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学实践教学是相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而言的,是教会学生如何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案件的一种教学活动。法学实践教学是巩固法学理论知识和加深对法学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平台。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引用相关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配备专门教师,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讲完某个知识点后,直接进行案例教学,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特别是课程初期,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以民事纠纷为例,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門“民法案例课”,从课程论角度讲,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不可能不引用案例,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其所选之案例,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要形成体系,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系)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教学目的单一,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更多地会流于形式,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分组讨论(辩论)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威严,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法官的素质要过硬,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方法。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
所谓法律诊所就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学习,为当事人诊断“病情”。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并且亲自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着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的现实性,有着分组讨论和法院旁听没有的亲历性。因此,在众多法学实践教学中,是效果最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同样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诊所的性质需要明确。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不是在模拟而是真实的案件,无论它收费与否都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目前还不明确。实践中,有的学校是挂靠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有的学校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但如此解决也会带来次生问题。其次,学生进行案件代理或文书写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诊所虽然有指导教师,但教师本身也不可能做到不出任何问题,那么出问题后,诊所本身没有主体资格当无异议,如此是由指导教师承担,还是由学生自己承担,抑或由挂靠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承担?再次,诊所的案件来源如何保证?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有多少学生可以参与到实践中来,如果不能保证所有学生或者大多数学生都能接受诊所教育,那么,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创新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后,诊所教育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一个学院或一个系来说都不是小事。首先从人力角度讲,在诊所中做指导教师的一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只占全部法学教师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小部分。让如此少的教师来指导全部学生,效果必定不会理想。另一方面,办案需要经费,从实践来看,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都是在做法律援助,这也是现实的选择,有能力花钱聘请代理人的不会聘请毫无经验的学生,如此办案经费从何而来?
(六)义务法律咨询
义务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到社区、农村或者广场、集市,为百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其有着与法律诊所相似的真实性和亲历性。其复杂程序不如法律诊所,但对学生知识广度的要求较高,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临场发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但义务法律咨询要想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也并不容易实现。笔者曾带学生参加过多次此类活动,但多数效果甚微,甚至是在走过场,拉个条幅,照个像,就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咨询。不仅学生学不到任何知识,反而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可以说林林总总,笔者认为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已无必要,只要能把现有的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就会起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与协调
教学方法本身无所谓优劣,如何运用和协调各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才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王牌方法。法学教育离开案例教学必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案例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设计:第一,将单独的案例课程合并到理论课程中,这种合并不是简单的课时相加,而是在理论课程中加入一些单独设计的案例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要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中体现出来,并在整个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既可以解决重复设课问题,也可以避免不同的人讲一门课的理论与实践部分的冲突问题。第二,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要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教学后期所选案例要适当涵盖前面所学知识,体现案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并适当选择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表独立见解的能力。第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习惯,教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路和角度,注重思考过程的训练而不仅仅是告诉学生案例的结论和原因。第四,如前所述,在理论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无法解决的是综合性案例的训练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模擬法庭的方法解决。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院旁听的协调
应该打破现有的模拟法庭组织规则,不应交由学生会或学生社团来组织,也不能成为诉讼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系)模拟法庭,由诉讼法教师牵头,实体法教师参与,各负其责,分别就自己主讲的部分进行相应的指导。法庭审判人员和代理人由高年级同学担任,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由低年级同学组成。第二,审判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涉法律关系要复杂,综合性要强。第三,在模拟法庭开始筹备时,组织一次法院旁听,且旁听案件性质应与模拟法庭一致。在旁听前,负责组织的教师要对旁听同学分配与模拟法庭担任职责相关的任务,强调在旁听过程中,每位同学要着重注意的相关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第四,整个模拟法庭过程中,教师都只负责组织、协调和个别指导,要特别强调由学生自主完成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三)法律诊所的取与舍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是众多实践教学中效果最好的一种教学方法,但其组织的要求却又是最高的。因此并不适合所有的学校选用。依笔者之见,法律诊所的设立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条件的学校才可选用。是否设立法律诊所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的案件皆来源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更是诊所案件来源的重要保证。二是法学师资队伍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数与指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且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指导教师中有资深律师做总指导,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三是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来源,保证办案经费开支。依笔者之见,经费可以通过胜诉当事人捐赠、校友捐赠、社会赞助、各种基金会的资助和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来筹集。四是有能力成立办案责任风险基金。虽然办案责任一般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法律诊所的存亡。如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可优先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赔偿。 (四)义务法律咨询的筹备
义务法律咨询要避免走形式,重要的是咨询地点的选择。从实践教学效果角度来说,首选地点是广场、商业中心等地带。笔者曾多次去过基层社区,甚至是农村集市,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走过场就结束了。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人员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泊,对法律几乎没有需求。而广场和商业中心地带则不同,人员密集,城市人口集中,咨询的热情比较高。从普法效果角度来说,农村恰是最需要进行法律启蒙的地区。因此要想达到普法和实践教学双丰收,就要在义务法律咨询前期,做好调研工作。事前与当地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进行摸底调查,对需要相关帮助的村民进行预先登记,当需求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安排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设计
每一学期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都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一点不同于内容相对不变的理论教学,因此实践教学的设计和运用要花费教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教师自主决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甚至决定是否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在可做可不做或可多做也可少做的情况下,势必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做或少做将成为必然,那么法学实践教学也必将成为一个口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进行系统化地设计,而且应当上升到制度层面,由教学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将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种制度化的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各学科的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二是根据具体的教学方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是课堂实践教学,则需要制定教学大纲、课时计划、经过讨论的教案以及考核方式等;如果是課堂外实践教学,则需要明确实践教学的周期、组织分工、经费使用制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等制度。
制度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体系,使得实践教学成为教师必需完成的教学任务,同时增加教师教学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此才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把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萨维尼说,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不可偏废。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永恒主题。各教学单位要深入研究法学各种实践教学方法,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要求,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斟酌采用,且要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项专门工作进行系统性的教学设计,使得各教学方法之间相互协调和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最大程度的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
一法学实践教学常用方法及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较早采用且比较普遍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将法学理论用于实践的较直接、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引用相关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讲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获取较好的教学效果。二是单独开设案例课程,配备专门教师,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和教案,以期达到最大程度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两种教学方法都有各自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在课堂中安排单独的时间进行的案例教学。一方面,案例的教学势必减少理论课程的讲授时间,所以为了保证理论课程的完整,案例的数量和质量都很难保证。如果教师对理论知识讲解再过于细化,那么所谓案例教学就更是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课堂中引用案例有三个特点,一是案例必然是针对刚刚讲完的理论知识而准备的,这就无法锻炼学生自主思考的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第一步就是对事实的“定性”问题,然后根据确定的法律性质引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问题。而在课堂中,讲完某个知识点后,直接进行案例教学,学生无需进行任何有关定性的分析,而这恰恰是法学实践能力的关键一环。二是所用案例只能涉及学生已经学过的知识,复杂程度较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往往是比较复杂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应当是使学生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分清案件涉及多少个法律事实,存在多少个权利义务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和突破口。而在理论讲授过程中,特别是课程初期,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少之又少,很难针对解决复杂案例的能力进行案例教学。三是即使在学期末,案例也只涉及本门课程所讲知识。而法学实践能力应当是全方位的,以民事纠纷为例,纠纷的解决至少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还可能涉及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专门法律,如房地产法、土地法和环保法等,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更为复杂。如此,在一门课程当中如何培养学生这种全方位、综合的实践技能的确是个难题。
第二,对于单独开设案例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恰恰能够解决上述课堂中案例教学的某些不足,但其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对案例课程的设置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如在设有“民法学”课程的同时再设一門“民法案例课”,从课程论角度讲,两者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后者的教学方法不同于前者。原本一门课程却因教学方法的不同而设置为两门课程,这不仅在教育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重复设课的情况。因为“民法学”中,不可能不引用案例,而“民法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讲解理论知识,最后两者的区别就是,以理论为主辅以案例的就是理论课,以案例为主阐释理论的就是案例课。二是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的编排的科学性问题。单独的案例课一般都没有合适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案也只是任课教师自己编写而没有经过任何的讨论和论证。其所选之案例多源于市面上相关的“以案说法”或配套习题之类的辅导书。这样的案例根本不能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其所选之案例,不同于理论课中任课教师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信手拈来的案例。其要有相当的代表性、知识面的广泛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和贴近生活的现实性。因此,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要精挑细选,要形成体系,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和把握要准确、深入、全面和缜密。三是案例课程与理论课的相互协调问题。单独开设案例课程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理论课中不可能不讲案例,在案例课中也不可能不介绍理论知识,而二者如何做到相互补充又不至重复是比较困难的。而在实践中,两门课程可能由不同的教师授课,要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就更加困难。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各大院校法学专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以模拟真实法庭开庭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的参与,锻炼学生将课堂所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的基本技能。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等。
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诉讼法课程的一部分,在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由任课教师组织和指导;二是每个学期由法学院(系)的学生会或某个学生社团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一到两次模拟法庭。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前者诉讼法学习过程中的模拟法庭,任课教师更注重程序问题,而不大可能对实体问题作比较详细周全的讲解和指导,教学目的单一,无法发挥模拟法庭的最大效用;后者由于教师参与的弱化,更多地会流于形式,表演成份重于临场发挥。组织者更多的是想举办一场圆满的活动,而追求“圆满”恰是与现实相违背的。在现实的法庭审判中,无论是原、被告还是代理人,甚至是法官都无法预知将会发生什么,甚至法庭审判会因意外而中断。因此,改革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势在必行。
(三)分组讨论(辩论)教学法
分组讨论教学法是指为解决某一问题,将学生分为若干组别,每一组经过讨论得出本组的论点和论据,从而与其他组别进行相互辩论的教学过程。分组讨论方式比较灵活,在课堂上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解决单个的实体法问题效果较好,非常适合在实体法教学中进行推广。但分组讨论会占用较多的课堂时间,对于教师对课堂的掌握要求较高,为避免个别学生发言过于繁杂冗长,教师对问题的选择、授课的过程,要做好各方面的设计和准备。另外,分组讨论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也相对较小。
(四)法院旁听教学法
法院旁听的方式能够让学生身临其境,感受司法威严,培养法律人的情操。但由于法院旁听受到的制约因素较多,不具有经常性。因此应着重注意法院、法官、案件的选择。法院的级别尽量上提,法官的素质要过硬,听审后对学生要有正向的引导作用。案件要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分歧,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做好听前的指导和听后的评议。 (五)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方法。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七所院校率先在全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开始把诊所式教学方法引入法律教学实践中。
所谓法律诊所就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由教师在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学习,为当事人诊断“病情”。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直面各种社会冲突和纠纷,并且亲自参加到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从而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有着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没有的现实性,有着分组讨论和法院旁听没有的亲历性。因此,在众多法学实践教学中,是效果最好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但是,诊所法律教育同样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法律诊所的性质需要明确。法律诊所代理案件不是在模拟而是真实的案件,无论它收费与否都是在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法律服务组织是否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目前还不明确。实践中,有的学校是挂靠在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有的学校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但如此解决也会带来次生问题。其次,学生进行案件代理或文书写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责任如何承担?诊所虽然有指导教师,但教师本身也不可能做到不出任何问题,那么出问题后,诊所本身没有主体资格当无异议,如此是由指导教师承担,还是由学生自己承担,抑或由挂靠的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承担?再次,诊所的案件来源如何保证?案件的多少直接影响有多少学生可以参与到实践中来,如果不能保证所有学生或者大多数学生都能接受诊所教育,那么,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的创新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推广性。最后,诊所教育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对于一个学院或一个系来说都不是小事。首先从人力角度讲,在诊所中做指导教师的一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在从事兼职律师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只占全部法学教师的一部分,甚至可能是一小部分。让如此少的教师来指导全部学生,效果必定不会理想。另一方面,办案需要经费,从实践来看,开设法律诊所的学校都是在做法律援助,这也是现实的选择,有能力花钱聘请代理人的不会聘请毫无经验的学生,如此办案经费从何而来?
(六)义务法律咨询
义务法律咨询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深入基层,到社区、农村或者广场、集市,为百姓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其有着与法律诊所相似的真实性和亲历性。其复杂程序不如法律诊所,但对学生知识广度的要求较高,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的临场发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但义务法律咨询要想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也并不容易实现。笔者曾带学生参加过多次此类活动,但多数效果甚微,甚至是在走过场,拉个条幅,照个像,就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咨询。不仅学生学不到任何知识,反而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可以说林林总总,笔者认为创造新的教学方法已无必要,只要能把现有的实践教学方法运用得当,就会起到良好的实践教学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与协调
教学方法本身无所谓优劣,如何运用和协调各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才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最大效用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王牌方法。法学教育离开案例教学必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进行案例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设计:第一,将单独的案例课程合并到理论课程中,这种合并不是简单的课时相加,而是在理论课程中加入一些单独设计的案例教学内容。这些教学内容要在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中体现出来,并在整个教学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这样既可以解决重复设课问题,也可以避免不同的人讲一门课的理论与实践部分的冲突问题。第二,案例的选择和编排要有代表性和科学性。教学后期所选案例要适当涵盖前面所学知识,体现案例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并适当选择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发表独立见解的能力。第三,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学思维习惯,教授学生分析案例的正确思路和角度,注重思考过程的训练而不仅仅是告诉学生案例的结论和原因。第四,如前所述,在理论课堂案例教学过程中,无法解决的是综合性案例的训练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模擬法庭的方法解决。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院旁听的协调
应该打破现有的模拟法庭组织规则,不应交由学生会或学生社团来组织,也不能成为诉讼课堂教学的一部分。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应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系)模拟法庭,由诉讼法教师牵头,实体法教师参与,各负其责,分别就自己主讲的部分进行相应的指导。法庭审判人员和代理人由高年级同学担任,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由低年级同学组成。第二,审判案例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涉法律关系要复杂,综合性要强。第三,在模拟法庭开始筹备时,组织一次法院旁听,且旁听案件性质应与模拟法庭一致。在旁听前,负责组织的教师要对旁听同学分配与模拟法庭担任职责相关的任务,强调在旁听过程中,每位同学要着重注意的相关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第四,整个模拟法庭过程中,教师都只负责组织、协调和个别指导,要特别强调由学生自主完成相关工作的重要性。
(三)法律诊所的取与舍
如前所述,法律诊所是众多实践教学中效果最好的一种教学方法,但其组织的要求却又是最高的。因此并不适合所有的学校选用。依笔者之见,法律诊所的设立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只有具备条件的学校才可选用。是否设立法律诊所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法律诊所的案件皆来源于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其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因此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是开展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更是诊所案件来源的重要保证。二是法学师资队伍中从事兼职律师的人数与指导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且保证有相应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指导教师中有资深律师做总指导,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三是有持续不断的资金来源,保证办案经费开支。依笔者之见,经费可以通过胜诉当事人捐赠、校友捐赠、社会赞助、各种基金会的资助和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经费来筹集。四是有能力成立办案责任风险基金。虽然办案责任一般不会发生,但一旦发生则直接关系法律诊所的存亡。如果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有侵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可优先从基金中支付相关赔偿。 (四)义务法律咨询的筹备
义务法律咨询要避免走形式,重要的是咨询地点的选择。从实践教学效果角度来说,首选地点是广场、商业中心等地带。笔者曾多次去过基层社区,甚至是农村集市,几乎无一例外地走走过场就结束了。分析原因主要是这些地方人员相对较少,法律意识淡泊,对法律几乎没有需求。而广场和商业中心地带则不同,人员密集,城市人口集中,咨询的热情比较高。从普法效果角度来说,农村恰是最需要进行法律启蒙的地区。因此要想达到普法和实践教学双丰收,就要在义务法律咨询前期,做好调研工作。事前与当地村委会联系,由村委会进行摸底调查,对需要相关帮助的村民进行预先登记,当需求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再安排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度设计
每一学期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都会发生很多变化,这一点不同于内容相对不变的理论教学,因此实践教学的设计和运用要花费教师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教师自主决定实践教学的方法和内容,甚至决定是否采用实践教学方法,在可做可不做或可多做也可少做的情况下,势必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做或少做将成为必然,那么法学实践教学也必将成为一个口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案进行系统化地设计,而且应当上升到制度层面,由教学管理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充分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将实践教学规范化和制度化。
这种制度化的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一是各学科的实践教学的主要方法;二是根据具体的教学方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是课堂实践教学,则需要制定教学大纲、课时计划、经过讨论的教案以及考核方式等;如果是課堂外实践教学,则需要明确实践教学的周期、组织分工、经费使用制度以及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等制度。
制度化的法学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效果纳入教师教学考核体系,使得实践教学成为教师必需完成的教学任务,同时增加教师教学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此才可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把实践教学的效果落到实处。
萨维尼说,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不可偏废。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永恒主题。各教学单位要深入研究法学各种实践教学方法,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要求,根据本学校的实际情况斟酌采用,且要将实践教学作为一项专门工作进行系统性的教学设计,使得各教学方法之间相互协调和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最大程度的实现实践教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