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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新修改出版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作出了规定(见第三章第3.5节),指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一般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应针对已授权的权利要求书文本;(3)只能缩小、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4)不得改变原专利的主题:(5)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