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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在社会安全、风险控制以及民生保障等方面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也呈现出了新的模式———互联网保险。本文基于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展开论述。
关键词: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
0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融入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改变着人们沟通、交易、学习等习惯,并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的形式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的延伸,“互联网+”这种新的模式也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互联网保险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发展期、繁盛期四个阶段。萌芽期是指从我国1997年成立第一个互联网保险信息网到2007年。期间由于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运营环境还未完全形成,互联网保险并未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局限于对公司和产品的宣传。探索期是指2008年~2011年这4年的时间,互联网保险伴随着电商的兴起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一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业务虽有一定增长,但由于投入力度不大,业务量仍然很少,同时也暴露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诸多问题。发展期是指从2012年~2017年这6年的时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也在这个时间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由28家增加到60家,跨领域的合作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保险机构推出了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逐渐得到市场和用户的认可。繁盛期是指2018年以后,互联网保险进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凭借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等多种技术的支撑,其业务和产品种类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作用。
2我国互联网保险产业发展潜在风险
第一,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保险公司通过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创新了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了保险市场。但肆意的数据搜集显然不符合相关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因此大众的数据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只是打着保险产品的幌子,其实质是大量销售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技术并不完善,存在较大技术安全风险。尤其是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数据存储方式,是以中心化形式而存在,因此一旦发生黑客攻击或者网络瘫痪,势必将产生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另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存在较大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虽然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保证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安全识别高于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但是,线上所搜集到的数据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后续技术分析显然就不具有意义。因此,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下的面对面信息审核,在数据真实性方面更牢靠,而互联网保险模式则面临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第三,互联网保险模式一方面模糊了产业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加深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或者机构之间的联系,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互联网保险在销售环节具有较大创新型,许多网络媒介都可以为其售卖保险产品,因此不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增强,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快速传递,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同时,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极低,许多网络平台代理人往往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在销售过程中极易存在诱导性行为,而大部分消费群体属于抗风险较弱群体。
3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措施
3.1 产品+定制是大势所趋
目前,互联网保险已经呈现出十分热闹的现象,很多巨头涌入,发展势头非常猛。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进来的太多,市场已经出现群雄逐鹿的局面,这必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具有较强产品创新能力的公司才能真正地赢得市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要更加以客户为中心,更全面、更快速地满足客户需要。因此,互联网保险未来的产品设计方向,要真正做到面向互联网用户,开发符合他们需求的保险产品,真正解决市场痛点而不是以销售需求为导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一定是有温度的保险企业,这就要求互联网保险企业迎合生活碎片化趋势,开发更多贴近生活的细致产品,让原来门槛很高的保险变得比较亲和。现在虽然很多传统保险公司借力互联网转型为互联网保险,但有些传统保险公司只是把保险产品简单地搬到互联网这个销售平台,那只是“保险+互联网”,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出来的产品[7]。为此,互联网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和大数据的深度结合,清晰地了解用户需求,从而为他们打造一整套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制定出真正能改变他们生活的一整套风险解决方案。互联网保险企业通过向客户提供“定制”产品这一做法不仅能为消费者制定合适的保险产品,还能让消费者切实地感受到产品的实用性和优惠,真正地解决了客户的痛点。保险企业要抓住这个发展时机,不断提高自身的产品设计能力,在产品“碎片化”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客户个性化的保险需求,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特定的风险保障需求。
3.2 完善监管制度
规范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的制度主要是2015年7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目前已不适应当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形势。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制度的原因。建议尽快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法律上厘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业务行为边界,完善通过持牌保险机构间接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化解非持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两难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分类监管体系,对于持牌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且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限制不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次,完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制度。明确第三方互聯网平台不是持牌机构,只具有销售辅助功能,不能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分为营销宣传机构和信息技术机构,前者可以经持牌保险机构的授权开展营销宣传、客户引流和提供链接跳转,但不得收集投保人信息,必须链接到持牌保险机构的网站页面进行保险销售。强化持牌保险机构对所授权的营销宣传平台的风险管控责任,并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信息技术机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
关键词: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
0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已融入当代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改变着人们沟通、交易、学习等习惯,并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的形式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深度和广度的延伸,“互联网+”这种新的模式也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互联网保险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1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发展期、繁盛期四个阶段。萌芽期是指从我国1997年成立第一个互联网保险信息网到2007年。期间由于互联网技术还不成熟,运营环境还未完全形成,互联网保险并未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的应用局限于对公司和产品的宣传。探索期是指2008年~2011年这4年的时间,互联网保险伴随着电商的兴起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一阶段中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还处于探索阶段,其业务虽有一定增长,但由于投入力度不大,业务量仍然很少,同时也暴露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诸多问题。发展期是指从2012年~2017年这6年的时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也在这个时间不断成长,互联网保险公司数量由28家增加到60家,跨领域的合作不断增多,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等保险机构推出了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逐渐得到市场和用户的认可。繁盛期是指2018年以后,互联网保险进入了迅速发展的阶段,凭借互联网技术以及大数据等多种技术的支撑,其业务和产品种类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更加合理,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优势与作用。
2我国互联网保险产业发展潜在风险
第一,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风险。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保险公司通过数据的搜集与分析,创新了保险产品种类,丰富了保险市场。但肆意的数据搜集显然不符合相关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因此大众的数据安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许多互联网保险产品只是打着保险产品的幌子,其实质是大量销售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第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技术并不完善,存在较大技术安全风险。尤其是大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数据存储方式,是以中心化形式而存在,因此一旦发生黑客攻击或者网络瘫痪,势必将产生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另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存在较大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虽然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可以保证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安全识别高于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但是,线上所搜集到的数据如果是虚假的,那么后续技术分析显然就不具有意义。因此,传统保险经营模式下的面对面信息审核,在数据真实性方面更牢靠,而互联网保险模式则面临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问题。第三,互联网保险模式一方面模糊了产业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加深了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或者机构之间的联系,一旦中间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例如互联网保险在销售环节具有较大创新型,许多网络媒介都可以为其售卖保险产品,因此不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增强,金融风险可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快速传递,进而造成社会恐慌。同时,互联网保险的销售门槛极低,许多网络平台代理人往往缺乏专业金融知识,在销售过程中极易存在诱导性行为,而大部分消费群体属于抗风险较弱群体。
3我国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措施
3.1 产品+定制是大势所趋
目前,互联网保险已经呈现出十分热闹的现象,很多巨头涌入,发展势头非常猛。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进来的太多,市场已经出现群雄逐鹿的局面,这必定会有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具有较强产品创新能力的公司才能真正地赢得市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要更加以客户为中心,更全面、更快速地满足客户需要。因此,互联网保险未来的产品设计方向,要真正做到面向互联网用户,开发符合他们需求的保险产品,真正解决市场痛点而不是以销售需求为导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一定是有温度的保险企业,这就要求互联网保险企业迎合生活碎片化趋势,开发更多贴近生活的细致产品,让原来门槛很高的保险变得比较亲和。现在虽然很多传统保险公司借力互联网转型为互联网保险,但有些传统保险公司只是把保险产品简单地搬到互联网这个销售平台,那只是“保险+互联网”,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出来的产品[7]。为此,互联网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和大数据的深度结合,清晰地了解用户需求,从而为他们打造一整套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制定出真正能改变他们生活的一整套风险解决方案。互联网保险企业通过向客户提供“定制”产品这一做法不仅能为消费者制定合适的保险产品,还能让消费者切实地感受到产品的实用性和优惠,真正地解决了客户的痛点。保险企业要抓住这个发展时机,不断提高自身的产品设计能力,在产品“碎片化”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客户个性化的保险需求,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特定的风险保障需求。
3.2 完善监管制度
规范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的制度主要是2015年7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目前已不适应当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形势。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制度的原因。建议尽快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法律上厘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业务行为边界,完善通过持牌保险机构间接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体系,化解非持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两难问题”。首先,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分类监管体系,对于持牌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且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限制不具备条件的保险机构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次,完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监管制度。明确第三方互聯网平台不是持牌机构,只具有销售辅助功能,不能直接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分为营销宣传机构和信息技术机构,前者可以经持牌保险机构的授权开展营销宣传、客户引流和提供链接跳转,但不得收集投保人信息,必须链接到持牌保险机构的网站页面进行保险销售。强化持牌保险机构对所授权的营销宣传平台的风险管控责任,并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信息技术机构,保险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