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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推广,网络空间中“自我”虚拟身份凭借特制的电子书写文本强化了自我的不稳定性与多元性,“真实自我”身份逐渐模糊。网络虚拟身份的匿名性与隐蔽性、空间管理结构的松散性大大强化了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自我膨胀与失控。因此,为了化解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伦理困境,必须构建有效的网络伦理文化、采取合理的自治及自控手段、保持对网络虚拟生活的审慎态度、加强网络规则与网络道德管理。
关键词:网络虚拟世界;自我多元性;真我多元性;伦理反思
真实世界中基于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流等方式而发生的对彼此间的“真实认识”往往并非难事,然而看似简单的身份认同问题却变得异常困难。尽管这样的一些身份“变通”并非均是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目的的需求,但最起码而言,网络虚拟化的过程既会使虚拟者获得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實现的满足感与自我补偿,而且还会无形中生出只有“自我”才能感知的成就感以及基于此基础上的“双重结果”和“三种效应”。
一、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伦理悖论
作为现代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重要象征之一,网络技术本身并不涉及伦理道德与价值观问题;然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尤其是因此而产生的虚拟世界问题却又与伦理道德及价值观问题紧密相关。在虚拟世界中,由于人的自然的及社会的特性被无情剥夺,原来活生生的交流对象均无形中成了一个个虚拟中的“符号”,现实世界中“生龙活虎”的人在虚拟世界的交流中好似“隐身人”一样纷纷退至终端背后,一些真实世界中不便交流或耻于交流的东西也往往在虚拟世界中得到“几乎没有遮掩的发泄”,进而致使传统的道德价值观转眼即成无力之钝器。这使得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约束力大减,甚至还面临被所谓的虚拟世界价值观取而代之的风险。虚拟世界的种种活动对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互联网上的多元道德构成促使个体常常处于矛盾、甚至是彼此冲突的道德选择中,问题虽如此之多,但归根结底又可概括为“真我”与“自我”体现的伦理困境[1]。首先,传统的交往规则在虚拟世界中往往失去效力。在实体性的人际交往过程中,不仅范围相对有限,而且言行举此也深受传统的交往规则或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而虚拟世界中,由于交往对象变成了网络背后的虚拟的人,且交往的身份经常可以以电子书写的方式重新定义,传统意义上交往规则的强大约束力大打折扣。
在网络社群中,由于参与者的身份均属虚拟,人类在面对机器时不得不用力去应对如下困境:主体身份的透明性与稳定性问题。总体而言,身份的透明性问题乃是在虚拟交往中被双向揭示的。一方面主体所提供和表白的各种电子文本本身需接受其他相关对象的解读,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解读又极易洞察出电子文本书写者有意隐藏的部分内涵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使主体所蓄意书写的身份与被他人解读的身份间产生微妙的关系变化;另一方面网络主体既可以以其生活经验虚拟出自身的某些身份特征,也可以尝试性地在虚拟他人身份的过程中积累作为他者的经验。不仅如此,网络身份的透明性问题还难以避免地会引发交流对象间的“信任与欺骗”问题。尽管“欺骗”行为常常易生,但“虚我”在虚拟世界中依然可以凭借特制的电子书写文本为自己获得交往对象的信任。或许虚拟世界中的网民对信任与欺骗问题的重视程度并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类似情况相提并论,但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们依然对虚拟世界中的“欺骗”行为难以容忍。总之,传统的常识告诉我们,社会生产及生活关系的维系需要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均能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2]。事实上,在实践中当我们采取一定的行动时,心中往往确信其他人也基本上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不会太过离谱。
其次,网络空间中“自我”虚拟身份的易于调整直接制造了“自我”身份的多重化,进而致使对“真实自我”的判断更趋艰难。作为人们对自身身份及角色的理解与把握,身份认同既是真实世界中人与人交往的基础,也是虚拟世界中彼此间理解和评价之基础。物理空间中,身体的相对稳定性不仅使彼此的身份均是单一和易于确定的,而且对彼此身份的把握也显得直截了当。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个体的身份均具虚拟性与匿名性,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相关感知只能通过网络中的相关虚拟信息来辩识,而恰恰这样的一些虚拟信息又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与易变性。这使得网络交往中对交往对象身份把握的艰难性与欠准确性大大加剧。
最后,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自我”不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精神原子,而是变成了一个善恶难分、真假难辨的任意复合体。尽管现实世界中,多重人格的拥有也属正常现象。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基于匿名性与掩饰性特征,虚拟自我的多元性身份特征往往会与真实的自我多元性身份特征相比却相差甚远。如果说现实生活塑造和强化了自我的单一性以及掩盖了自我的多样性,那么网络虚拟世界则释放和强化了自我的多样性或说易变性特质。
尽管如此,虚拟世界中的自我多元性并非与真我的多元性完全没有关系。实践中,当我们不得不面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自我多元化趋势日益强化之态势时,诉诸于自我整体不变的独断论并非有效的解决办法。相反,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探寻出一种能有助于使不确定的自我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考虑到分裂的自我易使人们丧失最基本的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因此,多元的自我有必要借助于某种有效的整合来强化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自我”的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借此我们可以将网络虚拟世界作为自我认同的实验室并进而构建起多样、但却是健康的“网络虚拟自我”。
二、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自我膨胀与失控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一方面网络虚拟空间的匿名性与隐蔽性无形中助长了亚文化群体文化认同的泛滥以及虚拟自我的无法无天[3],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空间管理结构上的松散性又大大强化了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自我膨胀与失控。 (一)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盛行
首先,网络虚拟交流空间中的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思想及行为盛行。网络虚拟交流世界中的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思想及行为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怀疑、甚至是彻底否定道德与政府管制,鼓吹取消网络行为中的法制管理,要求拥有网络行动完全自由,宣传自我即是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显然,这样的一种把“黑客”视为网络英雄、把自我当成“唯一”的思想及行为,其实质无非即是个人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极度膨胀与泛滥。这样的一些思想及行为若失之管控,不仅各种有违国家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言行会泛滥成灾,而且各种反人类、反国家、反政府的极端主义思想及行为也会无孔不入和寻机滋事。
此外,与网络虚无主义及网络无政府主义相呼应的是网络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由于与真实世界不同,网络虚拟空间并不存在中心与非中心、主要与非主要之分。这导致个体往往无法感知自身的网络言行对整个社会及其他网络参与者思想和行为取向的影响,进而最终为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找到了借口。由于网络边界的相对宽泛及其管理上的相对困难,某些国家及其政府热衷于利用网络虚拟工具及言论对其他国家和民族进行文化渗透、乃至于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颠覆活动。目前,全球某些国家的政治团体、甚至是政府均倾向于利用网络的这一特点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与渗透,并对持不同立场的团体及政府进行攻击和颠覆。显然,实践中,对网络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及其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内容渗杂其中的种种危害性,也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自主性的丧失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极易使网络活动参与者陷入思想游离与精神沉溺状态。网络虚拟生活是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人都有过或是正在体验着的一种生活调节方式,然而,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不仅使得人们易于产生出一种类似于博彩行业的强迫性投入机制,而且还极易使人对这样的一种虚拟生活产生精神上的极度依赖感。
人们对网络虚拟空间生活的依赖性有程度轻重之分。总体而言,一般人因习惯了上网,一旦出现生活中缺少网络的情况,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缺失或者说不稳定感。然而,当个体过于投入进而对其他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均丧失了应有的关注和热情时,程度轻者,可归入网络沉迷类和“强迫性沉迷症状”;程度严重者,则可归入网络沉溺及最终丧失本身的自主性。
自主性的丧失是比自我放纵和自我沉溺更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因而也更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网络沉溺而导致的自主性丧失,一方面会严重削弱人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感,使得人们丧失起码的社会规则意识和作为思想;另一方面也会无形中摧毁网络自我的多角色转换机制,人们在这过程中容易丧失部分辨别真实与虚拟的能力,进而陷入某一虚拟身份而难以自拔,始终对其产生强烈的“自恋式认同”。这最终引发相当程度的“精神分裂症状”以及导致不少沉溺者丧失掉了大量的自我发展与提高的机会。还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自主性的丧失还有可能会制造出我们通常所说的“脱离肉体效应”,以至于日益生出对自身身体和能力的“自恨”与“厌恶”。由此可见,由网络沉溺而至的自主性丧失是多么严重的一种社会现象。
(三)网络行为的失控
由于道德约束的缺失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动,网络非正当牟利行为日益严重,不少参与者甚至已深陷网络犯罪泥沼。还有不少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趁虚而入,他们有的借助于虚假信息,有的利用虚假包装,有的利用色情商品,有的利用“黑客和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疯狂地进行网络诈骗与网络犯罪。
三、網络虚拟世界交流伦理困境化解的制度建构
网络虚拟世界交流所面临的困境不少,但其中最为关键性的悖论却是:其既能给参与者带来“能自主驾驭言行及能有效挣脱真实生活环境约束的快感和满足感”,又能使参与者通过网络虚拟空间生活获得真实世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控制欲和成就感。然而,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所谓“成功的生活”一回到现实世界中却又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击,以至于不少网络沉溺者只能将自己的精神世界安放在虚拟空间而没有勇气直视现实中的种种“真实”。因此,网络虚拟世界交流困境的化解就需在网络的“多元自我”与现实的“真实自我”间构建起一座坚实的“整合之桥”,使真实的社会生活能成为网络虚拟世界生活的基础性内涵,进而使网络的“虚我”演进成多样且健康的“真我”。
(一)构建有效的网络伦理文化
首先,网络虚拟世界交流伦理困境的化解,既需我们将网络空间视之为一种有效的公共资源并进而使其在真实的微观生活中发挥其内在的解放性功能,也需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其内涵的创造性力量。有效的网络文化责任意识不仅仅要求人们对某种乌托邦式的信仰负责,而是强调人们应有面向未来的后果能负起自己的责任。除了责任意识之外,有效的网络伦理文化的构建与实施还需对网络伦理文化本身进行深入的反思与批判。基于网络虚拟空间与虚拟生活的特点,这样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的主要任务并非是替代大众思考,而是让参与者自己去批判和反思虚拟生活[4]。说到底,这样的一种反思与批判不是绝对地否认网络功能与网络虚拟生活价值,而是尽最大可能地去减少网络知识权利结构对人们微观生活的压抑。
(二)合理采取自治及自控手段
实践中,网络虚拟生活拥有很高的自由度及成就感,极易引发参与者的网络沉迷与网络沉溺。考虑到网络参与者的分散性及隐蔽性,网络行为的集体约束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网络参与者的“自控”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当然,对于网络社群的行为规范,我们还可在“自控”的基础上辅以有效的“自治”。作为自我相对松散的网络联合体,网络社群的生活与交流方式既然与真实的社群组织存在差异,因而完全依赖真实世界的条条框框来加以约束,很可能会事倍功半;这时就需创造条件来建立起一种能为广大网络参与者广泛接受的自治规则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能为广大网络社群成员普遍接受的网络社群认同感和网络社群责任意识。 网络社群责任意识的培育有诸多路径可供选择,网络商谈就是其中之一。网络商谈并非简单说教,而是通过对话在某些存在争议的领域达成共识。网络虚拟生活虽能在相当程度上为参与者带来诸多的另类快感,但也极易导致心灵的畸变乃至网络犯罪。这时就需一种有效的手段来防范和化解这样的一些心灵畸变。作为一种未来导向的伦理建构方法,网络商谈并非仅是简单地借助于对冲突后果的思考与说教,而是致力于应对诸如“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之类的问题。因而恰当地运用网络商谈手段就能有效地使上述提到的“网络心灵畸变”之类的问题得到控制、或是至少能使相关参与者避免受到这种“畸变”的过度侵蚀与伤害。
(三)保持对网络虚拟生活的审慎态度
再次,在思想认识与行为策略上保持对网络虚拟生活的审慎态度。虚拟生活与交流并非百无是处,因此,审慎态度实施的关键处即是构建起一种能够实现“网络虚拟与社会真实间的平衡与互补”的网络伦理文化。既下大力气消解网络虚拟生活的神秘感,也注重鼓励和引导积极的网络技术运用及网络虚拟空间探索。与此同时,我们也应需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对待网络虚拟空间的无序性和消极性。网络世界中,我们除需对一些极端反社会及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等方面行为加以坚决制止外,对一些无伤大雅、乃至部分不甚积极的网络内容则应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宽容态度。实践证明,规范的引导虽然极其重要,但对于网络虚拟生活本身积极性与消极性的判断仍应由绝大多数的参与者本人通过批判和反思之后做出合理的伦理选择。在网络虚拟生活空间的价值判断方面,完全由外界做出是非判断,既没有必要,也相当困难。
(四)加强网络规则建设与网络道德管理
如果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与非道德、有罪与无罪、合法与非法等行为较易判断,那么网络世界由于其匿名性及隐蔽性特征的存在,上述問题的把握就显得不那么容易。因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出台一些的网络虚拟行为监控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而借此确立和量化网络行为的责任问题以及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在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切实推进和强化网络道德伦理教育也有着相当的必要性。毕竟,在培养起广大网民自主与自发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规则伦理方面,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林琳.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从“我”到“类”的责任[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22.
[2]刘大椿.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76.
[3]肖峰.论科学与人文的当代融通[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33.
[4](英)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95.
责任编辑 邱翔翔
关键词:网络虚拟世界;自我多元性;真我多元性;伦理反思
真实世界中基于人与人之间直接交流等方式而发生的对彼此间的“真实认识”往往并非难事,然而看似简单的身份认同问题却变得异常困难。尽管这样的一些身份“变通”并非均是出于某些“不可告人”目的的需求,但最起码而言,网络虚拟化的过程既会使虚拟者获得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可能實现的满足感与自我补偿,而且还会无形中生出只有“自我”才能感知的成就感以及基于此基础上的“双重结果”和“三种效应”。
一、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伦理悖论
作为现代科技进步与发展的重要象征之一,网络技术本身并不涉及伦理道德与价值观问题;然而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尤其是因此而产生的虚拟世界问题却又与伦理道德及价值观问题紧密相关。在虚拟世界中,由于人的自然的及社会的特性被无情剥夺,原来活生生的交流对象均无形中成了一个个虚拟中的“符号”,现实世界中“生龙活虎”的人在虚拟世界的交流中好似“隐身人”一样纷纷退至终端背后,一些真实世界中不便交流或耻于交流的东西也往往在虚拟世界中得到“几乎没有遮掩的发泄”,进而致使传统的道德价值观转眼即成无力之钝器。这使得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约束力大减,甚至还面临被所谓的虚拟世界价值观取而代之的风险。虚拟世界的种种活动对传统道德价值观的冲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互联网上的多元道德构成促使个体常常处于矛盾、甚至是彼此冲突的道德选择中,问题虽如此之多,但归根结底又可概括为“真我”与“自我”体现的伦理困境[1]。首先,传统的交往规则在虚拟世界中往往失去效力。在实体性的人际交往过程中,不仅范围相对有限,而且言行举此也深受传统的交往规则或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而虚拟世界中,由于交往对象变成了网络背后的虚拟的人,且交往的身份经常可以以电子书写的方式重新定义,传统意义上交往规则的强大约束力大打折扣。
在网络社群中,由于参与者的身份均属虚拟,人类在面对机器时不得不用力去应对如下困境:主体身份的透明性与稳定性问题。总体而言,身份的透明性问题乃是在虚拟交往中被双向揭示的。一方面主体所提供和表白的各种电子文本本身需接受其他相关对象的解读,而恰恰是这样的一些解读又极易洞察出电子文本书写者有意隐藏的部分内涵并进而在此基础上使主体所蓄意书写的身份与被他人解读的身份间产生微妙的关系变化;另一方面网络主体既可以以其生活经验虚拟出自身的某些身份特征,也可以尝试性地在虚拟他人身份的过程中积累作为他者的经验。不仅如此,网络身份的透明性问题还难以避免地会引发交流对象间的“信任与欺骗”问题。尽管“欺骗”行为常常易生,但“虚我”在虚拟世界中依然可以凭借特制的电子书写文本为自己获得交往对象的信任。或许虚拟世界中的网民对信任与欺骗问题的重视程度并不能与现实世界中的类似情况相提并论,但从某种意义上看,人们依然对虚拟世界中的“欺骗”行为难以容忍。总之,传统的常识告诉我们,社会生产及生活关系的维系需要在社会中生活的人均能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2]。事实上,在实践中当我们采取一定的行动时,心中往往确信其他人也基本上会采取相应的行动而不会太过离谱。
其次,网络空间中“自我”虚拟身份的易于调整直接制造了“自我”身份的多重化,进而致使对“真实自我”的判断更趋艰难。作为人们对自身身份及角色的理解与把握,身份认同既是真实世界中人与人交往的基础,也是虚拟世界中彼此间理解和评价之基础。物理空间中,身体的相对稳定性不仅使彼此的身份均是单一和易于确定的,而且对彼此身份的把握也显得直截了当。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个体的身份均具虚拟性与匿名性,网络虚拟世界中的相关感知只能通过网络中的相关虚拟信息来辩识,而恰恰这样的一些虚拟信息又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与易变性。这使得网络交往中对交往对象身份把握的艰难性与欠准确性大大加剧。
最后,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自我”不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精神原子,而是变成了一个善恶难分、真假难辨的任意复合体。尽管现实世界中,多重人格的拥有也属正常现象。然而,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基于匿名性与掩饰性特征,虚拟自我的多元性身份特征往往会与真实的自我多元性身份特征相比却相差甚远。如果说现实生活塑造和强化了自我的单一性以及掩盖了自我的多样性,那么网络虚拟世界则释放和强化了自我的多样性或说易变性特质。
尽管如此,虚拟世界中的自我多元性并非与真我的多元性完全没有关系。实践中,当我们不得不面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自我多元化趋势日益强化之态势时,诉诸于自我整体不变的独断论并非有效的解决办法。相反,在这方面,我们有必要探寻出一种能有助于使不确定的自我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考虑到分裂的自我易使人们丧失最基本的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因此,多元的自我有必要借助于某种有效的整合来强化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自我”的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借此我们可以将网络虚拟世界作为自我认同的实验室并进而构建起多样、但却是健康的“网络虚拟自我”。
二、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自我膨胀与失控
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一方面网络虚拟空间的匿名性与隐蔽性无形中助长了亚文化群体文化认同的泛滥以及虚拟自我的无法无天[3],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空间管理结构上的松散性又大大强化了网络虚拟世界交流的自我膨胀与失控。 (一)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盛行
首先,网络虚拟交流空间中的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思想及行为盛行。网络虚拟交流世界中的虚无主义、无政府主义与道德相对主义思想及行为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怀疑、甚至是彻底否定道德与政府管制,鼓吹取消网络行为中的法制管理,要求拥有网络行动完全自由,宣传自我即是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显然,这样的一种把“黑客”视为网络英雄、把自我当成“唯一”的思想及行为,其实质无非即是个人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极度膨胀与泛滥。这样的一些思想及行为若失之管控,不仅各种有违国家法律与道德规范的言行会泛滥成灾,而且各种反人类、反国家、反政府的极端主义思想及行为也会无孔不入和寻机滋事。
此外,与网络虚无主义及网络无政府主义相呼应的是网络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由于与真实世界不同,网络虚拟空间并不存在中心与非中心、主要与非主要之分。这导致个体往往无法感知自身的网络言行对整个社会及其他网络参与者思想和行为取向的影响,进而最终为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找到了借口。由于网络边界的相对宽泛及其管理上的相对困难,某些国家及其政府热衷于利用网络虚拟工具及言论对其他国家和民族进行文化渗透、乃至于是意识形态方面的颠覆活动。目前,全球某些国家的政治团体、甚至是政府均倾向于利用网络的这一特点进行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宣传与渗透,并对持不同立场的团体及政府进行攻击和颠覆。显然,实践中,对网络道德相对主义思想的盛行及其政治与意识形态方面内容渗杂其中的种种危害性,也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自主性的丧失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生活极易使网络活动参与者陷入思想游离与精神沉溺状态。网络虚拟生活是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人都有过或是正在体验着的一种生活调节方式,然而,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不仅使得人们易于产生出一种类似于博彩行业的强迫性投入机制,而且还极易使人对这样的一种虚拟生活产生精神上的极度依赖感。
人们对网络虚拟空间生活的依赖性有程度轻重之分。总体而言,一般人因习惯了上网,一旦出现生活中缺少网络的情况,容易产生精神上的缺失或者说不稳定感。然而,当个体过于投入进而对其他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均丧失了应有的关注和热情时,程度轻者,可归入网络沉迷类和“强迫性沉迷症状”;程度严重者,则可归入网络沉溺及最终丧失本身的自主性。
自主性的丧失是比自我放纵和自我沉溺更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因而也更需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因网络沉溺而导致的自主性丧失,一方面会严重削弱人的社会责任感与道德感,使得人们丧失起码的社会规则意识和作为思想;另一方面也会无形中摧毁网络自我的多角色转换机制,人们在这过程中容易丧失部分辨别真实与虚拟的能力,进而陷入某一虚拟身份而难以自拔,始终对其产生强烈的“自恋式认同”。这最终引发相当程度的“精神分裂症状”以及导致不少沉溺者丧失掉了大量的自我发展与提高的机会。还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自主性的丧失还有可能会制造出我们通常所说的“脱离肉体效应”,以至于日益生出对自身身体和能力的“自恨”与“厌恶”。由此可见,由网络沉溺而至的自主性丧失是多么严重的一种社会现象。
(三)网络行为的失控
由于道德约束的缺失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动,网络非正当牟利行为日益严重,不少参与者甚至已深陷网络犯罪泥沼。还有不少利欲熏心的不法之徒趁虚而入,他们有的借助于虚假信息,有的利用虚假包装,有的利用色情商品,有的利用“黑客和木马病毒”等技术手段,疯狂地进行网络诈骗与网络犯罪。
三、網络虚拟世界交流伦理困境化解的制度建构
网络虚拟世界交流所面临的困境不少,但其中最为关键性的悖论却是:其既能给参与者带来“能自主驾驭言行及能有效挣脱真实生活环境约束的快感和满足感”,又能使参与者通过网络虚拟空间生活获得真实世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控制欲和成就感。然而,网络虚拟世界中的所谓“成功的生活”一回到现实世界中却又是如此的脆弱和不堪一击,以至于不少网络沉溺者只能将自己的精神世界安放在虚拟空间而没有勇气直视现实中的种种“真实”。因此,网络虚拟世界交流困境的化解就需在网络的“多元自我”与现实的“真实自我”间构建起一座坚实的“整合之桥”,使真实的社会生活能成为网络虚拟世界生活的基础性内涵,进而使网络的“虚我”演进成多样且健康的“真我”。
(一)构建有效的网络伦理文化
首先,网络虚拟世界交流伦理困境的化解,既需我们将网络空间视之为一种有效的公共资源并进而使其在真实的微观生活中发挥其内在的解放性功能,也需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其内涵的创造性力量。有效的网络文化责任意识不仅仅要求人们对某种乌托邦式的信仰负责,而是强调人们应有面向未来的后果能负起自己的责任。除了责任意识之外,有效的网络伦理文化的构建与实施还需对网络伦理文化本身进行深入的反思与批判。基于网络虚拟空间与虚拟生活的特点,这样的一种反思与批判的主要任务并非是替代大众思考,而是让参与者自己去批判和反思虚拟生活[4]。说到底,这样的一种反思与批判不是绝对地否认网络功能与网络虚拟生活价值,而是尽最大可能地去减少网络知识权利结构对人们微观生活的压抑。
(二)合理采取自治及自控手段
实践中,网络虚拟生活拥有很高的自由度及成就感,极易引发参与者的网络沉迷与网络沉溺。考虑到网络参与者的分散性及隐蔽性,网络行为的集体约束显得苍白无力;这时,网络参与者的“自控”也就有了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当然,对于网络社群的行为规范,我们还可在“自控”的基础上辅以有效的“自治”。作为自我相对松散的网络联合体,网络社群的生活与交流方式既然与真实的社群组织存在差异,因而完全依赖真实世界的条条框框来加以约束,很可能会事倍功半;这时就需创造条件来建立起一种能为广大网络参与者广泛接受的自治规则并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能为广大网络社群成员普遍接受的网络社群认同感和网络社群责任意识。 网络社群责任意识的培育有诸多路径可供选择,网络商谈就是其中之一。网络商谈并非简单说教,而是通过对话在某些存在争议的领域达成共识。网络虚拟生活虽能在相当程度上为参与者带来诸多的另类快感,但也极易导致心灵的畸变乃至网络犯罪。这时就需一种有效的手段来防范和化解这样的一些心灵畸变。作为一种未来导向的伦理建构方法,网络商谈并非仅是简单地借助于对冲突后果的思考与说教,而是致力于应对诸如“我们能够接受何种风险”之类的问题。因而恰当地运用网络商谈手段就能有效地使上述提到的“网络心灵畸变”之类的问题得到控制、或是至少能使相关参与者避免受到这种“畸变”的过度侵蚀与伤害。
(三)保持对网络虚拟生活的审慎态度
再次,在思想认识与行为策略上保持对网络虚拟生活的审慎态度。虚拟生活与交流并非百无是处,因此,审慎态度实施的关键处即是构建起一种能够实现“网络虚拟与社会真实间的平衡与互补”的网络伦理文化。既下大力气消解网络虚拟生活的神秘感,也注重鼓励和引导积极的网络技术运用及网络虚拟空间探索。与此同时,我们也应需在一定程度上宽容对待网络虚拟空间的无序性和消极性。网络世界中,我们除需对一些极端反社会及严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等方面行为加以坚决制止外,对一些无伤大雅、乃至部分不甚积极的网络内容则应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宽容态度。实践证明,规范的引导虽然极其重要,但对于网络虚拟生活本身积极性与消极性的判断仍应由绝大多数的参与者本人通过批判和反思之后做出合理的伦理选择。在网络虚拟生活空间的价值判断方面,完全由外界做出是非判断,既没有必要,也相当困难。
(四)加强网络规则建设与网络道德管理
如果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与非道德、有罪与无罪、合法与非法等行为较易判断,那么网络世界由于其匿名性及隐蔽性特征的存在,上述問题的把握就显得不那么容易。因此,我们有必要及时出台一些的网络虚拟行为监控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而借此确立和量化网络行为的责任问题以及对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在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切实推进和强化网络道德伦理教育也有着相当的必要性。毕竟,在培养起广大网民自主与自发的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规则伦理方面,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林琳.现代科学技术的伦理反思——从“我”到“类”的责任[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122.
[2]刘大椿.在真与善之间——科技时代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76.
[3]肖峰.论科学与人文的当代融通[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33.
[4](英)贝尔纳,著.科学的社会功能[M].陈体芳,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95.
责任编辑 邱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