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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来党中央以及国务院十分重视司法体制的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是在充分分析和研判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做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重要部署。司法体制改革与整个国家法治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密切相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文章从梳理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推进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基层院;思考
2018年8月24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一、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辖6个基层人民法院,26个基层人民法庭。全盟两级法院实有在编干警778人,政法专项编制638人,中院现有内设机构20个。2016年以来,全盟案件量年均递增31.61%,呈高速增长趋势。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五个到位”全面推进了“执行年”目标任务落实。五个到位是指领导部署到位;认识到位;清理积案底数到位;规范执行行为到位;执行措施到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义勒力特法庭建设诉调对接平台、深入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法庭通过联系镇党委各部门主管领导,对辖区17个嘎查、两个社区、两个学校、一个机场、一个医院进行走访,对辖区进行深入了解后,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和特有的法律资源,与镇综治办联合镇司法所、辖区三个派出所及17个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召开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会,并特别邀请了市检察院驻义勒力特检察室及人民陪审员代表。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内设立驻院调委会,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党组成员担任主任,两位资深的庭长、两位退休老法官、两名特邀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建立委托调解工作机制。与巴拉格歹乡和俄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四室一庭”建设,设立行业调解室、律师工作室、双喜调解室、特邀调解室和金融法庭。突泉县全县188个行政村已经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法院于2018年5月1日建立“1+1+1”的速裁团队,由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一些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快审快结。2015年11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启动杜尔基人民法庭、民事審判第二庭司法责任改革试点调研工作。2016年2月,盟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为全盟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院。成立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右中法发(2015)49号〕。扎赉特旗法院警务工作室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成立,实现法院法警与公安警务力量的“无缝对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便捷;能够有效处理涉诉信访事件。目前阿尔山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办公全部实现了自动化,电脑普及率达到100%,安装了信息资料传输系统,引进了数字化法庭审判系统,实现了庭审实况网上观摩、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做到了审判案件一卷一碟。
二、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制度改革观念滞后
人们对司法制度改革价值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人们忽视对司法制度特征的关注和认知。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山区,习惯根深蒂固。
(二)绩效考评体制不完善
从宏观层面看,绩效考核评价由于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化产生不平衡现象。从中观层面看,基层法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虽然设立,但是考核评价机制规定得还不是很细致,对绩效考核目标及量化标准还不深不细,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激励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考核评价机制亟待健全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司法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分值标准过于机械化,各项非基础性检察业务设置的分数过低,考核评价分值缺乏合理性,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激发。
(三)“案多人少”矛盾和繁重的收案压力进一步凸显
兴安盟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严重的挤压了在职司法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不堪重负,大大的降低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兴安盟法院系统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再加上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偏低,职级提升机会少,晋升很慢。
三、推进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环节。
(一)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去除司法权地方化
针对于司法权地方化去除,需要基层法院人、财、物统管实施垂直管理,上下级人民法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基层法院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保障后,管理方式上作为省高级法院的直属单位更为合适。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进行财务方面的管理,建立本省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设立专门的司法经费账户,由省级财政在预算中把本省的全部法院公务员的工资经费统一管理,地方的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度预算中把本地方司法经费统一交纳到省级财政中,由省级财政部门与法院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发放,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对人民法院的财权供养控制。业务方面,对应的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抛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
(二)加强我盟法官队伍交流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人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没有人才,司法体制改革就难以推进。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深化员额制改革,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与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额退出机制等。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兴安盟法院系统当前法官的专业水平离审判工作的新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必须要重视与加强我盟法官队伍交流培训以及思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能力与素质,建立一支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参与效果
为了可以进一步的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参与效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强化公证机构管理,扎实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其二,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能援尽援,应援优援”。其三,不断提升兴安盟公共法律平台服务质量,平台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聘请蒙汉双语律师为群众解答电话法律咨询。其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姜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胡仕浩.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发展[J].领导科学论坛,2017
(作者单位:兴安盟委党校)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法基层院;思考
2018年8月24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一、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下辖6个基层人民法院,26个基层人民法庭。全盟两级法院实有在编干警778人,政法专项编制638人,中院现有内设机构20个。2016年以来,全盟案件量年均递增31.61%,呈高速增长趋势。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并积极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五个到位”全面推进了“执行年”目标任务落实。五个到位是指领导部署到位;认识到位;清理积案底数到位;规范执行行为到位;执行措施到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义勒力特法庭建设诉调对接平台、深入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辖区实际情况,法庭通过联系镇党委各部门主管领导,对辖区17个嘎查、两个社区、两个学校、一个机场、一个医院进行走访,对辖区进行深入了解后,结合自身审判工作和特有的法律资源,与镇综治办联合镇司法所、辖区三个派出所及17个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召开人民调解业务工作会,并特别邀请了市检察院驻义勒力特检察室及人民陪审员代表。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内设立驻院调委会,涉诉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党组成员担任主任,两位资深的庭长、两位退休老法官、两名特邀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建立委托调解工作机制。与巴拉格歹乡和俄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四室一庭”建设,设立行业调解室、律师工作室、双喜调解室、特邀调解室和金融法庭。突泉县全县188个行政村已经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法院于2018年5月1日建立“1+1+1”的速裁团队,由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对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一些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单一、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快审快结。2015年11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启动杜尔基人民法庭、民事審判第二庭司法责任改革试点调研工作。2016年2月,盟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为全盟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院。成立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右中法发(2015)49号〕。扎赉特旗法院警务工作室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成立,实现法院法警与公安警务力量的“无缝对接”;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便捷;能够有效处理涉诉信访事件。目前阿尔山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办公全部实现了自动化,电脑普及率达到100%,安装了信息资料传输系统,引进了数字化法庭审判系统,实现了庭审实况网上观摩、证据展示、同步录音录像,做到了审判案件一卷一碟。
二、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制度改革观念滞后
人们对司法制度改革价值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人们忽视对司法制度特征的关注和认知。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山区,习惯根深蒂固。
(二)绩效考评体制不完善
从宏观层面看,绩效考核评价由于各业务部门办案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化产生不平衡现象。从中观层面看,基层法院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虽然设立,但是考核评价机制规定得还不是很细致,对绩效考核目标及量化标准还不深不细,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激励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考核评价机制亟待健全完善。从微观层面看,司法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分值标准过于机械化,各项非基础性检察业务设置的分数过低,考核评价分值缺乏合理性,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难以激发。
(三)“案多人少”矛盾和繁重的收案压力进一步凸显
兴安盟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严重的挤压了在职司法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司法工作人员不堪重负,大大的降低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兴安盟法院系统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再加上基层法官职级待遇偏低,职级提升机会少,晋升很慢。
三、推进我盟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核心环节。
(一)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去除司法权地方化
针对于司法权地方化去除,需要基层法院人、财、物统管实施垂直管理,上下级人民法院为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基层法院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保障后,管理方式上作为省高级法院的直属单位更为合适。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进行财务方面的管理,建立本省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即设立专门的司法经费账户,由省级财政在预算中把本省的全部法院公务员的工资经费统一管理,地方的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度预算中把本地方司法经费统一交纳到省级财政中,由省级财政部门与法院系统财务部门进行发放,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政府对人民法院的财权供养控制。业务方面,对应的还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抛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
(二)加强我盟法官队伍交流培训,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人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没有人才,司法体制改革就难以推进。坚持“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相结合,深化员额制改革,明确将员额配备给办案部门、向基层一线倾斜。建立与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职业保障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员额退出机制等。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兴安盟法院系统当前法官的专业水平离审判工作的新需要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必须要重视与加强我盟法官队伍交流培训以及思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专业能力与素质,建立一支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三)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参与效果
为了可以进一步的拓宽公民参与司法的途径,扩大参与效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强化公证机构管理,扎实推进公证制度改革。其二,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能援尽援,应援优援”。其三,不断提升兴安盟公共法律平台服务质量,平台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聘请蒙汉双语律师为群众解答电话法律咨询。其四,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姜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3]胡仕浩.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发展[J].领导科学论坛,2017
(作者单位:兴安盟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