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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婚姻之外的另一种两性结合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并广为接受,其存在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心理原因,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非婚同居作为一种事实,已逐渐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对因非婚同居而形成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是完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现实合理性
从立法取向上看,坚持和鼓励合法登记婚姻是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努力的方向,所以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不能和婚姻的有关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应采用适当规制、重在引导、分别调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类似婚姻效力的承认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类似于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另外,在具体制定法律时还应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等原则。
(一)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以利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进行的界定。
1.主体应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
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但不包括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和同性恋者同居。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婚姻是排除婚外同居行为的,即婚姻之外的同居才叫非婚同居。另外,非婚同居双方应为男女异性,同性之间的同居违背我国目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我国法律不予认同。
2.同居双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关系应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两性结合关系,一方受胁迫或欺诈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非婚同居,欺诈或胁迫一方视情节轻重可能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或强奸罪。
3.当事人双方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是指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存在婚姻有效成立的各种障碍。首先,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整的非婚同居的范围。另外,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可能生育子女,因此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符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
4.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生活相互照顾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指双方的寝食住行等日常活动都相伴而行,且双方当事人性关系反复进行且众所周知。如果当事人的目的在于性交易而不在于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卖淫"等行为则不构成非婚同居。
5.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
首先,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所知晓,它排除了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其次,当事人的公开同居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期间。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均以同居达到法定的期限为条件,且中间无明显中断,临时的且不固定的非婚同居,如当下十分盛行的大学生短期同居行为则无法律保护的必要。
(二)非婚同居的内部效力
一般来说,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共同财产权、遗产继承权和扶养请求权。
1.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权
非婚同居双方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而不是婚姻,其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他们不愿承担因婚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因此法律就应当给予非婚同居者较大的选择空间,采取以协议制为原则,以婚姻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首先,允许当事人就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性质及归属作出约定。如无此约定,则依据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参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的产生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亲属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理论上,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并无遗产继承权,但是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仍建议法律在下列情况下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①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②同居一方死亡但未立遗嘱,对死亡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取得继承权;③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3.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法律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此种请求权。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为:①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②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即请求方确实生活困难。③被请求方必须有扶养的能力,否则该请求权无法实现。另外,当请求权适用的条件有变化或不存在时法律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
(三)非婚同居的外部效力
非婚同居关系的外部效力,主要涉及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利益,大多都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我国非婚同居法对非婚同居的外部效力规定可包括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身份关系方面:(1)非婚同居伴侣,包括事实伴侣和登记伴侣,与对方的亲属关系之间都不发生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亦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2)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享有家庭成员的某些权益。登记伴侣可以以"登记伴侣"的身份享受公共机构或单位给予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某些待遇。例如,为对方做医疗护理的决定、到医院探视、到监狱探监、休假、调动、购物和旅行优惠等。(3)非婚同居伴侣有向法院和有关机关寻求救助的权利。其次,在财产关系方面:(1)非婚同居伴侣应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非婚同居伴侣可享有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四)其他相关方面
1.非婚同居中的亲子关系
依据"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除把有双方共同的子女作为降低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条件外,还应对有未成年子女的非婚同居关系给与特别保护。我国目前《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却遇到诸如上户口,入托和上学等实际困难,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也不少见。因此,我国立法应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2.非婚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基于生理的和经济等原因,在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妇女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且她们在同居期间会因为怀孕、分娩、流产而留下疾患。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男方往往会因为无法律规定而推卸责任,置女方于艰难境地,有违法律的公正,我国法律也应该就此作出相关赔偿与费用的规定。
3.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
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是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实际存在的同居关系消灭。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家庭关系终止的情形:(1)一方或双方结婚,我国法律应根据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原则,规定非婚同居因一方或双方结婚而终止。(2)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同居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同居关系即可解除,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和判决的方式进行。 (3)非婚同居一方或双方死亡,这种情况下,非婚同居关系当然地解除。
参考文献:
[1]张民安.非婚同居在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95-102
[2]童付章,吴素文.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趋势于我国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7(2):195-198
[3]吴国平.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6):23
[4]廖秉静.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J].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3):45-48
作者简介:邱晴,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市场竞争法专业;李秋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涉外经济法专业
关键词: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现实合理性
从立法取向上看,坚持和鼓励合法登记婚姻是我国婚姻立法应当努力的方向,所以对非婚同居的法律保护不能和婚姻的有关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应采用适当规制、重在引导、分别调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类似婚姻效力的承认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类似于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另外,在具体制定法律时还应兼顾当事人意思自治、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和儿童最大利益优先等原则。
(一)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以利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进行的界定。
1.主体应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
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但不包括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和同性恋者同居。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见婚姻是排除婚外同居行为的,即婚姻之外的同居才叫非婚同居。另外,非婚同居双方应为男女异性,同性之间的同居违背我国目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我国法律不予认同。
2.同居双方自愿建立同居关系
非婚同居关系应完全基于双方自愿,在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两性结合关系,一方受胁迫或欺诈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不成立非婚同居,欺诈或胁迫一方视情节轻重可能构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或强奸罪。
3.当事人双方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是指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存在婚姻有效成立的各种障碍。首先,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整的非婚同居的范围。另外,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可能生育子女,因此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符合《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
4.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生活相互照顾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指双方的寝食住行等日常活动都相伴而行,且双方当事人性关系反复进行且众所周知。如果当事人的目的在于性交易而不在于共同生活,如"包二奶""卖淫"等行为则不构成非婚同居。
5.公开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
首先,同居双方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在特定空间内为群众所知晓,它排除了非公开的秘密同居、通奸等行为。其次,当事人的公开同居行为必须持续一定的期间。目前,各国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均以同居达到法定的期限为条件,且中间无明显中断,临时的且不固定的非婚同居,如当下十分盛行的大学生短期同居行为则无法律保护的必要。
(二)非婚同居的内部效力
一般来说,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共同财产权、遗产继承权和扶养请求权。
1.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财产权
非婚同居双方之所以选择非婚同居而不是婚姻,其原因之一就是在于他们不愿承担因婚姻而产生的财产义务。因此法律就应当给予非婚同居者较大的选择空间,采取以协议制为原则,以婚姻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首先,允许当事人就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性质及归属作出约定。如无此约定,则依据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善意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参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遗产继承权
民法理论认为,继承权的产生以一定亲属间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亲属是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理论上,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并无遗产继承权,但是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仍建议法律在下列情况下有条件地承认同居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①根据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继承权;②同居一方死亡但未立遗嘱,对死亡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取得继承权;③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3.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法律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此种请求权。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扶养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为:①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②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即请求方确实生活困难。③被请求方必须有扶养的能力,否则该请求权无法实现。另外,当请求权适用的条件有变化或不存在时法律应当予以变更或解除。
(三)非婚同居的外部效力
非婚同居关系的外部效力,主要涉及第三方利益或社会利益,大多都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我国非婚同居法对非婚同居的外部效力规定可包括下面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在身份关系方面:(1)非婚同居伴侣,包括事实伴侣和登记伴侣,与对方的亲属关系之间都不发生姻亲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亦不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2)非婚同居伴侣可以享有家庭成员的某些权益。登记伴侣可以以"登记伴侣"的身份享受公共机构或单位给予婚姻配偶或家庭成员的某些待遇。例如,为对方做医疗护理的决定、到医院探视、到监狱探监、休假、调动、购物和旅行优惠等。(3)非婚同居伴侣有向法院和有关机关寻求救助的权利。其次,在财产关系方面:(1)非婚同居伴侣应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非婚同居伴侣可享有对共同居住房屋的优先承租权。
(四)其他相关方面
1.非婚同居中的亲子关系
依据"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时,除把有双方共同的子女作为降低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条件外,还应对有未成年子女的非婚同居关系给与特别保护。我国目前《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却遇到诸如上户口,入托和上学等实际困难,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也不少见。因此,我国立法应充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2.非婚同居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基于生理的和经济等原因,在大多数非婚同居关系中妇女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且她们在同居期间会因为怀孕、分娩、流产而留下疾患。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男方往往会因为无法律规定而推卸责任,置女方于艰难境地,有违法律的公正,我国法律也应该就此作出相关赔偿与费用的规定。
3.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
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是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实际存在的同居关系消灭。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家庭关系终止的情形:(1)一方或双方结婚,我国法律应根据婚姻家庭优先保护原则,规定非婚同居因一方或双方结婚而终止。(2)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同居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同居关系即可解除,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可以通过协议、登记和判决的方式进行。 (3)非婚同居一方或双方死亡,这种情况下,非婚同居关系当然地解除。
参考文献:
[1]张民安.非婚同居在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95-102
[2]童付章,吴素文.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趋势于我国的法律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7(2):195-198
[3]吴国平.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6):23
[4]廖秉静.非婚同居的法律思考[J].武汉科技学院报,2007(3):45-48
作者简介:邱晴,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市场竞争法专业;李秋实,女,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涉外经济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