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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模式在两个方面已经确立:一方面,它已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有基本的构架和基本的实现渠道;另一方面,它又在前进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包括理论上的发展和进一步明确,实践上的进一步落实
近年来,人们对中国的民主有了更多的关注和肯定,并进一步发现了它在世界民主制度发展中的价值。中国的民主是否已经构成了一种“模式”?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中国民主已经构成一种“模式”
中国的民主是否已经构成了一种“模式”?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当然,这里还有复杂的情况。一方面,它已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有基本的构架和基本的实现渠道;另一方面,它又在前进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包括理论上的发展和进一步明确,实践上的进一步落实。
首先从指导思想上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是我们始终确认并坚持的。我们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和国家的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除了当好公仆外,没有任何权力。而这一点,与西方先进的民主理论家提倡的并无区别,甚至比他们更彻底。说明我们已把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理念确立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其次,从理论上说,我们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制理论。马克思主义强调,代表制与代议制不同,它是一种更彻底的民主实现形式。因为代议制本质上是一种“精英轮换”制度,“选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自由的”,一旦选举完成,在代议人与被代议人间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他们就将受制于一个异己的意志”,这一点,即使代议人完全出以公心也不可避免。比如有的国家宪法就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还有的则进一步强调: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拘束,只凭他们的良心行事。”代表制则不同,它是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取代代议制的制度,照马克思的说法,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终于发现的”“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就是靠了它,“把寄生虫和荒淫无耻的富人的巴黎改变成工人的巴黎”。怎么实现这一点呢?马克思总结了几个方面:代表必须由各区通过普选产生;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选民不满意代表工作时随时可以撤换;代表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代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这样的一套制度,与代议制显然已有重大区别了。我国正是根据马克思这个设想和列宁在俄国的实践,采用了代表制体制,以希望实现更完全的民主。现在我们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上是在代表制基础上的理论延伸。
再次,我们根据马克思代表制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设计了实行民主的基本政治构架和基本运行渠道。这就是党内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员的民主生活制度和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制度,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行合一原则下的执行制度,人民的广泛参与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城市社区自治制度与一定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应该说,这一系列制度如果都落实好,我们国家的民主将是一种有秩序、有内容,既成本低廉又保证高质量的民主形式。
最后,就是我们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大量工作,摸索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并取得了可观成果。尽管这些具体形式有些还是实验或试点性质,但表现的内容却揭示了它巨大的生命力。比如在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实行的各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等,都为我们的民主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当然,我们的民主在这种探索和发展中,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我们过去在国家管理理论中,往往受精英治国论的影响,实际上奉行了一种政府主导的原则,公民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实现。为了纠正这个偏差,也曾探索过凡事诉诸群众,以至滑向“大民主”的泥潭,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失序。我们现在必须重新研究这个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要找到一种把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结合起来的机制,它要以二者的“融合”为特征,各自在“有机结合”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而这需要重大的理论创造。另一点,则是在实践上切实解决公民权力的落实和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对权利和权力的性质、运行机制、变化趋势研究不够,以致两方面落实的都不好,现在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所幸的是,许多基层的实验,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素材。
有关中国民主的几种称谓
为了展开这种讨论,我们进一步分析一下这之前对中国民主经常使用的几种称谓,看它们各自是什么涵义,能否从本质上反映中国的现实,哪个更能适应民主的未来发展。这种种称谓,比较重要的大致有下列几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这种称谓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延伸而来的,在我国属传统正规提法。它能紧紧扣住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揭示出它有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面,而且强调它是“中国”的。当然,“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不能推广,若能抓住其实质,在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可能适用。从目前看,这种提法仍有其价值,稍显缺憾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政治上共性东西越来越多、管理制度上常常互相借鉴的情况下,总突显“社会主义”个性,难免显得不“与时俱进”。特别是它体现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面,可能还会体现出阶级性烙印的影响,从而使民主的共性要求受到影响。
“中国的民主政治”或“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这种提法是对我国“政治现实”或“政治制度”的一种较好概括,并明确指出了它是“中国的”或“中国特色的”。用于对中国民主进行“描述”的场合是非常适用的,因为它强调的是“事实”。但当我们研究中国民主能否构成世界民主一种独立模式时,它却未能给出明确肯定的答案。可我们现在恰恰应该关注中国民主的生命力问题,研究它能不能构成一种新的“模式”,以及其前景究竟怎样。
“中国式民主制度”或“中国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种提法比上述两种前进了一步。主要是,它在描述和概括中国民主现实的基础上,把中国民主上升到了一种“式”的高度(已接近“模式”),使之具有了一定的被认可的价值。但从中国和世界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这样评价中国民主仍显不够,因为它还未能堂堂正正地把它确立为“模式”,揭示它与其他现有“模式”共存并相互借鉴发展的地位。
“中国民主的道路”。这是强调中国走了一条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民主发展的渠道,有自己的特色,包括出发的“基地”不同、经历的路线不同、表现的内涵和具体形式也不同。但它在最核心和本质的意义上,却保留了民主的真谛,即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而在讲如何实现的时候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提法。
“中国的民主模式”。我们觉得现在更应强调这种提法。因为这种提法给了中国民主更多的肯定,既强调了它的“真民主”的本质,也强调了它发生在中国,同时突显了它是一种“模式”的地位。所谓“模式”,自然就代表了某种普遍意义。至于其前景,我们则要继续由实践检验。
结 语
回顾我国民主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我们有理由确立一个新的概念,即“中国的民主模式”。我们已知道: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不可能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中国的探索自有其价值。(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近年来,人们对中国的民主有了更多的关注和肯定,并进一步发现了它在世界民主制度发展中的价值。中国的民主是否已经构成了一种“模式”?这是一个重大问题。
中国民主已经构成一种“模式”
中国的民主是否已经构成了一种“模式”?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当然,这里还有复杂的情况。一方面,它已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有基本的构架和基本的实现渠道;另一方面,它又在前进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包括理论上的发展和进一步明确,实践上的进一步落实。
首先从指导思想上说,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是我们始终确认并坚持的。我们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和国家的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除了当好公仆外,没有任何权力。而这一点,与西方先进的民主理论家提倡的并无区别,甚至比他们更彻底。说明我们已把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理念确立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
其次,从理论上说,我们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的代表制理论。马克思主义强调,代表制与代议制不同,它是一种更彻底的民主实现形式。因为代议制本质上是一种“精英轮换”制度,“选民只有在选举时才是自由的”,一旦选举完成,在代议人与被代议人间存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他们就将受制于一个异己的意志”,这一点,即使代议人完全出以公心也不可避免。比如有的国家宪法就规定:“选民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均属无效,议员的投票权属于其本人。”还有的则进一步强调: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的委托和指示的拘束,只凭他们的良心行事。”代表制则不同,它是1871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取代代议制的制度,照马克思的说法,它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终于发现的”“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就是靠了它,“把寄生虫和荒淫无耻的富人的巴黎改变成工人的巴黎”。怎么实现这一点呢?马克思总结了几个方面:代表必须由各区通过普选产生;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选民不满意代表工作时随时可以撤换;代表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取消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代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这样的一套制度,与代议制显然已有重大区别了。我国正是根据马克思这个设想和列宁在俄国的实践,采用了代表制体制,以希望实现更完全的民主。现在我们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际上是在代表制基础上的理论延伸。
再次,我们根据马克思代表制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设计了实行民主的基本政治构架和基本运行渠道。这就是党内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员的民主生活制度和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制度,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议行合一原则下的执行制度,人民的广泛参与制度和村民自治制度、城市社区自治制度与一定范围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制度等等。应该说,这一系列制度如果都落实好,我们国家的民主将是一种有秩序、有内容,既成本低廉又保证高质量的民主形式。
最后,就是我们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大量工作,摸索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并取得了可观成果。尽管这些具体形式有些还是实验或试点性质,但表现的内容却揭示了它巨大的生命力。比如在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实行的各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等,都为我们的民主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当然,我们的民主在这种探索和发展中,理论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我们过去在国家管理理论中,往往受精英治国论的影响,实际上奉行了一种政府主导的原则,公民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实现。为了纠正这个偏差,也曾探索过凡事诉诸群众,以至滑向“大民主”的泥潭,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失序。我们现在必须重新研究这个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要找到一种把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结合起来的机制,它要以二者的“融合”为特征,各自在“有机结合”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而这需要重大的理论创造。另一点,则是在实践上切实解决公民权力的落实和对政府权力的监督问题。我们过去一直对权利和权力的性质、运行机制、变化趋势研究不够,以致两方面落实的都不好,现在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所幸的是,许多基层的实验,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素材。
有关中国民主的几种称谓
为了展开这种讨论,我们进一步分析一下这之前对中国民主经常使用的几种称谓,看它们各自是什么涵义,能否从本质上反映中国的现实,哪个更能适应民主的未来发展。这种种称谓,比较重要的大致有下列几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模式”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这种称谓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延伸而来的,在我国属传统正规提法。它能紧紧扣住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揭示出它有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面,而且强调它是“中国”的。当然,“中国特色”并不意味着不能推广,若能抓住其实质,在别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可能适用。从目前看,这种提法仍有其价值,稍显缺憾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政治上共性东西越来越多、管理制度上常常互相借鉴的情况下,总突显“社会主义”个性,难免显得不“与时俱进”。特别是它体现政治意识形态的一面,可能还会体现出阶级性烙印的影响,从而使民主的共性要求受到影响。
“中国的民主政治”或“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这种提法是对我国“政治现实”或“政治制度”的一种较好概括,并明确指出了它是“中国的”或“中国特色的”。用于对中国民主进行“描述”的场合是非常适用的,因为它强调的是“事实”。但当我们研究中国民主能否构成世界民主一种独立模式时,它却未能给出明确肯定的答案。可我们现在恰恰应该关注中国民主的生命力问题,研究它能不能构成一种新的“模式”,以及其前景究竟怎样。
“中国式民主制度”或“中国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种提法比上述两种前进了一步。主要是,它在描述和概括中国民主现实的基础上,把中国民主上升到了一种“式”的高度(已接近“模式”),使之具有了一定的被认可的价值。但从中国和世界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这样评价中国民主仍显不够,因为它还未能堂堂正正地把它确立为“模式”,揭示它与其他现有“模式”共存并相互借鉴发展的地位。
“中国民主的道路”。这是强调中国走了一条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民主发展的渠道,有自己的特色,包括出发的“基地”不同、经历的路线不同、表现的内涵和具体形式也不同。但它在最核心和本质的意义上,却保留了民主的真谛,即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而在讲如何实现的时候是一种很有价值的提法。
“中国的民主模式”。我们觉得现在更应强调这种提法。因为这种提法给了中国民主更多的肯定,既强调了它的“真民主”的本质,也强调了它发生在中国,同时突显了它是一种“模式”的地位。所谓“模式”,自然就代表了某种普遍意义。至于其前景,我们则要继续由实践检验。
结 语
回顾我国民主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我们有理由确立一个新的概念,即“中国的民主模式”。我们已知道: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不可能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中国的探索自有其价值。(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