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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五起典型环境污染犯罪案例,本案为其中一例。
钢板清洗剂供应商向企业销售清洗剂,本是个合法的买卖,但如果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还要回收处理废液,本身就是违反了规定。不仅如此,还随意倾倒废液,那就会踩中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高压线,必定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为做成生意承诺一并处理废液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是一家生产钢、铝复合材料的企业,对钢板进行清洗,是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公司安排员工陶薇专门负责案涉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处置工作。
2016年2月,个体运输户贡卫国因其所在单位常州市彼荌油品有限公司生产钢板清洗剂,遂找到陶薇,表示自己可以向云瀛公司供应钢板清洗剂,陶薇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2月底,陶薇打电话给贡卫国,称公司领导同意让其先送一车(5桶)钢板清洗剂试试。
经过第一次接洽,双方决定长期合作。2016年3月,云瀛公司与贡卫国签订合同,约定由贡卫国按公司需求提供钢板清洗剂,每次供应6吨左右,每吨价格是0.19万元。除了订立供货合同,双方还订立钢板清洗废液回收处理协议。
那么,回收处理协议所称的废液是从哪儿来的呢?“钢板清洗剂送来之后,倒入钢板车间的池里,工人将钢板放入池内进行清洗,清洗掉钢板上的锈迹。清洗到一定数量后,清洗剂就变成废液。工人用泵将废液灌入塑料桶,存入放置危险废物的房间。”在被问及废液来源及如何存放时,陶薇如是说。
之所以在订立供货合同的同时还要订立废液处理协议,云瀛公司总经理乔宗敏事后道出原委:“公司生产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需要由有专门资质的单位才能处理,但是没有实际处理过。我们公司的生产要进行下去,便默许由常州提供钢板清洗剂的厂家拉回常州处理。”
正如乔宗敏所说,由于清洗钢板产生的废液含有重金属成分,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按照一般操作流程,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跨省、市区域转移的还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我不知道转移钢板清洗剂要办理什么手续,乔宗敏也没跟我讲过。”陶薇事后为自己辩解。
废液毕竟是危险物品,陶薇知道处理废液需要有相关资质。陶薇一开始也很谨慎,还特意要贡卫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贡卫国拿不出证明,但为了做成生意,他敷衍陶薇说:“这废液我拉回去是要回收利用的,由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负责处理。”贡卫国还特意拿出一张常州某处理剂公司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复印件给陶薇看,陶薇信以为真,同意与贡卫国合作。许可证到期后,陶薇追问贡卫国有没有新的许可证,贡卫国说自己没有,也弄不到,后来陶薇就没有再过问此事。
贡卫国当然清楚处理废液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但云瀛公司当初答应购买他的清洗剂时,明确提出要处理废液。“我不处理废液,我也就做不成送钢板清洗剂的生意。”贡卫国说。为了能做成生意,贡卫国只能无条件服从,然而他当时大概没想到这为他陷入犯罪深渊埋下了种子。
非法倾倒废液造成污染
贡卫国拉到常州的废液真的如他所说回收利用了吗?一开始的时候他确实是动了废物利用的脑筋。贡卫国供述称,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自己通过中间人联系到常州市嘉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翔公司”),该公司答应回收废液,用于中和该公司的碱性废液。
但2017年2月起,嘉翔公司表示不要贡卫国的废酸了,贡卫国从上海运回的废液顿时没了着落。贡卫国思前想后,决定直接把废酸倾倒在没人的地方。“每次我从上海回来在薛家下高速,开到罗溪镇之后,有时倾倒在河里,有时倾倒在乡下沟渠里。”贡卫国供述。
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运至常州市,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附近等处。2017年12月30日,贡卫国再次将废液运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
贡卫国倾倒的废液,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江苏省泰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Ⅳ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经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表面(酸洗)除锈产生的废槽液等,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
案发后,云瀛公司已支付处置、修复费用182.43万元。2018年7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出具刑事谅解书。
涉案单位及个人悉数获刑
生产单位为图省事要求送货人包揽送货和废液处理,送货人为了能做成生意答应生产单位的双重要求,然而由于送货人根本没有处理危险品的资质,将大批量废液偷偷就地一倒了之,任由67吨废液任性“暴走”,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贡卫国倾倒废液最终还是被发现,相关涉案人员悉数归案。
案发后,贡卫国、陶薇、乔宗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于2018年1月9日、1月16日、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云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因含有重金属成分,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跨省、市区域转移的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乔宗敏作为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作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案涉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两人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被告单位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被告单位的钢板清洗废液运至常州市,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附近、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下水道。上述期间,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案涉钢板清洗废液67.33吨。经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表面(酸洗)除锈产生的废槽液等,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處置、修复费用182.43万元。2018年7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瀛公司明知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单位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贡卫国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乔宗敏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贡卫国作为实施者,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8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禁止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本以为废液随地一倒了事,没想到到头来,相关单位和个人悉数被判刑罚金,涉案单位还要为此承担180余万元的修复费用,真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编辑:黄灵
钢板清洗剂供应商向企业销售清洗剂,本是个合法的买卖,但如果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还要回收处理废液,本身就是违反了规定。不仅如此,还随意倾倒废液,那就会踩中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高压线,必定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为做成生意承诺一并处理废液
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瀛公司”)是一家生产钢、铝复合材料的企业,对钢板进行清洗,是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公司安排员工陶薇专门负责案涉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处置工作。
2016年2月,个体运输户贡卫国因其所在单位常州市彼荌油品有限公司生产钢板清洗剂,遂找到陶薇,表示自己可以向云瀛公司供应钢板清洗剂,陶薇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2月底,陶薇打电话给贡卫国,称公司领导同意让其先送一车(5桶)钢板清洗剂试试。
经过第一次接洽,双方决定长期合作。2016年3月,云瀛公司与贡卫国签订合同,约定由贡卫国按公司需求提供钢板清洗剂,每次供应6吨左右,每吨价格是0.19万元。除了订立供货合同,双方还订立钢板清洗废液回收处理协议。
那么,回收处理协议所称的废液是从哪儿来的呢?“钢板清洗剂送来之后,倒入钢板车间的池里,工人将钢板放入池内进行清洗,清洗掉钢板上的锈迹。清洗到一定数量后,清洗剂就变成废液。工人用泵将废液灌入塑料桶,存入放置危险废物的房间。”在被问及废液来源及如何存放时,陶薇如是说。
之所以在订立供货合同的同时还要订立废液处理协议,云瀛公司总经理乔宗敏事后道出原委:“公司生产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需要由有专门资质的单位才能处理,但是没有实际处理过。我们公司的生产要进行下去,便默许由常州提供钢板清洗剂的厂家拉回常州处理。”
正如乔宗敏所说,由于清洗钢板产生的废液含有重金属成分,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按照一般操作流程,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跨省、市区域转移的还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我不知道转移钢板清洗剂要办理什么手续,乔宗敏也没跟我讲过。”陶薇事后为自己辩解。
废液毕竟是危险物品,陶薇知道处理废液需要有相关资质。陶薇一开始也很谨慎,还特意要贡卫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贡卫国拿不出证明,但为了做成生意,他敷衍陶薇说:“这废液我拉回去是要回收利用的,由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负责处理。”贡卫国还特意拿出一张常州某处理剂公司的危险废物许可证复印件给陶薇看,陶薇信以为真,同意与贡卫国合作。许可证到期后,陶薇追问贡卫国有没有新的许可证,贡卫国说自己没有,也弄不到,后来陶薇就没有再过问此事。
贡卫国当然清楚处理废液是个吃力不讨好的活,但云瀛公司当初答应购买他的清洗剂时,明确提出要处理废液。“我不处理废液,我也就做不成送钢板清洗剂的生意。”贡卫国说。为了能做成生意,贡卫国只能无条件服从,然而他当时大概没想到这为他陷入犯罪深渊埋下了种子。
非法倾倒废液造成污染
贡卫国拉到常州的废液真的如他所说回收利用了吗?一开始的时候他确实是动了废物利用的脑筋。贡卫国供述称,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自己通过中间人联系到常州市嘉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翔公司”),该公司答应回收废液,用于中和该公司的碱性废液。
但2017年2月起,嘉翔公司表示不要贡卫国的废酸了,贡卫国从上海运回的废液顿时没了着落。贡卫国思前想后,决定直接把废酸倾倒在没人的地方。“每次我从上海回来在薛家下高速,开到罗溪镇之后,有时倾倒在河里,有时倾倒在乡下沟渠里。”贡卫国供述。
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云瀛公司的钢板清洗废液运至常州市,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附近等处。2017年12月30日,贡卫国再次将废液运至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利用塑料管引流将钢板清洗废液非法倾倒至下水道。
贡卫国倾倒的废液,造成兰陵河水体被严重污染。经江苏省泰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抽样检测,兰陵河增光桥断面河水超过Ⅳ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经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表面(酸洗)除锈产生的废槽液等,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
案发后,云瀛公司已支付处置、修复费用182.43万元。2018年7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出具刑事谅解书。
涉案单位及个人悉数获刑
生产单位为图省事要求送货人包揽送货和废液处理,送货人为了能做成生意答应生产单位的双重要求,然而由于送货人根本没有处理危险品的资质,将大批量废液偷偷就地一倒了之,任由67吨废液任性“暴走”,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贡卫国倾倒废液最终还是被发现,相关涉案人员悉数归案。
案发后,贡卫国、陶薇、乔宗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于2018年1月9日、1月16日、3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云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因含有重金属成分,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需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予以处置,跨省、市区域转移的需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016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乔宗敏作为被告单位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生产及管理工作,被告人陶薇作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案涉钢板清洗液的采购和钢板清洗废液的处置。两人在明知被告人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多次要求被告人贡卫国将被告单位产生的钢板清洗废液拉回常州市并处置。
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贡卫国多次驾驶卡车将被告单位的钢板清洗废液运至常州市,非法倾倒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路与辽河路交叉口附近污水井、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黄河西路附近、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85号附近下水道。上述期间,被告人贡卫国非法倾倒案涉钢板清洗废液67.33吨。经常州市高新区(新北)环境保护局认定:涉案钢板清洗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表面(酸洗)除锈产生的废槽液等,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處置、修复费用182.43万元。2018年7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人民政府出具刑事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云瀛公司明知贡卫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单位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贡卫国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乔宗敏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薇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贡卫国作为实施者,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8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上海云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乔宗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陶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贡卫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禁止乔宗敏、陶薇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本以为废液随地一倒了事,没想到到头来,相关单位和个人悉数被判刑罚金,涉案单位还要为此承担180余万元的修复费用,真可谓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