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与西周国家权力的构建

来源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wen_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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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王朝司法模式的核心特征在于授权,即通过审判权之个别授予方式,而不是建立专门的司法官员体系来实现王朝的司法职能.审判权在西周国家权力构建过程中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被授权者以王朝代言人的身份处理争端、消除纠纷、团结力量、控制权贵,既贯彻了王朝的意志,也使西周国家的公共权力色彩得以体现.不过西周特殊的政权体制与权力配置方式,又使其审判权始终存在着弱化国家权力的反作用,其突出表现是世族政治控制司法权,继而侵蚀国家权力.准确认识西周司法模式的独特性,对于分析《周礼》等传世文献与金文资料之差异原因,进而探究早期中国法律的演进轨迹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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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定基于邵雍先天易学既有象数模式与图式展开的诠释, 重在正面理解与阐释.他作《皇极经世指要》, 指出邵雍先天易学源于“伏羲六十四卦方圆图”, 并以“六十四卦方数图”阐释该图中的先天学, 以“经世衍易图” “经世天地四象图”阐释先天学之太极观念, 又以“经世一元消长之数图”与“经世四象体用之数图”概括先天学.他的阐释与朱熹对邵雍先天易学的疏解、发挥有明显的不同.他的见解推动了先天易学在学术史上的流传, 同时也驳正了后人对先天易学的诸种曲解与误读.
《史记》将屈原、贾谊、司马相如作为汉赋产生的关键人物,这种记载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后世"先入为主"的叙述语气.从《史记》的记载看,汉赋具有包括楚辞、《诗经》、荀卿赋等不同先秦源头,并且具有明显的"楚文化"特征,以及吴、梁、齐、蜀等地域文化的影响.汉赋的产生有其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除了其自身与黄老、神仙、儒术的思想关系外,更在很大程度上调和了黄老与儒术的矛盾,迎合了汉武帝的政治、文化需要,这是汉赋得以顺利登上政治舞台的重要原因.而具有"帝国"气象的汉武帝时代的主要文化政策与政治理想,也因汉赋得以顺利展开.