但是,雇员自己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意愿往往较弱,因为他们并不能够确定在未来能够获得一个与提高的能力相匹配的工资收入。只有股权资本能够提供这种保证。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未清偿的股权资本越高,担保能力越强。从这一意义上看,股权资本是生产性的。可以预期,股权资本的数量将会扩大到这样的程度,即其扩大不止1个单位所带来的成本将带来合同意义上被利用要素——包括借贷资本——的同等价值的提高。因此,担保作用决定着股权资本的最佳水平[1](P81。进而,担保功能提供了一种界定经济组织边界的方式。组织可以看作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合同网,由于股权资本的所有者为组织内部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同进行担保,自然的,股權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企业的所有者。
四、巴泽尔对于经济组织研究的创新性贡献
巴泽尔运用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经济组织的方式。在对传统的“企业黑箱论”“两分法”“科斯定理”等经典产权观点修正或补充的基础上,巴泽尔对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内部结构作出了独到的解释。概括起来,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经济组织功能与内部结构提供了新的解释
无论是以科斯、张五常为代表的间接定价理论,还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都强调“组织替代市场主要是节约交易成本”,这似乎也成为了经济组织性质的惟一解释。巴泽尔则是从产权属性化和分割化的事实出发,剖析出经济组织有减轻共同财产问题和限制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中的侵权行为的作用,进而阐述了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由于共同财产问题与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产权治理关系,研究治理产权交易的合同成为了巴泽尔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另外,现有研究要么忽视对组织内部权力来源的考察,要么假设企业威权形成于对风险的承担。巴泽尔关于自有资本的担保功能为企业内部结构提供了一种解释。在巴泽尔看来,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劳动者不具备为其行为的变化性提供担保的能力,因而倾向于成为受雇佣的对象。不能担保其活动的其他要素所有者都可以与股权资本所有者签订契约,并将这些交易大量地置于担保人的企业之内便可获益。从某种意义上,巴泽尔的上述观点类似于哈特和莫尔的观点。后者曾指出,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能够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动{11}。
(二)整合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两大分析体系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经济学分为两个分支——测度与治理。前者强调测度成本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后者则主要研究交易的构成因素以及它们对治理机制的影响。巴泽尔的研究通常划分到前者包含的范畴,这可能是由于在1982年的《考核成本与市场组织》一文,巴泽尔提出了“当一种中间产品的测度变得越来越昂贵时,它在市场上售出的可能性越小,而且可能保留在企业内部”的观点[8]。事实上,巴泽尔不仅强调测度成本的重要性,其对经济组织的理解也从治理层面展开。交易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任何交易都可以还原为合同,具有不同交易特征的交易要求不同的治理结构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均在巴泽尔的组织研究中有所体现。不同的是,在巴泽尔的分析中,交易的对象是资产属性而不是资产本身。因此,测度成本与治理结构的观点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在各自有效的范围内,每一种观点都对交易成本经济学做出贡献。从这一点来看,巴泽尔关于组织的研究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两大分支——测度与治理走向综合的一个表现。
(三)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提供微观基础
由于有限理性是一个难以在正式模型中分析的变量,第一代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强调合约的不完全性主要来自于某些关键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描述性”。其中,所谓的关键变量主要是指那些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变量。但是,这一观点受到了以Maskin和Tirole为代表的完全合约学派的批评。他们认为,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基础并不牢固。不完全合约理论假设具有充分理性的当事人可以在难以预测未来状况的前提下预期各自的支付函数,信息对称的签约人一定可以凭借这种动态规划能力在事前制定出一个最优的完全合约。第三方的不可证实性并不是构成不完全合同的充分条件[9]。后续研究中,学者通过引入更为复杂的因素,如重复博弈、连续时间、不对称信息、有限理性等来为合约的不完全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不同于第一代不完全合约理论,在巴泽尔的研究中,不完全合约的理念更多是通过经验研究传递的。合约的不完全既来自于测度成本与监督成本又来自于产权分割化与保护成本,还来自于人们的有限认知能力。巴泽尔的经验研究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也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提供了一个微观基础。 注释:
①阿克洛夫最早在探讨柠檬市场时研究了异质商品问题。巴泽尔将异质商品假设用于其产权分析框架。
②巴泽尔一再强调,合同治理产权的交易,是产权研究的核心。合同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是签约方之间的权利的重新分配。
③张五常指出,在适当的合同约束下,租值耗散问题是可以被消除的,这与巴泽尔论及的通过适当的合同分配变化性从而减轻公共领域内的共同财产问题有相似之处。
④巴泽尔教授是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设备的产权分割以及交易过程中商品所有权分割两个层面来引入经济组织。由于产权分割,产权治理变得更为重要,而实施产权治理需要组织(合同)。
⑤巴泽尔指出,现实生活中损人利己的机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人们总是想从蛋糕中多切一块,为此付出一些代价也是值得的。为了不使蛋糕大大缩小,人们会想办法,建立组织,更准确地界定产权,以便“分而啖之”。
⑥巴泽尔虽然指出组织是减轻共同财产问题的一种措施,但组织如何减轻共同财产问题,需要深入到对组织内部结构的探讨,即组织内部不同属性的所有权配置问题。
⑦张维迎则认为,因为资本可以传递有关经营能力的信息,从而更应当赋予剩余索取权。
⑧这或许是因为科斯认为产权是绝对且明确界定的,法律权利始终等于经济权利。因此,他认为不管谁承担变化性影响,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
⑨巴泽尔与孙云主张最优的途径是把产出变动的较大份额分配给其努力程度对产出具有较大边际影响的当事人。同时,为使对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最小化,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穆尔的研究表明,产权应当分配给对最终结果的投资较多的那方当事人所有。
⑩尽管这里出现了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但它们出现的理由是不同的。
{11}完全合约理论将企业视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是基于两种存在内在矛盾的理由: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假设下,他们采用资本强权观,即相信非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最终来源,投资者自然可以控制企业为自己服务;当引入财富约束后,他们采用股东至上观,即认定股东作为非人力资本投资者是企业最主要甚至惟一的专用资产投资者和经营风险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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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费方域,蒋士成,译.不完全合同、产权和企业理论[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齐 园
关键词:产权分析框架;经济组织;合同;变化性;担保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7)02-0029-07
对经济组织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源于企业性质的研究。自1937年科斯经典文献《企业的性质》问世以来,经济组织尤其是企业吸引了众多产权理论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或是修正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假定,或是深入挖掘交易的特征,以期更好地解释经济组织的性质及其内部结构。通过这些努力取得了诸多见识,但大都没有超出科斯(1937)的认知[1]。
巴泽尔教授的研究是一个例外。虽然秉承交易成本的分析范式,但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研究并不是以往产权理论研究者的简单复制。在坚持理性经济人、风险中性等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前提下,巴泽尔教授运用自己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对经济组织进行了新的思考,得到了与众不同的结论。本文拟对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创新性思想进行梳理,旨在推进学术界对经济组织理论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一、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
在众多产权理论研究成果中,巴泽尔教授的产权理论以思想深刻、观点新颖、见解独到而独具特色。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巴泽尔教授从“可观察的现象”和“可检验的结论”入手,始终如一地运用产权这一分析工具来审视排队配给与价格控制、经济组织的存在、奴隶制的兴衰、投票制度等在瓦尔拉斯模型中看似不合理的经济现象,提出并构建了最具普遍性和一般应用价值的产权分析框架[2]。用巴泽尔自己的话说,他的产权分析框架“适用于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社会制度”[1](P137)。
产权的界定是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巴泽尔构建产权分析框架的逻辑起点。巴泽尔之前的产权理论研究者,如奈特(1924)、戈登(1954)、科斯(1960)大都认为产权存在并可以完全界定,“产权是一种绝对权利,要么存在并得到明确界定,要么就不存在,不可能出现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中间状态[1](P88)”。对此,巴泽尔批评道:“通常将商品当作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到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状态。”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商品都是具有多重属性的复杂商品①,“这些商品的属性,不仅未来的所有者不完全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常常也不知道。由于完全界定的成本很高,产权是永远不可能完全界定的。”[1](P88)商品如此,资产也是如此。从“产权只能部分界定”的特征事实出发,巴泽尔将产权的分析单位从权利整体细化到了权利属性,资产的属性化分析也使得巴泽尔的产权分析独具特色。
在将产权视为一个具有分散属性的权利集合的基础上,巴泽尔进一步探讨了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产权分割和属性所有。“如果商品的所有者转让一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部分,那么来自交换的净得益通常就会增加。采取这种形式的交换,導致同一资产分割的产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1](P5)”所有权的属性分割使得商品的所有权格局复杂化,也间接证明了产权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巴泽尔进一步指出,“不仅商品的所有权常常被分割,组织的所有权也可以被分割。组织内部和边缘的实物运作通常都涉及不止一种商品,而且商品内部属性也各不相同。几个人共享这些属性的所有权,每个人只单独拥有或与其他人共有这些属性的一部分[1](P8)”。产权分割概念的提出将产权研究的理论课题从产权界定转向了产权治理,令交易以及对这一活动背后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探讨重新回归经济学的的研究视野②。
从产权分割出发,巴泽尔很自然地深入到了对公共领域和共同财产的分析。由于商品属性众多,而获取相关属性的信息成本很高,产权的初始界定通常是不完全的,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权利分割与让渡也不可能完全。不完全的分离使得一些属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1](P5)。与共同财产最初的含义不同,巴泽尔这里提及的共同财产既非对其使用没有限制的财产,也不是那些处于公共部门的资源,而是那些没有充分定价、没有被持有的属性。它们处于无主的状态,只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便可以获得。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商品属性并不是没有价值,而是所有者暂时没有认识到,或者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个人选择主动放弃的。由于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产权就不能完整地界定,公共领域与共同财产问题始终存在。面对这一问题,人们所能做的就是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共同财产问题。
与产权分割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实现财产权利价值最大化,这又涉及到产权配置的原则和对产权必要的限制[3]。就前者言,由于所有权分割是不完全的,总是有部分有价值属性成为无偿属性。当交易双方都能影响这一无偿属性时,权利通常不能经济的完全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种所有制形式能够使来自资产的净收入实现最大化,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该更大[1](P8)。就后者论,将同一商品的所有权分割开来,归不同人所有,可能效率更高。但是,由于资产属性的所有者间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一旦物质实体的所有权明确分割给个人以后,有些人就可能白占便宜,染指非归其所有的属性[1](P122)。因此,需要专门作出相应的排他性规定,对权利进行约束和限制,从而提高资产权利的净价值。
二、从企业黑箱、两分法到合约 对资源的配置本质上是对资源相关权利的配置,而这种配置关系实际上就是对产权的界定、转让、行使等治理关系。在新古典理论体系下,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惟一手段。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下,消费者的局部均衡与生产者局部均衡的结合就实现了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均衡。在Arrow-Debru所阐释的一般均衡体系下,理解和应用市场机制是经济学的主要任务。企业是市场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的原子。因此,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视为一个外生的当然存在,除了从技术上将其定义为一个生产函数,对其性质和内部结构基本上没有也难以进行解释。企业也因此成为了经济理论中的一个“黑箱”: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在生产函数上选择要素的最佳投入,然后转换为产出。当然,市场结构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产生影响,不同市场结构下成本函数尤其是平均成本函数决定着企业的规模,这可能就是新古典理论对企业内部结构为数不多的解释了。
新古典理论体系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认识,原因在于忽视了交易成本,即假定经济活动发生在一个无摩擦的理想环境中。但在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中,无需企业组织也完全可以获得与之相同的结果。而事实却是,应用市场机制是要花费成本的,无论是发现价格,谈判、签约还是履约都要耗费资源。当市场交易成本很高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一种替代市场的制度。另外,以为企业获取信息、度量生产要素贡献和监督生产等都无需耗费资源,这样的假设同样偏离了现实。如果企业的确无成本地拥有信息,同时能够无成本地监督生产、度量产出,那么企业内的任何运作都只涉及技术关系,企业的确只是一个“生产函数”。但在现实世界中,无论市场交易还是企业运作都存在交易成本,市场与企业的相互替代关系也就在交易成本的两相比较中不断演进,这就是科斯1937年在《企业的性质》中的核心观点。科斯的洞见开启了经济理论中的企业黑箱,但也诞生了存在替代关系的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
此后,新制度经济学领域展开了对企业性质更深入的探索。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假定企业是实现团队生产节约的一种方式,而且团队成员是通过一系列合约连接到企业中来的。威廉姆森(1971)、克莱因、克劳福德、阿尔钦(1978)则从资产专用性的角度阐释了企业的性质,他们认为促使企业产生的垂直一体化有利于防止对专用性资本的剥夺[4]。虽然在他们的解释中已经有了合约的影子,但最为明确提出产权治理合约性质的是张五常教授。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张五常将产品市场推广到了要素市场,指出了间接定价在合约关系中的作用,进而明确提出在合约形式下市场与企业的界限是模糊的,“‘企业’是在不同于普通產品市场的合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速写式的描述”,“说一个‘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太正确的,不如说一种合约形式取代了另一种合约形式”[1](P72)。鉴于此,张五常教授主张经济学家们将注意力放在合约上,而放弃将企业作为他们的分析工具。
巴泽尔批评了科斯将人们间的相互行为分为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他指出科斯作出这样的区分“并没有把自己的市场交易成本高的主张贯彻到底”。[1](P72)为了体现这种成本,巴泽尔首先对“市场交易”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他说,“市场交易应当是这样的交易,一旦完成,交易者之间便不存在任何义务,即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1](P73)。从这一定义出发,似乎不可能精确地指出,哪些活动应是被指定为企业活动。因为只有当交易是在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条件下进行,交易者之间的分离才是彻底的。但是,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交易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通例。在所有其他交易中,交易各方之间的合同都对他们的行为实施限制,使得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在企业内[1](P79)。巴泽尔进一步指出,附带卖方责任的交易是对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交易的一种替代,这种交易对交易者也是有限制的。因此,巴泽尔强调张五常所指出的需要研究治理企业运作合同的观点应当得到扩展,以包括所有受到限制的运作,无论它们是在企业内还是市场上[1](P73)。
同张五常一样,巴泽尔主张将企业与市场还原为合约③。在他看来,所谓“市场”“企业”,都只不过是人与人之间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可以被还原为个人以及与之联系着的一组合约。他运用一些实例来说明某些合约既不属于市场,也不属于企业。例如,当一个人利用汽车机械师的服务,或去看医生,或请管道工修理下水道,这些是以近似于所要求的产出的单位表示的,好像是把交易置于市场之中。但是其收费却是以服务者提供的时间来计算的,表明这是一种雇佣——可以归入企业的合同。因此,将交易分为市场上的交易和企业内的交易并不十分有效[1](P74)。事实上,大多数交易的组织都与企业有关,而在企业内组织的交易也有所不同,有些交易主要在企业内进行,有些则主要靠市场。至此,经济理论对产权治理关系的认识从单一的市场配置到市场与企业的两分法,最终发展到合约视角。
三、经济组织的新功能
“分析产权或非价格调整不一定要限于经济的市场部分或市场经济中;实际上,产权方法在最少适用市场价格、最少允许调整价格的制度中最为有用”[1](P12)。组织是最少使用市场价格的,是产权方法的最佳用武之地[5]。沿着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巴泽尔教授分别从共同财产与延留义务的视角,对经济组织尤其是企业的功能进行了重新定位④。
(一)共同财产与经济组织
共同财产问题是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所有权的分割造成的。在企业运营中,为了获得生产中的规模经济,往往需要两个或多个工人共同操作一台机器设备。这样一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就会被分割,各种有价值的属性归属于不同的操作者。由于相关属性的测度和监督成本差异相当大,并非所有属性都会充分定价,部分有价值的属性就会置于公共领域,成为共同财产。以出租汽车为例,汽车驾驶的部分属性——如使用者的时间和汽油使用相关属性的产权可以清楚界定,但对于轮胎的磨损,监督成本就太高。“由于易损害属性的难以客观界定和据实分摊,未定价属性的消费就如同是半免费的,于是部分程度上也就成为了共同财产。[1](P65)” 为了遏制设备利用中的共同财产问题,应当对设备的使用者施加限制,以减少其对设备的过度和不小心使用,而组织是实施限制从而减轻共同财产问题的一种措施。⑤巴泽尔指出,对所有权被分割的实体进行管理,需要组织[1](P67)。另外,巴泽尔注意到了资本物品的物理特征对组织结构的可能影响,“组织的结构形式要能解决一系列的共同财产问题”[1](P68)。实际上,即使是同一资本设备的不同属性,由于测度与监管成本不同,财富攫取的严重性也不尽相同,管理起来也难度不一。此时,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共同财产问题是合意的,即那些容易产生严重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往往由组织所有,而不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属性则往往由个人所有。⑥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由于大型设备时常有重要属性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所以它们将由某一集权的组织所拥有,这种组织可以称为企业[1](P66)”。换句话说,“组织是对大型设备容易产生共同财产问题的重要属性的集中管理”[1](P59)。在这里,巴泽尔通过将设备所有权分割的概念融入对企业的分析,根本地改变了企业的构成。虽然他对企业的讨论也是以规模经济为切入点,但巴泽尔所定义的企业的产品与传统企业的产品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是由它所遇到的共同财产问题的性质来定义的。换句话说,当一件机器设备的不同属性被分别所有时,产出不必非由一家单独的企业来生产,例如,“大办公楼”这一资本商品的属性就是由许多所有者拥有。
(二)延留义务与经济组织
组织存在的另一原因涉及对延留义务的交易的管理。所谓延留义务的交易,即附带卖方责任的交易。大多数交易尤其是涉及到高价值商品的交易,在销售完成之后卖方的责任仍要延续,如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担保。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厂商提供担保和维修服务,消费者会在购买前对货物进行充分的检查,直到确定商品值得购买。但由于商品具有多重属性,信息的搜寻成本过高,这明显不利于商品的销售。提供担保就相当于将本该在交易时界定的权利推迟到交易之后实现,从而避免了交易时产权完全界定的困难,使得交易能够顺利达成。
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商品的所有权是分割的。此时,商品所有权分割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消费者购买电冰箱后,电冰箱的所有权并不会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冰箱生产厂家仍然保留一部分责任,如承担产品故障的保修义务。这些属性归厂商所有显然要比归消费者所有更有效率,因为制冷剂会不会漏出主要取决于生产过程,而不取决于消费者。压缩机的寿命的长短也是如此,它主要取决于生产的工艺过程,厂商对此了如指掌,而消费者则一无所知[1](P121)。如果让消费者占有与冰箱维修相关的属性的所有權,一旦冰箱出现故障,消费者势必需要花费极高的成本去判断哪一属性出现了问题。所有权的分割可以避免烦琐的属性测度,从而节约了交易成本。
但在将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割给各人以后,其中的一些人就可能白占便宜,染指别人所有的属性。例如,在顾客买到有保修的冰箱后,使用起来可能就不那么精心,不像对待无保修的产品一样。此时,要使厂商承担保修的责任就需要对冰箱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如限制他们不能将冰箱用于商业用途[1](P122)。对交易双方行为的约束意味着资源并非仅仅根据价格进行配置。实施约束并加以监督需要一种组织,而不同种类的约束相应地就需要不同的组织。当然,延留义务的交易并非惟一依赖组织,但组织却是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机制[1](P73)。巴泽尔认为,将那些有延留义务的交易属性置于组织内部,由组织实施约束并加以监督,权利的保障问题便可以得到解决[6]。
四、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
巴泽尔对组织内部结构的认识既不像奈特一样认为承担变化性的责任与风险相关,也不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剩余索取权应当赋予监督者以激励其对团队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偷懒现象进行监督[7]。根据巴泽尔的产权分析框架,谁承担更大的结果的变化性,谁就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承担变化性的能力需要担保,而担保需要资本。缺乏物质资本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不能为其行为提供担保,因而成为受雇佣的对象。反之,拥有物质资本的要素所有者因为具有为变化性提供担保的能力成为雇主⑦。
(一)变化性、责任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
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且无交易费用时,资源都将用于价值最高的地方,而不管哪一个交易者承担对另一方影响的责任。这一观点被后来的研究者总结为科斯定理,用以说明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虽然科斯意识到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责任问题并将其提到了首位,但正如巴泽尔所言,科斯并没有深入讨论为什么会出现损害责任,即产生责任问题的条件⑧。通过引入变化性的概念,巴泽尔将科斯关于责任的讨论纵向推进。他指出,变化性是产生责任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存在消除成本高到禁止程度的变化性时才有责任问题。
在假定存在变化性的情况下,巴泽尔认为,只有造成变化性的人承担其对行为的全部影响时,产权才能得到充分界定。他运用地主与佃农租佃合同的例子来说明变化性的分配对于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假设土地是均质的,劳动及其努力是可变的,佃农预期产量只会是自己劳动努力的函数。可以想象,如果两个要素所有者选择的是固定租金合同,权利能够明确界定。如果地主与佃农签订的是固定工资合同,佃农势必会通过偷懒而获益,土地产出也不会像固定租金合同下那么多。因此,变化性的合理配置是产权明晰的前提,说不管谁承担变化性的责任,只要权利被清晰界定收入都会实现最大化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只有与变化性配置一致的权利转让,才能完全清晰地界定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种资产都不是同质的,它们都是多重属性的集合。虽然订约方可以按照其意愿无偿作出规定,但并非所有的属性都值得作出规定并加以监督。一些合同中没有严格规定但又可以变化的属性就成为无偿属性,成为合同双方竞相攫取的对象。这一寻租行为使得来自资产的收入流具有了变化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理应承担各自造成变化性的影响。但是,由于无法准确评估个体对收入变化性的影响,产权通常得不到明确界定。巴泽尔指出,此时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原则应当是,“随着一方对产出价值的影响上升,该方承担相关变化性的更多责任”⑨。 (二)承担变化性的能力与股权资本的作用
根据巴泽尔对组织功能的理解,组织可以被看作对公共领域未定价属性进行管理以减少相关攫取损失的一组合同之网。通过在订约者之间分配变化性,可以减少公共领域内的损失,而变化性的承担是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的。那么,应当如何分配变化性并由此来确定剩余索取权的归属呢?巴泽尔指出,订约者必须对分配其相互作用结果的方式达成协议。当这种结果是可变的时候,订约者将在他们中间分配这种变化性。作为组织基础的中心原则是当合同一方影响平均结果的能力提高时,合同应当将更多的共同行动的变化性分派给该方,而该方对于剩余的索取权也就越大。当造成更多变化性的合同一方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时,就对其行为的更大部分作出担保。当各方为其行为担保时,他们占交易对手便宜的激励就受到了抑制。因此,巴泽尔所说的变化性的承担与拥有剩余索取权和为其行为提供一种担保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每份合约的当事人都承担一部分结果的变化性,从而担保彼此在该交易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因此,企业可以看作是一系列结果担保人的联合。但是,巴泽尔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要素所有者都可以承担他们行为的全部影响。由于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合作部分发生在企业之外,担保需要资本,而交易者本身的财富水平限制着部分要素所有者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劳动所有者更有可能进入要求他们对市场工资与实际工资间差额作出担保的合同,而不可能进入到要求担保他们行为的其他可能影响的合同。对于某些责任问题很大,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高价值的设备如喷气式飞机使用的合同,劳动要素的所有者的担保能力往往不足以融通由于变化性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变化。除了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可能缺乏足够的财富来充分担保他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持有足以担保他们行为的要素所有者可能通过被雇佣而获益⑩。
巴泽尔进一步指出,在提供担保的能力上,资本与其他生产要素不同。他认为,在保障履约问题上,资本尤其是股权资本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股权资本是专门用于担保的要素,股东权益本身就是为保障企业所签一切合同的顺利执行而事先安排好的。股权资本提供担保的能力越强,合同条款的改善就越好。例如,如果雇员得到充分的上岗培训,其专用性人力资本会提高,进而增加产出。但是,雇员自己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意愿往往较弱,因为他们并不能够确定在未来能够获得一个与提高的能力相匹配的工资收入。只有股权资本能够提供这种保证。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未清偿的股权资本越高,担保能力越强。从这一意义上看,股权资本是生产性的。可以预期,股权资本的数量将会扩大到这样的程度,即其扩大不止1个单位所带来的成本将带来合同意义上被利用要素——包括借贷资本——的同等价值的提高。因此,担保作用决定着股权资本的最佳水平[1](P81。进而,担保功能提供了一种界定经济组织边界的方式。组织可以看作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合同网,由于股权资本的所有者为组织内部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合同进行担保,自然的,股權资本的所有者也就是企业的所有者。
四、巴泽尔对于经济组织研究的创新性贡献
巴泽尔运用独特的产权分析框架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经济组织的方式。在对传统的“企业黑箱论”“两分法”“科斯定理”等经典产权观点修正或补充的基础上,巴泽尔对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内部结构作出了独到的解释。概括起来,巴泽尔关于经济组织的创新性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经济组织功能与内部结构提供了新的解释
无论是以科斯、张五常为代表的间接定价理论,还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都强调“组织替代市场主要是节约交易成本”,这似乎也成为了经济组织性质的惟一解释。巴泽尔则是从产权属性化和分割化的事实出发,剖析出经济组织有减轻共同财产问题和限制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中的侵权行为的作用,进而阐述了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由于共同财产问题与存在延留义务的交易都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产权治理关系,研究治理产权交易的合同成为了巴泽尔产权理论研究的核心。另外,现有研究要么忽视对组织内部权力来源的考察,要么假设企业威权形成于对风险的承担。巴泽尔关于自有资本的担保功能为企业内部结构提供了一种解释。在巴泽尔看来,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劳动者不具备为其行为的变化性提供担保的能力,因而倾向于成为受雇佣的对象。不能担保其活动的其他要素所有者都可以与股权资本所有者签订契约,并将这些交易大量地置于担保人的企业之内便可获益。从某种意义上,巴泽尔的上述观点类似于哈特和莫尔的观点。后者曾指出,对物质资产的控制权能够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动{11}。
(二)整合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两大分析体系
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经济学分为两个分支——测度与治理。前者强调测度成本对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后者则主要研究交易的构成因素以及它们对治理机制的影响。巴泽尔的研究通常划分到前者包含的范畴,这可能是由于在1982年的《考核成本与市场组织》一文,巴泽尔提出了“当一种中间产品的测度变得越来越昂贵时,它在市场上售出的可能性越小,而且可能保留在企业内部”的观点[8]。事实上,巴泽尔不仅强调测度成本的重要性,其对经济组织的理解也从治理层面展开。交易作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任何交易都可以还原为合同,具有不同交易特征的交易要求不同的治理结构等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观点均在巴泽尔的组织研究中有所体现。不同的是,在巴泽尔的分析中,交易的对象是资产属性而不是资产本身。因此,测度成本与治理结构的观点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在各自有效的范围内,每一种观点都对交易成本经济学做出贡献。从这一点来看,巴泽尔关于组织的研究是交易成本经济学两大分支——测度与治理走向综合的一个表现。
(三)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提供微观基础
由于有限理性是一个难以在正式模型中分析的变量,第一代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强调合约的不完全性主要来自于某些关键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描述性”。其中,所谓的关键变量主要是指那些与专用性投资相关的变量。但是,这一观点受到了以Maskin和Tirole为代表的完全合约学派的批评。他们认为,不完全合约理论的基础并不牢固。不完全合约理论假设具有充分理性的当事人可以在难以预测未来状况的前提下预期各自的支付函数,信息对称的签约人一定可以凭借这种动态规划能力在事前制定出一个最优的完全合约。第三方的不可证实性并不是构成不完全合同的充分条件[9]。后续研究中,学者通过引入更为复杂的因素,如重复博弈、连续时间、不对称信息、有限理性等来为合约的不完全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不同于第一代不完全合约理论,在巴泽尔的研究中,不完全合约的理念更多是通过经验研究传递的。合约的不完全既来自于测度成本与监督成本又来自于产权分割化与保护成本,还来自于人们的有限认知能力。巴泽尔的经验研究不仅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启示,也为不完全合约理论提供了一个微观基础。 注释:
①阿克洛夫最早在探讨柠檬市场时研究了异质商品问题。巴泽尔将异质商品假设用于其产权分析框架。
②巴泽尔一再强调,合同治理产权的交易,是产权研究的核心。合同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是签约方之间的权利的重新分配。
③张五常指出,在适当的合同约束下,租值耗散问题是可以被消除的,这与巴泽尔论及的通过适当的合同分配变化性从而减轻公共领域内的共同财产问题有相似之处。
④巴泽尔教授是从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设备的产权分割以及交易过程中商品所有权分割两个层面来引入经济组织。由于产权分割,产权治理变得更为重要,而实施产权治理需要组织(合同)。
⑤巴泽尔指出,现实生活中损人利己的机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人们总是想从蛋糕中多切一块,为此付出一些代价也是值得的。为了不使蛋糕大大缩小,人们会想办法,建立组织,更准确地界定产权,以便“分而啖之”。
⑥巴泽尔虽然指出组织是减轻共同财产问题的一种措施,但组织如何减轻共同财产问题,需要深入到对组织内部结构的探讨,即组织内部不同属性的所有权配置问题。
⑦张维迎则认为,因为资本可以传递有关经营能力的信息,从而更应当赋予剩余索取权。
⑧这或许是因为科斯认为产权是绝对且明确界定的,法律权利始终等于经济权利。因此,他认为不管谁承担变化性影响,资源配置都是有效率的。
⑨巴泽尔与孙云主张最优的途径是把产出变动的较大份额分配给其努力程度对产出具有较大边际影响的当事人。同时,为使对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最小化,格罗斯曼和哈特、哈特和穆尔的研究表明,产权应当分配给对最终结果的投资较多的那方当事人所有。
⑩尽管这里出现了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但它们出现的理由是不同的。
{11}完全合约理论将企业视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是基于两种存在内在矛盾的理由: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假设下,他们采用资本强权观,即相信非人力资本所有权是权力的最终来源,投资者自然可以控制企业为自己服务;当引入财富约束后,他们采用股东至上观,即认定股东作为非人力资本投资者是企业最主要甚至惟一的专用资产投资者和经营风险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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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