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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国家和地方性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梳理,指明政策出台的背景,从对政策内容的解读中了解其精神实质,探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实践问题,进一步思考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举措。
关鍵词: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解读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更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师资优化的关键在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梳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有利于发挥义务教育政策功能。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2002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指出要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应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更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师资优化的关键在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梳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有利于发挥义务教育政策功能。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2002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指出要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应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规定 “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则指出要“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政策反映义务教育要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优化义务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键在教师。因此,鼓励、支持和引导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统筹教师资源,是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上的价值取向。
一、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出台的背景
政策的出台一定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颁布也不例外,其出台的背景可从以下几方面探析:
1.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间教育发展不平衡。经济上的差异使得各地区对教育的投入不一样,造成区域间和区域内学校之间教育差距大,尤其是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分布极为不均。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教师的合理流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出台则显得尤为重要。
2.深化义务教育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1985年以前,派用制是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主要形式。教师是没有自主选择的机会的,基本是一次任命定终身,缺乏合理的教师流动。1985年国家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之后,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任用不再实行派用制,开始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采取教师和学校双向选择的做法。为了吸引优良师资,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区实行鼓励教师流动的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教师的流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就是在政策上保障教师流动的体现。
3.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
原来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无序的、单向的。教师多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市学校,从薄弱学校流向优质学校。这样的流动不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出台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正是要解决这一状态,要变无序的状况为有序的、双向的流动,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
二、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内容解读
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法规,多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教育法规、纲要、规定、决定等政策文本。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是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尽管颁布时间、主体有所不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1.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
(1)围绕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文本的颁布和实施,是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一主题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意见》一指出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意见》二更是指出要引导教师有序流动,以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由此可见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已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大策略。
(2)鼓励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学校与学校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质量上,能否保证优质的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因此,要鼓励义务教育教师的合理流动,以均衡师资力量,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这一点在国家几个主要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文本中都有所体现。《意见》一明确提出要“统筹教师资源”,引导教师向农村、偏远落后地区流动;《意见》二规定“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既是政策所要求,也是教育现实所需要。
(3)关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长期以来,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教育发展也不平衡,教师流动中的“马太效应”很明显,教师资源从农村到城镇、从西部到东部、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在扩大。针对这一现状,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注重对薄弱落后地区的倾斜和照顾。
国家鼓励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在教师编制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并提供各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引导教师往农村薄弱地区流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义务教育法》则规定高校毕业生若到农村贫困地区任教,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意见》一也表明“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要“努力改善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教师待遇”。在薄弱落后地区教师缺乏、农村优秀教师外流的现实情况下,国家政策上的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2.具有代表性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地方政策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教师流动政策,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教师流动政策,形成了不少颇具特色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有:① 教师互派模式——以浙江杭州等地為代表,即不同学校之间相互派遣教师到对方学校任教一段时间,被派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待遇不变。实施教师互派,是两个学校之间的对口交流, 变单向流动为双向互动, 不仅城市学校的教师要派到农村学校任教,而且农村学校的教师也要派到城市学校去任教。这是缓解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有力途径。② 对口支援模式——以山东泰安等地为代表,即城市学校每月派遣2~3位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对口支援模式的教师流动,是以城市学校有责任反哺农村学校的支教理念为支撑,将城市的优秀教师调到农村乡镇去支教,采取多种支教方式,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这是山东地区一些学校对教师流动实践的积极探索。③ 结对轮换模式——以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为代表,即在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下,学校安排骨干教师到流动学校,教师在流动期间与流动学校形成人事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结对学校后,具体教师流动由结对学校协商,并签订协议;轮换时间不少于1年,一般期限3~5年;流动结束后教师的人事关系回原学校。这不失为一项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举措。
以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内容为例分析,地方性的教师流动政策有以下特点:①与国家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政策文本均以国家政策文本为依据,与国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强省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本中,“探索建立县域内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合理流动”等内容,都与前面所述国家政策是一致的。②结合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结合了地区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湖南“教育强省”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就是一大实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强省的决定》中围绕“教育强省”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合理调配师资力量;“建立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政策措施,来引导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三、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行动解读
1.用引导性政策鼓励教师流动
原来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大多是引导性的政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鼓励教师往艰苦地区流动。在引导性政策之下,尽管国家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动员,甚至学校领导会对教师们进行多次面谈沟通,也仅有部分职业道德操守好、极具奉献思想的教师愿意主动从当前条件优越的学校转到艰苦地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可以说,引导性政策简单易行,但见效甚微。
2.用激励性政策强化教师流动
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也有通过提高物质待遇的激励性政策,如给往薄弱地区流动的教师增加经济待遇的补贴,而且还是吸引力较小的物质补贴。湖南就推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以留住农村地区师资。物质或精神的激励性政策也是有效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的方法。
3.用强制性政策约束教师流动
在各种现实情况下,要促进教师合理的流动,光有这些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强制性政策促进优质教师合理地流动。其中主要是地方性政策中会有强制性政策。① 将教师往艰苦地区流动经历作为职位晋升的一个必要条件——为了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可在教师流动政策中明确规定职称评定时,要求评高级职称的教师须有1年或1年以上在艰苦地区学校工作的经历。通过这样的政策来引导教师往农村落后地区流动,改变目前教师往发达地区单向流动的现状。②制定教师定期轮换政策——即教师在一所学校接连任教几年后,教育行政部门就安排教师轮换到别的学校任教。在日本和韩国早就有这样的政策,日本教育法规定:每个教师每4至5年必须流动一次;韩国教育政策规定:每个教师每4年必须流动一次。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政策,不仅可以整体提高教师的素质,也能均衡校际间、区域内的师资力量。
四、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思考
1.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体系
我国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问题上,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教师流动无法律依据可循。《教师法》颁布后虽也偶有修订,但并没有在教师流动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流动处于混乱状态。教师作为教育系统中的有机主体,担负着教育教学的重任,在教育事业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教师自主流动应成为其享有的正当权益,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应该先在立法上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
2.强化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调节功能
可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作为考核各地教育行政领导业绩的指标。合理统筹和配置区域内城乡教师资源,是需要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发挥主要作用的。为实现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各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围,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业绩的重要依据与指标,以此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在教师职称评聘方面也可有相关规定促使教师往薄弱学校流动,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规定“凡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新任用中小学校长须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3.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行为
首先,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教师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可以而且应该流动。其次,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献身教育事业的表现。再次,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社会的呼唤,是学生和家长的期待。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行为,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措施,是顺应社会潮流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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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鍵词: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解读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更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师资优化的关键在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梳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有利于发挥义务教育政策功能。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2002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指出要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应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
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更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师资优化的关键在政策的引导、激励和约束。梳理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有利于发挥义务教育政策功能。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32条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2002年《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规划》指出要建立教师转任交流制度。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200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提出应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规定 “实行县(区)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制度”。《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则指出要“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政策反映义务教育要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优化义务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键在教师。因此,鼓励、支持和引导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统筹教师资源,是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上的价值取向。
一、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出台的背景
政策的出台一定受社会政治经济的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颁布也不例外,其出台的背景可从以下几方面探析:
1.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地区间教育发展不平衡。经济上的差异使得各地区对教育的投入不一样,造成区域间和区域内学校之间教育差距大,尤其是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分布极为不均。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引导教师的合理流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出台则显得尤为重要。
2.深化义务教育教师人事制度改革
1985年以前,派用制是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主要形式。教师是没有自主选择的机会的,基本是一次任命定终身,缺乏合理的教师流动。1985年国家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之后,随着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教师任用不再实行派用制,开始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采取教师和学校双向选择的做法。为了吸引优良师资,各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区实行鼓励教师流动的政策,这极大地促进了教师的流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就是在政策上保障教师流动的体现。
3.规范义务教育教师流动
原来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无序的、单向的。教师多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从农村学校流向城市学校,从薄弱学校流向优质学校。这样的流动不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出台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正是要解决这一状态,要变无序的状况为有序的、双向的流动,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
二、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内容解读
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法规,多散见于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各项教育法规、纲要、规定、决定等政策文本。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是教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尽管颁布时间、主体有所不同,但本质内容是一致的。
1.国家有关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
(1)围绕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文本的颁布和实施,是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一主题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意见》一指出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意见》二更是指出要引导教师有序流动,以满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对师资的需要。由此可见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已成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一大策略。
(2)鼓励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学校与学校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教学质量上,能否保证优质的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因此,要鼓励义务教育教师的合理流动,以均衡师资力量,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这一点在国家几个主要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文本中都有所体现。《意见》一明确提出要“统筹教师资源”,引导教师向农村、偏远落后地区流动;《意见》二规定“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既是政策所要求,也是教育现实所需要。
(3)关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发展。长期以来,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教育发展也不平衡,教师流动中的“马太效应”很明显,教师资源从农村到城镇、从西部到东部、从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在扩大。针对这一现状,国家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注重对薄弱落后地区的倾斜和照顾。
国家鼓励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在教师编制方面向农村学校倾斜,并提供各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引导教师往农村薄弱地区流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义务教育法》则规定高校毕业生若到农村贫困地区任教,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意见》一也表明“核定教师编制时要向农村学校倾斜”,要“努力改善在农村地区工作的教师待遇”。在薄弱落后地区教师缺乏、农村优秀教师外流的现实情况下,国家政策上的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2.具有代表性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地方政策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教师流动政策,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开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教师流动政策,形成了不少颇具特色的教师资源配置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有:① 教师互派模式——以浙江杭州等地為代表,即不同学校之间相互派遣教师到对方学校任教一段时间,被派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待遇不变。实施教师互派,是两个学校之间的对口交流, 变单向流动为双向互动, 不仅城市学校的教师要派到农村学校任教,而且农村学校的教师也要派到城市学校去任教。这是缓解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有力途径。② 对口支援模式——以山东泰安等地为代表,即城市学校每月派遣2~3位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对口支援模式的教师流动,是以城市学校有责任反哺农村学校的支教理念为支撑,将城市的优秀教师调到农村乡镇去支教,采取多种支教方式,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这是山东地区一些学校对教师流动实践的积极探索。③ 结对轮换模式——以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为代表,即在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下,学校安排骨干教师到流动学校,教师在流动期间与流动学校形成人事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结对学校后,具体教师流动由结对学校协商,并签订协议;轮换时间不少于1年,一般期限3~5年;流动结束后教师的人事关系回原学校。这不失为一项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举措。
以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内容为例分析,地方性的教师流动政策有以下特点:①与国家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的政策文本均以国家政策文本为依据,与国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强省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本中,“探索建立县域内办学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建立和完善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合理流动”等内容,都与前面所述国家政策是一致的。②结合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湖南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结合了地区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湖南“教育强省”发展战略思想的提出就是一大实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强省的决定》中围绕“教育强省”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合理调配师资力量;“建立和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等政策措施,来引导义务教育教师合理流动,以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三、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行动解读
1.用引导性政策鼓励教师流动
原来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大多是引导性的政策,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鼓励教师往艰苦地区流动。在引导性政策之下,尽管国家进行大力的宣传和动员,甚至学校领导会对教师们进行多次面谈沟通,也仅有部分职业道德操守好、极具奉献思想的教师愿意主动从当前条件优越的学校转到艰苦地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可以说,引导性政策简单易行,但见效甚微。
2.用激励性政策强化教师流动
国家和地方出台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也有通过提高物质待遇的激励性政策,如给往薄弱地区流动的教师增加经济待遇的补贴,而且还是吸引力较小的物质补贴。湖南就推行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制度,以留住农村地区师资。物质或精神的激励性政策也是有效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的方法。
3.用强制性政策约束教师流动
在各种现实情况下,要促进教师合理的流动,光有这些政策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强制性政策促进优质教师合理地流动。其中主要是地方性政策中会有强制性政策。① 将教师往艰苦地区流动经历作为职位晋升的一个必要条件——为了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可在教师流动政策中明确规定职称评定时,要求评高级职称的教师须有1年或1年以上在艰苦地区学校工作的经历。通过这样的政策来引导教师往农村落后地区流动,改变目前教师往发达地区单向流动的现状。②制定教师定期轮换政策——即教师在一所学校接连任教几年后,教育行政部门就安排教师轮换到别的学校任教。在日本和韩国早就有这样的政策,日本教育法规定:每个教师每4至5年必须流动一次;韩国教育政策规定:每个教师每4年必须流动一次。实行教师定期轮换政策,不仅可以整体提高教师的素质,也能均衡校际间、区域内的师资力量。
四、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的思考
1.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体系
我国在义务教育教师流动问题上,缺乏专门的政策法规,教师流动无法律依据可循。《教师法》颁布后虽也偶有修订,但并没有在教师流动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教师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流动处于混乱状态。教师作为教育系统中的有机主体,担负着教育教学的重任,在教育事业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教师自主流动应成为其享有的正当权益,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为其提供保障。也就是说,应该先在立法上完善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
2.强化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调节功能
可将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素质提高作为考核各地教育行政领导业绩的指标。合理统筹和配置区域内城乡教师资源,是需要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发挥主要作用的。为实现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各地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要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围,并将其结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业绩的重要依据与指标,以此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其管理职责。在教师职称评聘方面也可有相关规定促使教师往薄弱学校流动,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规定“凡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新任用中小学校长须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3.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行为
首先,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教师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可以而且应该流动。其次,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是献身教育事业的表现。再次,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是社会的呼唤,是学生和家长的期待。落实义务教育教师流动政策行为,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力措施,是顺应社会潮流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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